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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背信罪的探讨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旨在说明修改刑法典时应增设背信罪。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背信罪的概念、本质与构成要件。其次论证了增设背信罪的必要性:背信罪是传统型财产犯罪;背信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增设背信罪是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的迫切需要;人们建议增设的许多新罪名概括起来就是背信罪;增设背信罪有利于刑法的协调与完善。第三部分针对增设背信罪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以下观点:不能因为背信罪的概念陌生而放弃增设此罪、放弃对部分财产的保护;不应担心与某些犯罪的竞合而放弃增设背信罪;刑法典固然不能过于粗疏,但也切不可过于细密。文章最后设计了背信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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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两个直接以"背信"命名的罪名,即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两罪是我国刑法中新增罪名,刑法学界在理论上论述较少,司法机关在具体罪名认定上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参照国外刑法关于背信罪的规定,研究我国刑法有关背信罪及其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将背信行为纳入刑法的积极意义,探讨今后我国刑法背信罪的立法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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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鼠仓”事件谈增设背信罪之必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背信犯罪是一种破坏诚实信任关系并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多种特殊的背信犯罪.是否应设立普通背信罪,从1997年刑法修订至今,争论不休.通过探讨"老鼠仓"事件,分析背信罪的本质和构成要件,揭示增设背信罪的必要性,弥补法律漏洞,增强刑法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更好地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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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变造票据罪的罪过认定 一般认为,伪造票据罪、变造票据罪,其罪过是直接故意.关于本罪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目的作为条件,目前刑法学界并无争议,具有争议的是行为人的目的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该以行为人行使伪造的或者变造的票据为目的;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当以行为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②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必须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是从本罪实质内容看,"牟取非法利益"目的应是本罪主观故意内容之一,认定本罪的罪过是直接故意,根据也在于此.从实际看,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票据后,或者出售转让,或者直接使用,目的都是在于牟取非法利益.所谓"行使"本意是指使用,如果强调以行使为目的,则不能概括行为人伪造和变造票据的行为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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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增设与适用□黄林异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拒不履行国防法律规定的义务,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九类罪相比,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了国防利益,而且行为人必须有拒不履行国防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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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权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行使权利范畴。行使权利通常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如果在行使权利过程中,超出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一边界时,其行为已不是行使权利而是滥用权利行为,滥用权利可以构成犯罪。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一是行为人所主张权利超出权利范围,但在手段合法的场合,属于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没有超出权利范围,但在手段不合法的场合,可能构成财产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三是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超出权利范围,且在手段非法的场合,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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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公有公司、企业的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的犯罪主体范围,在践行宪法价值要求的同时,实现了公司、企业关键少数责任体系的刑民一体完善。立足于我国公司法以“机关职责说”对“信义义务说”“委任关系说”等传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基础关系理论的超越,公司、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系职务犯罪而非传统的背信罪,其所侵犯的法益不仅有股东的财产权益,还有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监管秩序以及公司、企业的利益,包括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提升和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所承载的公共利益。对于修正后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范构造,应基于其法益侵害本质进行实质解释适用: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应当依据行为人在公司、企业中的具体职权范围进行规范性、实质性判断;二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成立,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行为前提,以非法经营为行为形式,以同类营业为行为对象,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行为结果,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行为出罪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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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背信行为而入罪,刑法中一个典型的罪名即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其入罪的原因在于主体违背了法定的忠诚义务,损害了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罪实行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信任、操纵上市公司牟取利益,并给上市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司法认定中本文区了分罪与非罪、此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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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一则背信案例的探讨,揭示出增设背信罪的必要性:弥补法律漏洞,增强刑法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等。背信罪本质是一种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不应涵盖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涉及公共管理和秩序的行为;背信罪应该是目的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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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导性理论 :法益侵害性还是道德违反性根据影响广泛、甚至可以说是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来看 ,刑法应当是为法益保护 〔 1〕 服务的。因此 ,人们大致认为 ,———后面还有进行更详细的说明——— ,对于刑法 ,存在着先在的〔 2〕 或者是通过它建构 〔 3〕 起来的利益 ,例如生命、健康、财产 ,另外根据大多数而不是全部学者的观点 ,还包括国家机关的功能。〔 4〕 同时 ,人们认为 ,刑法保护着这些利益的不可损害性 ,但是 ,这种保护根据其各自所依据的刑法理论一定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失败 :特别预防论者希望遏制行为人的进一步行为 ;消极一般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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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张作义的行为应定为抢夺罪。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各种具此犯罪的构成要件,既具有共同特征,又具有不同的特征。其共同的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侵害的客体都是社会主义公私财产关系;其不同的特征是:实施各种具体犯罪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各不相同。因此、行为特征如何就成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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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人格导入定罪活动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定罪不仅要考虑行为 ,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情况 ,这是实现刑法个别正义的基本要求。人格是揭示人本质的概念 ,刑法应当将人格纳入定罪活动中。结合我国司法现状 ,为避免权力的滥用 ,应将人格作为刑法出罪的因素 ,并进行人格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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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的定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违法性,应当成为侵权构成之独立要件.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行为违法与否取决于法律保护之利益范围,同时,法律对不同利益的不同保护力度,决定着违法性的程度.与评价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过失不同,违法性涉及的是客观层面上是否有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违法性要件具有划定行为自由空间,保障正当利益,以及型塑权利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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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输送非法利益的行为,违背了信托过程中应尽的忠实义务,侵害了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老鼠仑的行为不仅是一般违法而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其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文通过综合分析各部法律对基金行为的规制并结合对基金老鼠仓行为的剖析,发现被称作基金老鼠仓第一案的唐建、王黎敏案,还涉嫌诸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多项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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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权可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一般违法性的提示要素,其评价的是财产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财产转移、变动过程。只有当行为人对被害人拥有合法债权时,以非法手段引起的财产转移过程才被认为合乎民事实体财产秩序,进而否定非法性。实践中认为行使虚假债权、非法债权的行为也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该观点将导致刑法财产犯罪体系内部的价值判断矛盾,进而产生处罚漏洞,应当予以纠偏。在《刑法》新增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背景下,应将催收非法债务罪理解为财产犯罪的减轻构成。在此基础上,区分虚假债权与非法债权的意义在于,催收前者仍应以抢劫、敲诈勒索罪等重罪进行处罚,只有催收后者才能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非法债务所获得的收益来自于被害人合法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当优先返还给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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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妇女意志不应该作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都把违背妇女意志作为认定强奸罪的要件。犯罪客体不仅指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而且还包括犯罪所直接威胁的社会关系。实际没有侵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并不等于不存在犯罪客体,行为不违背妇女意志不一定不侵害强奸罪的客体。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不应该作为强奸罪的要件,强奸罪的要件应该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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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财产处分所体现出的基于意思的给予这一要素,才将诈骗罪归属于交付罪。财产性利益中一部分是物权性质利益,另一部分是债权性质利益。在诈骗债权性质利益的场合,处分行为表现为将财产性利益输送给对方的行为,即放弃某种权利或者承担某种义务。只要受骗人的行为自愿造成了被害人财产的减损,就具有了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输送利益行为,在涉及债权诈骗的场合,处分意识是对利益输送的认识。即使客观上存在处分事实,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时,也不成立诈骗罪。处分意识的内容刻度,正存在于毫无认识与全面认识之间。只要受骗人认识到可能或事实上给予对方利益就可以认定为有处分意识。因为行为人的欺骗,受骗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的,就遭受了法益侵害,故存在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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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是指,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不得已采取的侵害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称为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