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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祁云顺 《河北法学》2008,26(6):188-192
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的手段。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审判权、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过少等弊端。针对现行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重新构置减刑、假释程序,扩大减刑、假释运行的公开程度,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参与权,来实现减刑、假释的公正。  相似文献   

2.
减刑是刑罚执行变更活动之一,围绕其司法权性质,构建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正当程序,由罪犯本人启动,律师介入,被害人参与,监狱提供罪犯能否予以减刑的证据,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诉讼机制,是在刑罚执行领域贯彻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3.
司法公正与刑事诉讼程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起码要求 ,也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 ,由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程序公正与否对实体公正能否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因而有关刑事诉讼的改革就成为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本文探讨了实践中影响程序公正的几个突出问题 ,涉及证人出庭、证据移送、举证责任和简易程序。  相似文献   

4.
根据权义关系的观点,从权利义务相对等的角度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角度看,减刑是国家审判机关根据特定的教育行刑权利义务关系,在行刑和检察机关的建议与监督之下,由受刑公民主动提请,依照法定程序变更其原判刑罚执行期限的行为。其中,程序规则是减刑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减刑需经司法准备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和监督程序。在实践中,减刑制度在立法和司法技术中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它是一种典型的单向度的行政程序,不是一种诉讼程序。建构合理的减刑假释程序的前提是需承认与确立罪犯主体地位,澄清减刑假释程序中各方利益与职责。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承认罪犯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基础上转向“诉讼化”。  相似文献   

6.
元轶 《比较法研究》2011,(5):121-130
<正>意大利近几十年来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最大的亮点就是构建了以正当法律程序为主、特别分流程序为辅的刑事司法体系。一方面,二战之后的意大利,人权保障运动日益高涨,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逐步成为其刑事司法改革的主流,一场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革命势在必行;另一方面,以"程序拖沓、积案沉重"著称的意大利刑事诉讼迫切需要进行以诉权为主导的分流程序改革,通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加快诉讼效率,以  相似文献   

7.
8.
基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多元化、矛盾性和妥协性的特点,特定条件下的程序回转是必要的,是一种补救机制,但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回转却突破了救济的限度,具有实体性救济、程序性救济、规避错误等多重功能,同时具有种类繁多、功能交错、适用广、限制少、职权性强、缺乏当事人参与、漠视被告人权利等特点,需要对其加以限定与完善。  相似文献   

9.
减刑制度相对于其他刑罚制度,实践应用最广。在对罪犯的惩罚改造过程中,绝大多数服刑犯罪人都可能受益于这项制度。它体现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中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效益性原则。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和个别化,有利于对服刑犯罪人的有益改造。减刑的公平、公正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我国刑罚目的和刑罚执行功能的实现。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对减刑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然而,在制度设计上比较宽泛和粗糙,亟待进一步完善,以使其适应我国新时代的法治要求,促进我国法制的发展。本文主要围绕监狱管理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对减刑制度引进听证程序进行法理分析,完善制度缺陷,实现公平、正义,构建法治的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减刑标准的建构与其功能定位之间尚存在不契合之处,减刑标准的制定仍以矫正罪犯为主要内容,未将犯罪预防和罪犯的再社会化纳入核心考量,导致罪犯改造效果欠佳,减刑工作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研究减刑制度的功能定位,并据此建立减刑考察的标准体系,乃是现代刑罚理念下减刑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目前形势下我国减刑制度变革的突破点。  相似文献   

11.
黄兴瑞 《中国司法》2011,(11):31-35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   

12.
江伟 《犯罪研究》2005,(4):24-27
刑事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诉讼特征。但是,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基本上表现为侦查机关单方面的行政性活动。在学者提出的各种侦查程序改造方案中,“以审问式为主、对抗式为辅”虽然不是主流的观点,但是不乏其合理性。通过建立以司法制约为主的检警关系、构建本土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完善侦查程序中的救济制度和责任制度等一系列活动,使侦查程序回归诉讼程序,重塑我国刑事侦查程序。  相似文献   

13.
李海滢 《行政与法》2004,(4):112-114
减刑制度的范围是指减刑适用于哪些刑罚,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判决已经确定的刑罚,哪些可以适用减刑。依据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我国减刑制度的范围应包括一般减刑和特殊减刑两类。其中自由刑的减刑是我国减刑制度的主体,称作一般减刑,而死缓、资格刑、财产刑的减刑称为特殊减刑。另外,在研究减刑制度的范围时,缓刑犯和假释犯的减刑也是应予注意的问题,它们对于科学界定减刑制度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时延安 《法学》2012,(5):132-138
《刑法》第50条第2款有关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应理解为,人民法院在对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时,根据其犯罪情节中的主观部分以及其在死缓考验期内的表现作出是否限制减刑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将限制减刑的适用置于定罪量刑阶段所依据理由缺少说服力。对死缓犯限制减刑的程序设计,应置于死缓变更程序中予以一并解决;通过完善死缓变更程序,在充分保障被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如何适用限制减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认罪答辩程序和普通程序基本对应了由轻到重的案件,而且各种程序都有其在解决刑事纠纷方面的重大价值和意义.然而各刑事程序的转换是单向的、有限的,这既不能体现司法实际的需要,也没有体现公正和效率.以刑事诉权理论为基石,立足于刑事程序的多样性,要求在不同的程序之间进行适当的转换,对于连接三种程序,保证三者的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确保公正与效率,亦需在转换后的审理方式、审判组织、审限等方面进行明确.  相似文献   

16.
张传伟 《政法论丛》2014,(6):136-142
中央政法委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了备案审查程序。但对备案审查的性质、标准、方式、效力、救济途径和适用依据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学界和实务部门产生了争议。分析后认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备案审查的性质应为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而不是行政/司法审批;建议备案审查采取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标准;备案审查的方式,可以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采取列举式,其他罪犯采取抽举式;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应具有改变决定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的效力;对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服的,应分别赋予被审查机关和因此受到影响的罪犯提起复查的权利;备案审查的依据应根据《意见》的精神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规范法律文件;对同一案件,应由做出裁决的机关向相应的上级机关报请备案审查,而不是相关机关分别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17.
减刑假释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能够得以落实,相关的被害人情感上是否认同,国家潜在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依法保护。但在减刑假释中由于存在着被害人被遗忘或轻视,服刑人员被动角色地位,检察机关监督权形同摆设,审判机关角色职能偏离等现象,减刑假释无法实现应有的公正,因此,必须对四方的角色重新进行定位,分别赋予被害人、服刑人员、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应的知情异议权、启动参与权、审查对抗权、合理审判权。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我国监狱体制的变革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减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并直接影响着对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本文从监狱减刑工作实践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在实践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进行实证分析的同时发现制度缺陷,进而提出相关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19.
论刑事诉讼程序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任何事物都有其特殊的运行机制 ,程序化则是刑事诉讼的运行机制。那么 ,什么是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特点 ?刑事诉讼为什么要程序化 ?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何在 ?怎样认识刑事诉讼程序的意义 ?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讨。  相似文献   

20.
被司法程序遗忘的角落——对减刑程序的理论反思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减刑在性质上属于刑罚的变更而非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其是对终审判决的修改,应归属于审判权的范畴,按照司法的程序进行运作。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减刑的适用是按照一种近似于行政报批程序来运作的,存在诸多缺陷。完善减刑程序,就必须使之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建构三角形的诉讼构造模式为目标,按照司法程序的要求对减刑程序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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