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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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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回重审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诉讼程序正义,实现法院内部监督制约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理论先天不足,实践操作显露了诸多问题.该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应当以公正和效率的和谐、诉权和审判权的平衡为指导原则.因此,在合理设置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时,应取消“基本事实不清”的发回重审理由,限制发回重审的审限,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建立发回重审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诉法中发回重审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发回重审是上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之一,该制度蕴涵了程序保障、权益保护和监督制约等功能。当前,我国民诉法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已影响其功能的发挥。为完善该制度,一是要建立发回重审与指定改变管辖并存的制度;二是取消“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这一条件,规定只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才发回重审;三是取消实体处理有问题可以发回重审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3.
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操作欠佳,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代价,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重构,重新界定发回重审的标准、理由:对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时,二审法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一律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应严格依法行使发回重审权;废止再审中的发回重审程序。  相似文献   

4.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变形和扭曲,有违该制度设立初衷。两大法系国家对发回重审的制度规定可以借鉴来重新定位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文章从废除因事实、证据原因导致的发回重审,明确程序性发回事由,严格发回重审案件审限,改革发回重审裁判文书等入手,提出完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方法。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二审中的发回重审仅仅提到了一点,即限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次数。这种蜻蜓点水式的修改依然不能令人满意,而且存在着理解上的歧义。对比草案前后关于发回重审的不同规定,并结合草案和现行刑诉法中发回重审的规定。分析发回重审存在的矛盾,最后借刑诉法修改之际提出了关于二审中发回重审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实践中引起了被告人被长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分析该制度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予以改进,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客观真实"的诉讼认识论具有理论局限,应从"法律真实"的角度对诉讼中的事实问题进行全新的解读,以重构我国二审制度特别是发回重审制度。  相似文献   

7.
对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 ,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上均设置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制度 ,作为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 ,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理解操作不当 ,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 ,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关于诉讼证明标准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的最基本问题 ,也是当前我国证据法学领域研讨十分热烈的问题。这场学术论战的中心在于诉讼证明活动中应当坚持“客观真实”标准 ,还是应当坚持“法律真实”标准 ;其中最具争议的焦点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较而言 ,“法律真实”证明标准在理论上更具严密性 ,在实践中更具优越性 ,在体系上更具包容性。融合“客观真实”说合理内核后的“法律真实”标准 ,应当成为整个诉讼证明活动的统帅。  相似文献   

9.
发回重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在保障公平正义和实现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二审程序目的实现。新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改革,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在此背景下,革除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回重审的适用,重构配套的诉讼制度和司法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认为应限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次数。通过比较分析草案前后对发回重审的不同规定,并结合草案和现行刑诉法关于二审中发回重审的规定分析了发回重审存在的矛盾,提出了关于二审中发回重审的修改意见,以期新法能够对此进行明确合理地规定。  相似文献   

11.
诉讼目的主导着证明标准的构建,证明标准体现着诉讼目的的要求.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在诉讼目的方面的共性是发现真实、促进诉讼,更能体现其特质的是三大诉讼特有的诉讼目的,具体表现为刑事诉讼的“保障人权”、民事诉讼的“解决纠纷”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权力”,这些特有目的与三大诉讼处理案件性质的差异息息相关,对三大诉讼证明标准的建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诉讼证明标准 ,是法官判断案件事实的衡量尺度 ,对审判方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明确辨析“证明任务”与“证明标准”的概念入手 ,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提出了对我国诉讼证明任务及证明标准的革新———在“法律真实”这一诉讼证明任务统领下的多元证明标准的适用。在此基础上 ,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具体论述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审判权力为本位的诉讼模式的产物,是司法理想和司法操作的混同,并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也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建议立法机关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4.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都不是刑事证明标准。“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论”之争是关于诉讼认识的观念之争 ,而不是关于刑事证明的标准之争。两者虽然在表面上就刑事证明标准展开了争论 ,但其基本观点却是一致的 ,学界将两者之争视为刑事证明标准之争的看法是一种误解。我国传统证据理论对刑事证明标准的错误概括以及对证明标准的主观性的忽视甚至否定 ,是这场讨论并没有真正涉及刑事证明标准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5.
发回重审事由分析——从“法院发回重审权”的视角切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对于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大部分研究仅侧重于描述发回重审制度由于立法本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很少立足于法院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权"性质的角度进行分析。因此,有必要提出"权利性质的发回重审权"和"裁量性质的发回重审权"两个概念,在此基础上细致分析两个不同的程序中法院发回重审事由的区别,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发回重审权"的行使以更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16.
再审程序依照一、二审程序的立法规定,使得长期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制度在再审程序中得到广泛地适用。虽然《审监适用解释》的出台为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适用进一步提供了立法依据,但仍未能就发回重审制度在再审程序中的运行作进一步详细的规范与设计。现实中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困境以及再审程序的特殊性质要求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不能仅置于二审程序框架下,特别是民诉法修改后再审案件的急剧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对此作进一步的积极回应。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应有自己的适用条件和结构模式,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应具有等同性,因为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再审程序有着存在在先的生效裁判,这是探讨再审程序任何问题的根本基点。因此,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必须立足于这一基点,也是再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同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独到之处。  相似文献   

17.
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迫切呼唤规则的"程序之治"。刑事二审程序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实体和程序缺陷,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新的弊端。通过对刑事二审程序进行规范意义与实践意义的考察,并经过历史梳理发现,发回重审制度需要法解释以外的制度改进。充分考虑我国刑事司法传统,并在充分借鉴域外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标准应当采用"绝对性标准"和"相对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8.
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密切相关.我国当前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与此相适应,有必要重新考虑我国的诉讼证明标准.影响证明标准的因素主要有诉讼的性质、诉讼的价值构成、诉讼的平衡性.由此决定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高于民诉而低于刑诉.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分为起诉证明标准和判决证明标准.起诉标准为"有合理根据",判决证明标准分为"清楚的、明确的和令人信服的"和"占优势的盖然性"两个层次.  相似文献   

19.
发回重审作为上诉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与上诉审的功能及上诉模式有紧密的联系。在事后审制模式下,一审的事实认定瑕疵只能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纠正;而在续审制模式下,事实认定瑕疵一般可由上诉审自行纠正,没有必要发回重审。我国的上诉模式应定位为续审制,《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将事实认定瑕疵作为发回重审事由的规定欠缺正当性。  相似文献   

20.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发回重审制度予以完善,但修改不尽如人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考察域外主要国家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适用,对进一步革除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提供一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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