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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履职发言现象分析。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按理说是代表依法履职行权的职责所在.应该说是没有什么可顾虑的,然而现实并非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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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正有序进行。新一届人大代表选出后.代表如何尽快进入“角色”?这是新代表面临的一个紧迫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依笔者之见,新代表进入“角色”要练好“四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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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与代表之间是一种选举与被选举、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联系选民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责和义务,必须认真履行。但因为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难以操作,许多地方相关的配套措施尚未出台等种种因素的影响,至今,人大代表如何联系选民、怎样接受选民监督仍是许多地方正在积极探索、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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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做好代表工作,有利于密切联系群众,有利于促进代表履职,有利于增强人大工作的活力。但是,在基层人大工作中,一些法律规定或上级要求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往往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困扰着代表工作的开展。笔者认为,突出表现在代表的“入口”和“出口”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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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今后全体深圳市人大代表必须向选民交“年终总结”,把任职期间的工作状况向选民说明,形成一套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制度。述职的内容包括: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选举单位组织的学习、视察、执法检查、评议、接访、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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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1):107-117
学者个人在符合学术基本规范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在其作品中直接或间接地表达某种怕与爱的情绪,是正当而无可指责的;而且,对特定理论和实践立场的赞成或批判,赞成中所流露的爱,批判中所表示的怕,正是学者学术研究不竭的动力和源泉。如果在冷酷、面无表情的学术语言背后,丝毫不能发现其中的怕之所系和爱之所在,那么恰恰需要深刻怀疑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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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依法界定。新修订的选举法规定的“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和“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等法律规定。是界定“基层代表”的最好法律依据。只要是在这些原则下严格按程序进行选举,并确定为选区选民所认可,就可以认定为“基层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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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地方开展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这不仅是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代表是否履职尽责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更是增强人大代表的主人翁意识,调动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的有效载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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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5年来的代表履职历程.留给我很多回味和思考。”六安市四届人大代表、市第九中学副校长李艳已连续担任两届市人大代表,由初当代表“既高兴又忐忑不安”的心情,到现在“我代表什么,应该做些什么?”的思索,履职的责任感和热情一直激励着她要做“四心”代表。积极发挥代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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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行为”通说把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改名为“民事行为”,其理论依据为形而上学论而非对立统一论,违背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发展观,其不仅严重损害渴求真知的广大法律专业学生的切身利益,也影响我国法律行为立法的科学性,应及时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