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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2.
《中国法律》2006,(2):43-44,112-114
2004年1月26日,刘雪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苏宁中心购买了由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嫩肤液一瓶。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11.21.’。刘雪娟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当年3月8日,刘雪娟以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後的使用期限和正确的使用方法,致使自己难以正确使用该化妆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相似文献   

3.
一、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避了我国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其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应认定无效。对于造成合同无效,主债权人及担保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中国法律》2006,(4):43-44,112-114
1991年7月18日,黄耀林、刘建国在香港注册成立绿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绿谷公司)。1994年6月1日,郝晓荧、吕嘉东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绿谷(国际)投资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绿谷公司)。1996年,香港绿谷公司的股束变更为黄耀林、黄光明、刘欣然、郝晓荧、吕嘉东五人,每人占20%股份,董事由黄耀林、黄光明、刘欣然、郝晓荧、吕嘉东、赵晶晶六人担任。  相似文献   

5.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转让人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诉讼前已经取得该证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当事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对转让土地的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转让标的瑕疵,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当事人在提起的民事诉讼已获得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又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的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8.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对所出让财产不持有相应股份的,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在其所接收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9.
【裁判摘要】证券营业部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后,客户证券账户内的国债资金出现了变现并被用资人使用的结果,应认定其符合客户意图,与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的行为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0.
原告:海南南方航空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力,总经理。被告:海南玉龙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被告:海南玉龙工贸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忠, 总经理。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海府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明镜,行长。  相似文献   

11.
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相似文献   

12.
原告(反诉被告):海林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1805室。 法定代表人:浦维明,该公司董事长。  相似文献   

13.
【裁判摘要】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14.
餐饮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已广泛代表一类特色风味菜肴和饮食经营方式的称谓为其服务说明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5.
涉“套路贷”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判断,不宜仅凭公证授权文书一律认定有效,要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判定。  相似文献   

16.
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17.
原告: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诉讼代表人:康美,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梅,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际结算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宋桂平,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兴水利电力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兴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昌监,新疆新兴水利电力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相似文献   

18.
一、对海关监管货物的来源负有审查义务的仓储企业法人,明知他人走私货物,虽然一再向走私人表示拒绝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但事实上一直为走私货物提供仓储服务并不向海关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共同走私。二、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而根据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条例等行政法规,在相关法律修改后,只要没有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制定机关明令废止,并且不与修改后的法律相抵触,就仍然可以适用。三、对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罚人以其他文件的规定为例,要求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其投入的费用,理由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9.
房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20.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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