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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与物权法比较--兼评《物权法(草案)》研讨会"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0月30日,本刊与汕头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了“英美财产法与大陆物权法比较研究———兼评《物权法(草案)》”研讨会。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香港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汕头大学、广西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等高等学府、学术单位及立法、司法机关的专家学者与会,发表了各自独到的见解,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物权法(草案)》出台后,法学界及全国人民极为关注,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在这次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们从宏观角度审视此草案,放眼全球,比较研究世界各国、特别是两大法系之间的相关制度,提出了许多有见地、有价值、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意见。本刊限于篇幅,用会议综述的方式摘要发表专家学者们的主要观点,同时从与会者提交的论文中选择数篇于本期专题研讨中发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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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物权法(草案)》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物权法定与物权公示两项原则固定为实证法规范,这一做法本无不可。问题在于,我国物权法草案似乎颇有画虎不成之嫌,其相关规定或者几乎不具有规范品格,或者被错误地表述了规范构成。实际上,上述两项原则均非必得专列条文而置于总则,《德国民法典》即通过各具体规范加以体现。考虑到提取“公因式”之作业本就难度极高,1如果草案制定者无法在短时间内透彻地理解必要的法律理论,放弃在总则部分规定物权法定与物权公示两原则的想法,也许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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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偿期均届满,质权人享有对出质债权的直接收取权。银行核押在性质上属于第三债务人对存单质押不保留异议的承诺。将来的《物权法》即使不为指名债权质权设立详细的规则,也应当为指名债权质权的存在预留适当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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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立法中增设居住权制度的规定无疑是法律移植上的一大突破,但尚有许多理论问题值得探讨。其中居住权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是一个必须澄清的关键性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对居住权制度价值和制度功能的认识,并影响到制度体系的建构。本文运用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分析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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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瑕疵的法律救济——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瑕疵是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不相符合的事实状态,包括错误登记和漏记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因登记申请人的故意或过失,或登记机关的工作疏忽等情形,不动产登记错误或疏漏较为常见。在物权变动采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例中,基于公信所具有的权利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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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物权法(草案)》对公有财产(包括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的原则与我国宪法的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差别对待具有本质区别。《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不违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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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建立物权公示制度这一重大问题上,既要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立法,也要对以往体制下形成的各种规范进行整理与总结,还必须考虑本土社会的历史与民众的现实生活。本文提出,我国应尊重包括习惯权利在内的各种现存社会规范,建立不动产物权的分类公示制度,使物权法这部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与遵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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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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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关立法和研究来看,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有待明确。在物权确认方面,物权登记与物权法定原则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具有相互强化的效果。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有不同影响,但不决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从逻辑体系、交易安全、交易自由、税收以及我国实情等方面来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应坚持登记要件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应采取单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因为其确立的二元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与我国实情多有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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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权质押问题之探讨——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相关条款之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般债权质是指以未证券化的债权为标的的质权。本文在比较各国立法和学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草案中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一般债权可以设质的理由,以及一般债权质的设立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针对《物权法》草案相关条款的不当和欠缺之处,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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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主义语境下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兼评《物权法(草案)》合宪违宪之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就宪法的性质而言,它属于公法,而不是无所谓公法、私法属性的根本法。其原因在于其一,宪法的公法性质是确保作为现代法制之基础的公、私法分类的前提;其二,福利国家时代公法、私法的混合与交融不能抹杀宪法的公法性质。就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而言,作为公法的宪法是私法的制定基础。其原因在于其一,以古典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认为“私法优位于公法,私法独立于宪法”,是对该理论之时代局限性的放大,由此而导致的结果就是重新退回到自由资本主义的阶段;其二,民法典的功能不足以防范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以此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基础是一种浪漫主义的幻想,更是一种对宪法功能的蔑视。就宪法对民法的影响方式而言,基于所针对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具体来说就是其一,宪法中应该有关涉经济内容的规定,但以宪法为制定根据的民法并不需要重复宪法中的相关内容;其二,宪法中关涉财产权的规定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后者需要对其加以充实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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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十问《物权法(草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改革的浪潮呼唤民商法的兴起,而这时的法学家们因闭关锁国多年,大多无力阅读外国原版法律文献,有能力阅读者也苦于无资料可读.唯一方便之途就是<中华民国民法>,不仅故纸堆里有,且文字无障碍.由此又当然翻阅起一直采用此法的台湾法律及相关文献,这在政治上也无多大顾忌.故史尚宽、王泽鉴等人之著作,成了大陆民法学者的必读之书、必引之典.由于1949年之后台湾在民商法方面更系统、更全面、更深入地研究和借鉴了大陆法,特别是德日之法(这本身与台湾曾被日本殖民统治半世纪有关),所以在上世纪末的十多年里,大陆与台湾法学界频繁交流时,更觉台湾法可取且易取,甚至可以直接拿来作教科书.这就产生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虽然至今为止,我国大陆立法上并无物权法之概念,但每个法学学生,都必学此课程,必了解此概念,甚至以物权法为专业方向,终其一生只学此概念及相关著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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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违宪”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郝铁川先生的随笔表达了一种在法学界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欢迎讨论。此文的责任编辑童之伟也将在其他刊物就这个问题发表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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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不是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本身,而是选择之后.如何以立法上对于物权变动模式所作出的选择为前提,对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体系效应作出妥当的回应.我国物权立法应直接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特定权利取得的一种方式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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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地役权的概念不尽准确.考察罗马法中地役权的产生以及各国立法例中地役权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地役权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地役权权利内容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地役权中需役地利益对需役地人利益具有包容性.地役权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在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的一般权利模型,为新的物之利用方式生成为物权提供了方便.为了和地役权的此项特点相吻合,我们必须对于《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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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双重结构——兼评《物权法》的立法体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教科书体例对中国《物权法》的消极影响是致命的,这一体例同大陆法系长期奉行物权法的单一结构有关。既有的物权理论和制度对"共有"一直未给予充分关注,"共有"究其实质都是"单有"。"共有"并不能在"所有"中予以规范,而应作为物权法独立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体例结构只有按"单有和共有"的双重结构来重构,才能使物权法既符合逻辑和法理的要求,又符合现代社会和中国的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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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5日,全国人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委员长会议审议稿),标志着我国的物权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是我国物权立法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有关的理论分歧有的取得了一致的认识,也有的随之变得更加突出。本文在该草案的基础上,结合物权总则、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对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进行了新的思考,并提出了若干新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