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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裁判要旨】按照现行国家政策,纺织品出口配额可转让,具有财产属性即经济价值和可支配性,可视为财物。对在网上交易平台窃取他人纺织品出口配额并转让牟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直接取得财物的方法是窃取还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的自愿处分行为,行为人用欺骗的方法导致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松弛,从而乘机取走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  相似文献   

3.
对《人民检察》第4期刊登的讨论案例的定性,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作如下分析。一、罗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决定一行为是犯罪行为的首要因素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不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也不以犯罪论。那么,罗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呢?考察罗某之行为过程,有几点是非常清楚的:第一,罗某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财产性利益,且其结果表现为获得了货币化财产。第二,罗某获得的财产性利益既不是劳动所得,也不是投资所得,更不是继承或受赠予所得。这就决定了其财…  相似文献   

4.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某公司驻石化炼化部清理污泥组组长。 1993年底,杨某为了改善职工福利,准备组织清理污泥组人员外出旅游,便向公司领导胡某(已故)请示从石化炼化部偷污油卖掉后筹措旅游资  相似文献   

5.
读了《人民司法》去年第十期关于《窃取转帐支票骗购物品应定何罪》一文后,笔者认为蔡胜的行为应定盗窃罪。其理由是: 蔡胜窃取的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在同一城市内的商品交易及其他款项的往来结算方面,与现金有着同等的效用。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的规定,转帐支票适用于同一城市的商品交易及其他款项的往来结算。即转帐支票在同一城市内可直接行使货币的流通和支付职能,无论谁持有这种支票,均能在市场上购取物品(尚未开设银行帐户的出售方的物品除外)。尽管蔡胜所窃取的  相似文献   

6.
笔者认为张某捡拾郑某存折并取款占有一案的关键不在于该存折是张某拾得还是秘密窃取,而在于该记名活期存折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持有该存折的非存折权利人是否冒名取得该存折存款。记名活期存折的特殊性在于它的二重性。记名活期存折载有存款权利人的姓名、开户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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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藜《人民检察》今年第5期刊登了《黄某一案该如何认定?》一文,笔者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首先,本案不是技术成果纠纷而是犯罪行为。黄某作为某电器公司技术开发部部长,其参与开发新型电子产品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该电子产品不享有著作权...  相似文献   

8.
被告胡某窥见某司机有时将本单位(国营)所有的“长江”120型客货两用汽车开到自己家门前通宵停放,遂起邪念,图谋伺机盗用。一九八五年七月的一天,胡见某司机又将车停在门前,于深夜撬开车门,将车开往数百里外的劳改农场,看望其正在服刑的弟弟。返回途中,因汽油耗尽,便弃车改乘公共汽车回家,不露声色。汽车被盗一星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交通协管员从事的是具有社会服务性质的劳务活动,而非公务活动,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通过盗用民警账号和密码非法进入公安内部管理系统,并对违章记录进行非法处理的行为,是利用了工作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  相似文献   

10.
《人民检察》今年第5期刊登了讨论案例《捡拾他人办公桌下的存折并提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一,从犯罪嫌疑人张某侵害的客体上看,虽然一开始采用捡取的方式取得存折,如同拾得其他遗失物的性质相同,似乎与秘密窃取不相干,但是,该存折上已标明了存款金额及存款人的姓名,同时张某也明知是在该同事的办公室内抢取的。就办公室而言,是一特定的日常工作范围,不论是个人财物,还是公家财产,本室内的工作人员都负有保管职责。存折由原存放在办公室抽屉内,掉落在办公桌下面,这一位置的移…  相似文献   

11.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理由是:王某趁同室开票员蓝某离开办公室之机,从蓝某保管的发票本中秘密地窃走了空白发票一套,交给丁某、胡某骗取该公司财物,获得赃款IO万余元。为此,王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蓝某保管的国家票据所权;主观上虽然没有直接将窃取的空白发票据为已有,去实施诈骗行为,但毕竟王某知道这套空白发票是能产生危害结果的,更清楚丁某、胡某利用其窃取的这套空白发票骗取了该公司Ic余万元的财物,自己已接受了丁某、胡某骗取得来赃款8000元,可见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主观方面犯罪要件。依照《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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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2005年4月底,经营手机卡业务的曹某送给某通信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程某一个手机卡号。尔后,程某用所在营业所的工号进入公司电脑系统内对这一卡号进行操作时,无意中发现,只要取消了该卡号的特服或短信息功能,该手机卡不用充值也可拨打电话。程某即将这一消息告诉了曹某及其弟弟曹某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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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个体运输户刘某与甲运输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后,以甲运输公司名义承担为某煤气化公司运输焦炭的工作(甲公司与煤气化公司之间订立有书面运输合同)。2009年1月至7月期间,刘某多次利用从某煤气化公司给某国有炼铁厂运送焦炭之机,雇佣李某、张某等14人将部分焦炭卸至事先租用的院内,并用事前准备的焦粉掺入剩余焦炭中补足份量,以假充真交付给炼铁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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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 《法学评论》2020,(2):97-106
享受服务之后逃缴费用的行为已屡见不鲜,但对其如何处罚则众说纷纭。有力说主张构成盗窃罪,但这种观点遭到了强烈反对。然而,反对逃费构成盗窃罪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德日刑法理论而展开的,在我国立法和司法的背景下,其理由均经不住推敲。盗窃罪的实质是人对财产的支配状态发生转移,在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场合,支配状态的转移是指债权人丧失对债权实现的支配力,导致债权在事实上无法履行。逃费涉及的服务合同具有交易匿名性、履行即时性等特性,债权人支配着一个空间范围,进而能有力地请求身处其中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逃离了该空间范围时,债权人事实上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务,也无法向法院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实质上使得他人支配的公私财物发生了转移,应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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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左卫民,白宗钊一、笔者认为:黄某将自己参与研制的技术资料非法带入另一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首先,从本案案情看,该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应属于黄某所在的原电器公司,因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黄某参与研制”的行为应属于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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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文甚少,因而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意见远未达成一致,当前主要有四种观点。本文在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后,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财产"的范围,因而能够成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性,并进而提出了认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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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罪的刑民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彰 《法学论坛》2016,(2):152-160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因而实务中在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存在争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物”,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解释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民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之概念和特征的分析以及对“物”的相关理论和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梳理和剖析,认为应当明确分别网络虚拟财产与本地虚拟财产的本质差异,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其法律属性为债权而非物权,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亦不可以被扩大解释为财物,因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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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其涉案金额为60万元。具体缘由分析如下: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张某尽管符合这一主体要件,但要构成职务侵占罪,还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客观特征。就职务侵占罪中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律及司法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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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不属于公诉案件而属于自诉案件”的说法近些年流传很广。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只要是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就不向检察机关移送了,即使移送了,检察机关也不批捕、不提起公诉,而告知当事人去法院自诉。其实,这种观点和做法是与法律的规定相悖的,它使得相当一部分受轻伤的被害人失去了一条应有的司法救济途径,而最终形成告状无门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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