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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编辑同志:我的住宅位于单位宿舍楼顶层。最近,我决定在楼顶上再加一层,用以防雨和放些杂物。可在施工时,遭到住在我楼下面的住户的反对。我认为,通过房改,我的房屋产权已属于个人所有,我在顶上加盖建筑物,他人无权干涉。你说对吗?读者:谭一平  相似文献   

2.
法律咨询     
开发商允许购房户楼顶加盖一层有效吗 问:半年前,我从一家房地产公司购得一套顶层住房.合同约定,我可以利用楼顶自行出资加建一层房屋.近日,我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加层时,却被小区其他业主制止.请问,我能否诉请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按约定在楼顶加层吗? 答:你要求排除妨碍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一方面,楼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江淮法治》2013,(16):54-54
编辑同志:我买了同单位同事的一处房屋,他们夫妻俩一直住在我们同一幢楼的顶层。我已经在该房屋内居住了两年.我一直要求过户.但他们夫妻至今仍不过户给我.最近.他妻子竟然说她不知道卖房的事情,因为合同上她没有签字。请问,我该怎么办?读者:明芳  相似文献   

4.
发生漏水纠纷后,楼上下邻居,往往会作为涉事主体成为原、被告参与诉讼。不管是为了防范纠纷还是为了解决纠纷,积极协助、避免损失扩大是涉事主体应尽的重要义务。避免发生不当行为义务马老先生居住在老式楼房的一楼,其家中厨房排水管经常出现大量的反水,一次反水能把整个厨房地面给淹没,甚至流到客厅。  相似文献   

5.
法律咨询     
旅社、黄某应承担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编辑同志: 去年7月1日,我父亲到某镇面条加工厂买面,不幸被该镇供销社旅社工作人员黄某在二楼楼项收被絮时弄倒下来的一根约3米长的栗树杠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事后,我们几次与旅社和黄某交涉,他们均推卸责任,置之不理。我们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又以“没有地方处理意见”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6.
[公布机关]建设部、财政部[文(令)号]第165号令[公布日期]200711214[类别]行政法·建设[施行日期]20081211[同时废止法规]1998年《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  相似文献   

7.
法律咨询     
儿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精神慰藉编辑同志:我是位70高龄的老人,虽然退休金丰厚,衣食无忧,但总觉得孤单和缺少安慰。在老伴去世后的这几年,这种失落感更加强烈。儿子和女儿都在外地工作,一年到头很少回家,只有到了春节才回来呆两三天。我埋怨过他们,但无效果。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女们带着孙辈轮流每月回来看望我一次,陪我说说话聊聊天?振海振海同志:  相似文献   

8.
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未经单位的同意,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时,又与新的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到相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与原单位进行竞争,不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同时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是双重违法行为。但实践中企业单位员工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又背着原单位到其他单位去从事与本单位相同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员工在单位往往是掌握技术秘密的管理人员,他们将自己掌握的技术带到其他单位作为股…  相似文献   

9.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位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未经该建筑物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对该建筑物的共用部位行使权利。二、公有住房售出单位对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承担着维修责任。售出单位在与公有住房买受人签订的售房协议中,为了不加重自己一方在住房售出后的维修负担,约定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安全的行为,这样的约定没有限制买受人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相似文献   

10.
浅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住房商品化已经深入人心;同时,越来越多的商品房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本文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使维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发生了许多变化,值得我们关注。  相似文献   

11.
来信编辑同志:我是退休职工,老伴已死,只有一子已经工作并结了婚。儿子、儿媳对我很不好,认为我有退休金,就在经济上不管我,特别后来我生了病,他们都不来瞧我一眼。但我有一个侄女,对我很好,经常来看我,尤其当我有病卧床不起时,侄女更是跑前跑后,照顾备至,使我内心很受感动。我认为,儿子、儿媳对我没尽义务,我死后他们没有权利继承我的遗产;而我侄女却对我尽了义务,我想生前立个遗嘱,把我仅有的三间房和一些  相似文献   

12.
张清  严婷婷 《北方法学》2012,6(4):82-92
适足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居住权、安全与健康权(或称舒适权)、住宅公平权、住宅隐私权、住房选择偏好权、住宅救济权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和自由处分的权利。人权实现与国家义务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对于人权的实现国家既具有消极义务,更具有积极义务。我国政府在公民适足住房权实现上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应从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四个方面对国家义务进行分析,使之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3.
物业维修资金俗称住宅"保命钱",其对于保障住宅的安全使用,维持与提高其使用功能,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008年2月1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与1998年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相比,进一步加大了资金的管理力度,可操作性更强,但仍存在一些值得探究和商榷之处。本文通过对我国物业维修资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及不完善之处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4.
宋泷 《政府法制》2006,(16):62-63
维修资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在物业保修期满后对其进行维修、改造、更新的资金。其来源是在商品住房(包括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2% ̄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归集后,交由房地产行政主管代管。在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决议将维修资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的其他单位代管。业主大会未决定移交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继续代管。因此,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其小区最终形成的精神文明与良好环境是业…  相似文献   

15.
《法学》1982,(3)
编辑同志:一九八○年五月我租邻居张×的一间住房,商定月租十元,我每月按时付给张×.自一九八一年一月起停付租金,原因是此房年久失修,每逢雨天房内到处漏水,实在不能住人.因此,我多次催张×及时进行翻修,  相似文献   

16.
肯定说关于租赁物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时出租人不负维修义务的观点,否定说关于租赁物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时出租人仍负维修义务的意见,都不够全面。可取的方案是,租赁物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时,出租人原则上仍负维修义务,但设有例外。维修义务和租金支付义务、维修义务和维修费用支付义务,有时可成立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17.
信箱     
编辑同志: 有位老人因年老多病,又无子女照顾,收养了一个成年子女。请问这个成年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吗?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任玉琼 任玉琼同志: 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人,如果双方同意,收养成年人,特别  相似文献   

18.
1996年2月17日下午4时许,在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化工集团公司家属院,年仅5岁3个月的李宁和8岁的表姐在五楼楼顶玩耍,楼顶没有栏杆,刚下的雪已结成冰.好动的李宁在玩耍中双脚踏空,人从17米高的楼顶摔下来,重重地落在坚硬的水泥地板上。邻居闻讯后赶到现场,小李宁已奄奄一息、人们急忙将他送到该县人民医院。  相似文献   

19.
李晓群 《江淮法治》2009,(13):28-28
安庆市先锋社区棋盘山路老峰楼小区的王某,因楼上邻居陆某维修水龙头不慎造成王家大面积漏水引起纠纷,请求社区调处。社区法制宣传员立即上门了解情况,并先后4次将双方当事人请到社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制宣传员积极宣传法律知识,为居民指点迷津,答疑解难,使矛盾化解在基层。  相似文献   

20.
2002年年初,我担任了一个《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纠纷仲裁案的独任仲裁员。在该案中,涉及到开发商四川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将规划中的自行车库以住宅的名义卖给购房人申请人作为汽车库使用,以及售楼书及广告中的承诺未兑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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