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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网络犯罪,作为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犯罪的代际变迁现象,首先是一个犯罪学概念,而不是一个刑法学概念;现有的刑法体系在网络时代具有再生和再利用的知识资源,没有必要为网络时代度身定制一部专门或者特别刑法;所谓的积极刑法观压抑互联网时代的生机与活力,实质上互联网时代比以往任何时代都应当强调刑法的谦抑价值;不断解释刑法,持续激活刑法,而不是随意批评刑法,更不应择机嘲弄刑法,应当成为互联网时代的刑法学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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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诈骗的行为屡屡发生,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导致这类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因素.单位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是否应谈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务届与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论.对此,本文认为诈骗罪应当增设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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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刑法颁行以来,我国已颁行刑法修正案8个。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其修正内容涉及刑法总则和分则,修正条文多达50条.引起了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修正案”现象本身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目前。学术界对于刑法修正案的总体评价是正面肯定的,同时也有一些反思.甚至有比较严厉的批评。这些学术批评关涉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与内容诸方面,如刑法修正案中的形式合理性、刑法观、犯罪政策、刑罚政策、学术立场等问题,本文即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学术观察并展开学理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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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公众基于社会安全和自身安全的考量会对刑法有一定的期待,这种客观现实和合理诉求决定了刑法修正时尊重社会舆论的正当性.而社会舆论的非理性、片面性等特点和刑法的残酷性、谦抑性等特点又共同决定了刑法修正时应当超越社会舆论的正当性.过度尊重和囿于社会舆论会导致情绪性立法,而过度超越社会舆论又可能造成对社会舆论的“傲慢与偏见”.为此,应当从切实坚守刑法发展的理性、坚持危害性原则、揭开社会舆论的面纱等方面实现刑法修正和社会舆论的合理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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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模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进行刑法立法时所采用的标准样式。纵观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现状,刑法立法模式主要有单一法典型立法模式、特别刑法立法模式、判例型刑法立法模式和修正型刑法立法模式。每种刑法立法模式都有其各自的刑事政策功能。从中国刑法立法的现状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没有形成固定、成熟的刑法立法模式;(2)刑法立法模式单一、呆板,缺乏活力;(3)刑法修正案模式不能适应刑法立法的全部需要;(4)附属刑法立法模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适应国家打击和控制犯罪的需要,我国的刑法立法模式应当做如下调整:(1)建立刑法典、特别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相结合的刑法立法模式;(2)根据刑事政策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刑法立法模式;(3)调整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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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少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2):52-58
刑法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应当区分开来。否则刑法就会被当作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这势必导致只强调刑法的惩罚性、报应性,而忽视刑法的其他社会功能的后果。在并合主义的刑法观下,刑法有其自身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包括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直接目的则包括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