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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已经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并主要作了如下修订:(一)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域名争议的范围,明确“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二)限定了“恶意”认定的范围,“出售域名”不再被一概被认定为“恶意”,明确只有在“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三)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域名持有者对域名享有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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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法律》2006,(3):99-11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四季酒店(巴巴多斯)有限公司[Four Seasons Hotels(BARBADOS)Ltd.]于2005年1月13日针对域名“fourseasons.com.cn”、“fourseasons.cn”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上述域名争议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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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法律》2006,(4):108-12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VIACOM INTERNATIONAL INC.)于2005年4月22日针对域名“mtv.com.cn、mtv.cn、nick.com.cn、nick.cn”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mtv.com.cn、mtv.cn、nick.com.cn、nick.cn”域名争议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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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0年第一起涉及国际网络域名与姓名争议的案件以来,WIPO作为ICANN所制定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在适用UDRP解决网络域名与姓名权争议时形成了一系列固定的规则。其中,姓名权人作为原告的举证义务包含了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标记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域名同时具有恶意等三个方面。由于UDRP对于姓名权的保护相当不利,我们有必要仔细研究该三项举证责任,以便于在国际争端中合理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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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规定的域名投诉得到支持需要满足的第一个条件为:“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即要求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混淆性相似,易造成公众的误认。对于独创性的臆造标志而言,判断是否混淆性近似比较容易,也比较明确。但是,对于以通用词汇为主要识别部分的域名是否会与第三人(在特定案件程序中应为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最主要的是商标和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问题,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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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文域名争议如何解决?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受理哪些中文域名争议?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下称CNNIC)于2000年11月推出了中文域名注册业务.同时,为了妥善解决中文域名注册人(域名持有人)与第三方(注册服务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因中文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所产生的域名争议,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CN NI C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参考国际社会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做法及相应规则,制定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下称<解决办法>,已于2000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并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同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定相应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已于200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按照<程序规则>和<解决办法>的规定,采取专家组负责制解决相关域名争议,从而建立了中国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因此,有关中文域名争议可通过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求得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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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志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58-63
域名注册与在先商标的争议,司法实践先于法律,司法判例尽管并不一致,但均对驰名商标以特别保护,其保护均体现出商标法上保护的痕迹。但并非所有的商标都享有同等的保护,原因在于商标侵权理论的“误认”标准。《商标法》天然适用于域名侵权争议的本质———商业领域扩展的必然结果。《商标法》调整域名侵权争议的范围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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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域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商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宗旨,同时《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也确立了代理商对系争域名的权益。从被投诉的代理商对系争域名权益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等两方面对代理商的权益进行了探讨,并基于对域名特性的理解,指出了我国域名争议仲裁实践中的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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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功能作为一项新兴网络名称访问技术的通用网址,像域名一样,同时具有极强的商业标识性,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而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必会导致商家对通用网址的争夺。又鉴于注册机构依据国际惯例对通用网址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制度,不负责对拟注册的通用网址是否与他人在先权益相冲突作实质性审查。实践中,恶意注册通用网址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推出通用网址服务的同时,与贸仲联合建立了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以解决因通用网址恶意注册和使用而引发的纠纷,保护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本文在对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制进行简要介绍后,着重对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2002年受理并已审结的3个通用网址案件逐个进行了点评,并对此类案件审理的原则和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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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域名侵夺(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在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中,有了明确的定义。这就是“投诉者恶意运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意图获得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我国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商标权人恶意利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意在剥夺正当的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但是,在看待反向域名侵夺的具体类型和作用的时候,却存在差异。在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它只是作为域名持有者举证说明他本身对该域名拥有合法的权利的证据之一,不构成专家组对之直接予以支持的理由。并且,假如专家组认为构成了反向域名侵夺,它应在裁决书中写明。而且ICANN并未具体列举反向域名侵夺的类型。而我国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则有与之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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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日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正式发布了《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争议解决办法”)两部关于网站域名的《办法》。其涉及到国内中文域名的管理,对1997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英文)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有不少的突破。公证工作近年来已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对这两部《办法》中体现出的互联网立法的动态,我们应予以必要的关注。总体来说,两个《办法》的内容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注册申请人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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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电子知识产权》2006,(3):63-64
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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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具有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等特征。在网络市场经济中,域名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其他利益,存在被反向侵权的可能,即域名被域名权利人以外的人注册为商标或商号等,对于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如何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救济,本文将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做简单的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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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解决域名抢注争议,域名管理机构建立和发展了一套专门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该机制规定,投诉得到支持的首要条件是投诉人对有关名称或标志享有权利(益).已有的大量专家裁决为理解该规定提供了最为重要的线索,因此,有必要对前述裁决进行梳理、归纳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应如何认定投诉人的权利(益)及相关疑义之处予以探讨,为当事人、律师提供一定的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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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的商业化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得商业机构在因特网上的存在非常重要。注册域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办法之一,因为这样可以在商务活动中把商标识别与网络世界有机的结合起来。然而,域名的使用会产生法律和商业上的问题。其中之一是一方注册一域名,将域名卖给商标的合法拥有人而获利。目前,在缺乏一个被广泛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域名争端的处理大体上具有地域性特点。然而,由于因特网的全球特性,域名争端已经超越了任意一个特定意义上的地理区域。本文比较了域名与商标争议在中、美、英的处理原则。这种比较重点集中在法规分析,以发现在这三种司法制度下解决方式的利弊。本文对今后的发展趋势进行了讨论并向中国的立法机关、商标和域名拥有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