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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全国各地的卡拉OK经营者收到了一些知名唱片公司的律师函,要求卡拉OK经营者停止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同时京、津、沪、深各地一些有影响的卡拉经营者被告上法庭;一时间,新闻媒体聚焦报道,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学术界则以卡拉OK中所用MTV作品的性质为焦点展开了争论:它到底是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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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具体内容是: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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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能否继续OK--卡拉OK收费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三月份以来,全国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卡拉OK经营者,陆续收到律师函。律师函要求卡拉OK经营者停止其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同时北京、上海等地一些有影响的卡拉OK经营者被告上了法庭。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举在娱乐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些地方的娱乐行业协会也紧急召集商议对策。笔者认为,对此事件应当理性的对待,大可不必惊慌,笔者拟根据《著作权法》及其有关规定对此类案件进行剖析: 一、直面收费性质 在唱片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发出的律师函件中称: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一种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影、演员、剪辑、合成等的独创性劳动,依据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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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国内发生多起音像组织同卡拉OK厅的著作权纠纷,原因是音像组织认为其生产的音乐视盘中有些是电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享有包括放映权和表演权,特别是机械表演权在内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归制片人所有,具体到本案系争的音乐视盘,则归音像组织所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放映、表演等方式使用他人的电影作品,是侵权行为。卡拉OK厅正是以放映或者机械表演方式使用音像组织生产的音乐视盘,但是事先并未取得其许可,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因此,音像组织正式向全国数百家卡拉OK厅或者发出律师警告函,禁止后者继续使用,并催促其到音像组织取得许可;或者将其直接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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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过完善著作权立法及相关制度措施在保护卡拉OK版权权利人利益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由于其本身存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在平衡卡拉OK产业各方利益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卡拉OK版权保护状况和存在问题,明确下一步针对相关问题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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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不久前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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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好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比重,历来是法学界中所争论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就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在真理论与实践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音乐著作权在实际生活中所面临的问题一、长期以来,我国人民由于受到历自传统,特别是“文革”时间的影响,比如“革命歌曲大家唱”等精神文明歌曲应大力推广、传播,时至今日,即使著作权法的颁布已有数年,但目前社会上的餐馆、卡拉OK、舞厅着场所,经营者依旧擅自以卡拉OK、激光唱盘、录音磁带著伴奏、播放手段,招揽顾客,大多数没有意识到他们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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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法理评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近期 ,国际唱片业协会向国内多家卡拉OK营业场所发出“索要MTV放映费”的律师函。相关案件的法院判决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 ,但关于卡拉OK版权界定仍众说纷纭。卡拉OK营业场所使用的MTV/MV是构成著作权下的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还是构成邻接权下的录音录像制品决定了争议双方的权利内容和范围 ,以及收费的主体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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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在国际音像协会中国办事处的精心组织下,10几家港台音像出版公司联手向我国境内的卡拉OK经营者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播放由这些音像公司制作的卡拉OK伴唱带,并赔偿巨额损失,数额平均是一首歌1万元人民币。由于来势凶猛,声势浩大,卡拉OK的从业者没有准备,导致一时烽烟四起,整个卡拉OK行业人心浮动。而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判令播放陈慧琳的MTV作品的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赔偿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56376元。此案是大陆KTV使用MTV作品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第一案。紧接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判令北京唐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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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1):41-46
本文在介绍我国港台地区以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立法和实际运作经验的基础上 ,对卡拉OK侵权纠纷所涉及的卡拉OK带的性质、侵犯的具体权利内容进行分析 ,并且对我国将来涉及KTV收费标准和收费主体运作模式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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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维权的大潮中,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称MV)的权利主体针对卡拉OK经营者维权的案件不断涌现。该类案件虽然类型单一,维权主体比较集中,但是在维权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拟对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MV的法律属性:是作品还是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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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份以来,全国1.2万多家卡拉OK厅经营者陆续收至中外唱片公司的律师函,被明确要求停止未经许可擅自播放权利人的MTV 的行为,并支付赔偿金。一场卡拉OK 著作权风波从小到大,逐渐席卷了全国。 已经 OK了多年的卡拉,能否安然度过此场风波?此中涉及到的各方利益如何平衡?本栏目此次选取的两篇文章,就该风波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折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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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唱片公司向卡拉OK经营者主张著作权使用费获得法院支持后,2004年唱片公司的维权活动更是达到一个高潮。虽然法院支持了唱片公司的部分请求,但是其中的著作权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