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现代法学》2015,(5):49-62
在同时涉及元商标权人1、第三方主体2、社会公众多方利益的商标俗称、简称、昵称、译名等纠纷中,相关利益的归属及分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为协调商标法中制造商激励与消费者保护两大价值目标的冲突,我国近来由商标主动使用论转向了被动使用论,美国司法实务则创造了公众使用规则。然而,对我国而言,被动使用论实不可取,美国公众使用规则仅有些许参考价值。实际上,纷繁复杂的表象背后仍是商誉、识别性和显著性等问题。唯有拨开迷雾,探究俗称保护的本质、正当性和必要性,才能合理界定我国商标俗称的保护范围和条件,在此基础上探寻与我国传统商标法理论及现行立法和谐融洽的裁判规则。  相似文献   

2.
商标先用权制度是商标法为克服登记注册制度的缺陷,弥补申请在先原则的不足而设计的一种补救措施,其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商标先用权设立的意义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因对在先商标的持续使用而赢得的商誉,不至于因注册商标的出现而使其商誉归于无效。因而在奉行  相似文献   

3.
我国商标法只承认注册取得商标权,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需要理论上的解释和制度上的技术处理。理论上,在先使用产生了应该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市场利益;制度上,需要对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类型化分析,把握其不同构成。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不仅要增加对商标先使用权的规定,还必须对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主要情况进行整合,做出全面规定。  相似文献   

4.
李昊 《行政与法》2022,(9):69-81
在有关商标俗称的案件中,“主动使用标准”与“客观联系规则”既存在固有缺陷,也未能明确“公众使用”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为此,首要问题是明确“公众使用”与“商标使用”不具有同一性,“公众使用”不能类推适用“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则。如何处理商标俗称则是有关“公众使用”法律效果的问题,具体可以采用类型化分析的途径。在权利创设层面,“公众使用+原商标权人(延伸)注册/主动使用=创设权利”;在权利维持层面,“公众使用”不能作为原商标权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原商标的抗辩理由;在权利保护层面,商标俗称是原商标的近似商标,其他经营者不能注册或使用商标俗称。  相似文献   

5.
经营者经过商业实践在客观上如果产生了使得社会公众将某商业标识和该经营者稳固联系起来的结果,经营者即使未使用或注册该标识,也可视为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阻止他人抢注.具体而言,“客观联系”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如下要件:从主观上来看,经营者主观意志不反对;从客观上看,经营者具有应受保护的法益.  相似文献   

6.
袁博 《电子知识产权》2015,(Z1):133-136
经营者经过商业实践在客观上如果产生了使得社会公众将某商业标识和该经营者稳固联系起来的结果,经营者即使未使用或注册该标识,也可视为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阻止他人抢注。具体而言,“客观联系”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如下要件:从主观上来看,经营者主观意志不反对;从客观上看,经营者具有应受保护的法益。  相似文献   

7.
刘维 《政治与法律》2012,(10):138-145
鳄鱼商标案和百威商标案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欧盟法院适用善意共存原则的标志性案件,两案判决树立了商标注册或侵权判定标准的例外。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均有善意共存原则的明文规定和案例法历史,普通法的两大分支以及中国、欧盟关于善意共存原则构成要素的阐述均可归于"善意和使用"这两大构成。善意共存原则容忍市场上一定程度的混淆,但仍受制于混淆可能性检验。善意共存原则的适用为商标使用人的商誉保护提供避风港,无论在先使用人还是在后使用人均得在原有地域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  相似文献   

8.
董炳和 《知识产权》2009,19(2):46-51
在"红河"商标争议案中,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红河"被认定具有其他含义.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至少具有两种含义:地名含义和其他含义.其他含义不同于"第二含义",与地名含义并存但强于地名含义.其他含义可以表现为特定事物的名称,也可以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公众的理解和认知.地名其他含义的判定应以公众的判断为基本标准,避免机械的字面或文字解释.  相似文献   

9.
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有关的活动.公众的参与有利于在决策中保护公众权益,对政府起到更好的制约监督作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韶关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管理、技术和参与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应借鉴国内外相关举措,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大力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对社区和农村实施不同的环境管理,早日将韶关打造成绿色文明城市.  相似文献   

10.
曹佳音 《北方法学》2016,10(2):27-39
商标使用是商标权能产生和得以维持的前提和基础,也构成商标权受到保护的必要条件,在贴牌加工行为性质的认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借助于对贴牌加工案件的分析,可以总结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创设权利、维持权利及侵害权利三种情形,每种情形中商标使用由于制度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而不同,商标使用在三种情形下所具有的内涵和要求也均有所区别。因此,即使同在贴牌加工领域,判断其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并非是多重标准,而是与商标的本质属性相适应的区别分析,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相似文献   

11.
"HYSTERIC"商标行政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国外知名商标在国内遭抢注的案件.近年来此类诉讼案件频发,其中关于<商标法>第31条在此类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及该案引发的新争议与新问题值得思考和探讨.  相似文献   

12.
对各种利益重要性做出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如发明、作品、商标等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私人利益,而且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非常密切.  相似文献   

13.
公法法治论——公、私法定位的反思   总被引:14,自引:2,他引:14  
本文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为突破口 ,通过反思私法优位论之是非 ,提出法治社会应当树立公法优位的观点 ,因为公法与法治的理念与构造完全吻合 ,反映了立法法治和司法法治的需要 ,能够对权力与权利之间以及权力内部的关系加以最合理的定位 ,有助于培育社会主体的法治信念  相似文献   

14.
杨巧 《知识产权》2012,(4):10-15,32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渐增强,知识产权专有性与公有领域之间的矛盾愈加显现.近年来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保护被学界所关注,国内学者的研究多见于著作权法上公有领域的保护,专利法、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的研究甚少.现实中常见一些把原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注册后进行不当使用,并试图阻止他人“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此一来,公有领域逐渐被蚕食“瓜分”而纳入专有领域,极大地影响公众的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因此,商标法中的公有领域亟待获得维护.通过对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问题的探讨,以警示对公共资源的维护,并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预算是国家财政体制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由税收国家向预算国家转型,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经验.英国、法国、美国遵从三种不同的路径,均成功实现了由税收法定向预算法定的转变,构建了现代预算法治国家,为其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美国构建预算国家的经验,对发展中国家尤其具有参考价值.中国目前正处于税收国家发展的成熟期,迫切需要向预算国家转型,而现实的途径是在财政统一和财政监督交替进行的模式中,加快预算法制建设,建设现代预算制度,完善财政法治体系.  相似文献   

16.
商标先用权的立法确认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既体现了“使用”的价值得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认可, “使用”在商标权取得过程中的地位藉此得到了明确,也充分弥补了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缺陷与不足.但由于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商标先用权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可能出现困难.为此,应当将对“商标”的保护延伸至“商业标识”,并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其在先性而非其影响力,同时应当正确理解商标在先使用的主观状态.  相似文献   

17.
《商标法》的适用需要妥善处理商标立法与司法、强保护与弱保护、内与外、主观与客观、一般与特殊、形式与实质、历史与现实、共识与尝试等八个关系。这些关系反映了商标司法中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把握这些关系和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于确保商标法的正确适用和商标案件的裁判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8.
中国的商标制度和商标法修改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标作为商品标记的使用,可追溯到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早期。但是,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日趋频繁,商标的使用才能广泛开展。历史上虽然对个别商品标记也有实施保护的记载,但是,只有进入了资本主义时期,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才以法律形式对商标专用权进  相似文献   

19.
再论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案例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彭年  蒋奋 《时代法学》2007,5(1):48-53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有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制度,但这一制度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也没有用好这个制度。本文以新近发生的三个事例作为引子,提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原则、道德的一般原则及隐藏于它们之后的与时代相适应的公平正义观念;其具有公众性、普遍性、客观性特点,内容上至少应包含平等、正义和秩序。  相似文献   

20.
每一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都会引起人们对于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的思考。在新冠疫情防控实践中,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为依法防控提供重要保障,但同时也暴露出部分问题,如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式缺陷,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短缺,常态化防控法律法规缺失,法律修改和实施机制不健全等。在科学防疫与法治助力的良性互动中,部分凸显问题已经或正在得到弥补和修正,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但与以往疫情相比,新冠疫情呈现出高复杂性、长期性、未知性等新特点,既有的法治治理模式不足以应对,必须构建更为强大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丰富和发展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的内涵,强化紧急时期和疫情常态化阶段法治建设,构建完善的法律修改和执行机制,进一步全面优化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