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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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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赔偿法》(1995)第28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2010)第36条继续沿袭了该规定。"直接损失"的概念从民法中引进,但其目的和理念却与民法大相径庭,学界对直接损失的定义加深了司法实践的困惑,使得国家赔偿法上的直接损失理论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引,反致理论与实践出现背离。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与学者所设计的理论进行对照,辅以民法上相关概念的考察,试图揭示当前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理论存在的缺陷,并进而提出两个优化方案:即国家赔偿标准上直接适用民法规定的理想方案,以及对直接损失作重新解释的稳妥方案。在保持现有国家赔偿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赔偿标准理论上的自洽与事实上扩大受害人赔偿范围的融合。  相似文献   

2.
国家赔偿呼唤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只赔偿相对人的财产权和部分人身权,不赔偿其他权利,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的现状,可以看出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目前,国家赔偿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已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既要遵循法官自由酌量、区别对待、适当限制等原则,还应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状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诉讼时国家的财政状况和受害人住所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具体因素.  相似文献   

3.
审限,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我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法院超审限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国家、社会,尤其是相对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我国目前的国家赔偿法还没有规定法院超审限导致相对人损失加重的赔偿责任,相对人因法院超审限加重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这一现状与我国法治国家的原则和要求相违背。因此,有必要加强行政诉讼中法院超审限导致损失加重的赔偿责任研究,尽快将因法院超审限导致相对人加重的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4.
国家赔偿法修改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赔偿法修改完善,增加了国家赔偿的纠纷化解功能,提高了国家赔偿标准,财产损害实行实际赔偿标准,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对赔偿归责实行归责原则多元化,即违法归责、过错归责、结果归责等。  相似文献   

5.
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结果犯,其“重大损失”的认定对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囿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对重大损失的范围界定模糊不清.从重大损失中“损失”界定的理论分野出发,对重大损失中物质性损失与非物质性损失、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争端进行批判性反思,可形成对重大损失范围的清晰认识:提倡重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具有理论合理性与实践需求的双重价值;物质性损失与非物质性损失的分类及纷争应予以消解.  相似文献   

6.
生命权受害给死者亲属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两部分.精神损害是直接性的,物质损失既有直接性的也有间接性的,而间接性的物质损失所占比重远大于直接性的物质损失.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死亡赔偿结果的"同命不同价"的主要原因正在于我国法律法规对生命权受害的赔偿内容过于侧重于死者亲属的间接物质损失.但是,相较而言,间接性的物质损失带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现实性,死亡赔偿制度将其作为侧重点是不科学的,导致的问题也不易解决.生命权损害赔偿的内容,应注重精神损害赔偿,体现生命的精神价值.间接性物质损失的赔偿,只需赔偿受抚养人生活费即可.通过这种整治,同命不同价的命题有望得到破解.  相似文献   

7.
《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抚慰性赔偿标准不能为财产权受到国家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应当适时修改《国家赔偿法》,确立补偿性原则,增加惩罚性赔偿,并对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给付赔偿金等方式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8.
2010年12月1日,新的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在依法行政和保障人权道路上的一大进步。将法院超限审导致损失加重的赔偿责任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来考量,符合宪政国家尊重保护人权以及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对法院超限审导致损失的法院行为进行界定,这等于在当事人与国家赔偿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法院超限审的国家赔偿构成要件,大体上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要件、因果关系要件。  相似文献   

9.
金钱之债的迟延履行损失认定是司法实务重点关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相去甚远。就“利息损失”而言,通过欠付款项的一定比例或参考借款合同利率上限均缺乏关联性与合理性,该损失通过法定孳息之思路确认又面临计算方法难确定、存款利率过低之问题。在守约方损失无法计算时,可通过违约方得利计算,违约方对本应归还债权人的价款在逾期期间占有、使用而减少支出的资金使用成本,可认定为银行贷款利息,以LPR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罚息规定应属特别法定赔偿,除迟延方不具可惩罚性的场合以外,应适用于所有有偿合同。对于其他损失,在合同可体现迟延将发生的损失时,合同订立时债务人知道款项用途及迟延造成的后果时以及债权人因此向第三人举债产生利息时,损失应当赔偿。  相似文献   

10.
对刑事赔偿案件中“确认”程序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赔偿的确认主体侵害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存疑不诉案造成的应当赔偿,确认程序侵害应当明确规定一个合理期限,侵犯财产权承担赔偿“直接损失”中应包括应得财产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1.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侵权损害范围。行政赔偿职务行为范围主要包括违法拘留或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暴力行为、不作为等;行政侵权损害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其中,国家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也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相似文献   

12.
论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在外层空间活动方面被接受。国际赔偿的目的并不是实际分担损失,而是分担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赔偿责任制度,但是并不急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赔偿责任法律制度。要建立一个成功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使受害者能够直接从经营者那里得到损失和损害赔偿,将需要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方面进行很多协调,以便外国公民能够向国家法庭或其他机关提出索赔要求。确定最近发生的环境灾难应在多大程度上归咎于没有履行预防责任。明确区分任何针对以下两种行为建立的赔偿责任制度: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和国家责任法下的非法行为。该法律制度还不应妨碍国家法律或国际私法规则下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法院超审限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公平与效率。由于法院的超审限而导致诉讼当事人的损失加重时,法院应承担的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颁布后,民事、刑事和行政赔偿都被囊括其中,但三种赔偿机制都不能直接移植用于法院超审限的行为,必须引入司法赔偿的概念,重构一个赔偿机制来解决法院超审限导致的损失加重责任。  相似文献   

14.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之一,由于该立案标准是一种非物质损失,而这种非物质性损失没有具体的量化,实践中不易掌握和确认,无操作性。应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载体所表现出来的外在表象来界定立案标准,并以立法或"两高"解释加以确认,便于执行。  相似文献   

15.
实施十多年的<国家赔偿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其中,由于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许多案件的受害人仅仅能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却得不到丝毫的抚慰,这使得<国家赔偿法>的处境甚为尴尬.2008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修改议程,其中关于增加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内容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并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16.
外交保护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该领域目前最为权威的国际文件。作为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国际法要求个人在寻求国家提供保护之前首先将东道国的当地救济用尽。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只适用于国家因为其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而受到的“间接损害”,因此有必要区分国家所受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在外交保护的大多数案件中,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往往是混合的,采取分割适用的方法并不可行,而应当采取“主要要素”检验标准。但是“主要要素”检验标准仍然存在需要辨析之处。  相似文献   

17.
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国家侵权精神赔偿的范围过窄、赔偿方式不灵活,赔偿标准不明确。在赔偿范围中应纳入非刑事司法侵权行为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在精神损害轻微的情形下应采用非金钱赔偿,适用抚慰性标准;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下应采用非金钱和金钱双重赔偿,金钱赔偿适用惩罚性标准。  相似文献   

18.
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制度是日本《国家赔偿法》的特色制度,该法第2条明确了公共设施致害的责任,而道路与江河在其中具有典型意义。道路致害赔偿的处理涉及使用人情况、道路情况、自然条件等。在江河致害赔偿诉讼中日本最高法院给出了瑕疵判断标准。公共设施致害的将来损害赔偿出现在持续性损害案件中,日本一度在"大阪机场诉讼"的二审判决中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19.
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责任尽管属于侵权法范畴 ,但同时存在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失 ,也包括人身损害。其中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人身损害除包括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外 ,还包括适当的精神损害。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责任。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它意味着国家赔偿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将载入共和国的史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由过去无章可循,步入法制轨道。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扩大,法制建设又上新台阶的标志。特别纵观全法,从第一章总则到其后的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诸章节中都明确把“违法民”规定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简称“违法原则”。这充分体现了国家赔偿法的中国特色:即原则明确,操作简便,赔偿范围宽,能够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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