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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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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测谎结论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测谎是指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一定规则,运用电子仪器设备记录被检测对象在回答预先设置的问题过程中某些生理参数的变化,并从这些参量变化中分析出被检测对象是否说谎的活动。用来测谎的电子仪器通常称为测谎仪(Liedetector),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多参量型心理测量仪,一种为语言分析仪。①其原理为:人在说谎时的生理变化或者人记忆中的一些事件再现时所产生的一系列生理(如血压、呼吸、脑电波、声音、瞳孔、皮肤电、汗液、语言速度及连贯等)的变化,它们一般只受植物神经系统的制约,而不受大脑意识控制。通过仪器测试这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可以…  相似文献   

2.
论测谎结果的证据效力及其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测谎仪即多参量心理测试仪所获得测试结果具有客观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的特征,也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基本要求的。在证据效力上,测谎结果不能作为独立的证据,测谎结果须经过审慎的检查并与其他证据一起,揭示、反映案件的事实。测谎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完全可以通过对测谎程序的完善和规范来加以保障,具体要明确测试人员的资格与诉讼地位;确立决定测谎检查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条件;制定科学的操作程序与规则。  相似文献   

3.
"测谎"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其学术名称为"多参量心理测试技术(仪)",指的是根据测试需要,用事先编好的题目向被测试人提问,使其形成心理刺激,再由仪器记录被测试人的有关生理反应,通过对其生理反应记录的分析,了解被测试人对所提问题"是与否"的对应关系。  相似文献   

4.
多道心理生理测谎结论的证据之路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作为传统、经典的测谎技术,多道心理生理测谎是指测谎员有结构地对被测人进行提问,并运用多道生理记录仪记录其生理反应;根据对被测人生理反应的分析给出其在所调查的问题上是否说谎的意见。虽然世界许多国家,包括中国,都在运用多道心理生理测谎技术,但在司法实践中其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一直存有争议。本文首先介绍美国、日本及中国多道心理生理测谎结论的证据立法状况,然后提出在当前中国应该如何看待多道心理生理测谎结论的证据地位,最后提出应如何推进其证据发展之路。一、多道心理生理测谎结论在美国的证据之路美国法院对待多道心理生理测…  相似文献   

5.
张钦廷  黄富银 《证据科学》2004,11(4):305-307,304
作为传统、经典的测谎技术.多道心理生理测谎是指测谎员有结构地对被测人进行提问.并运用多道生理记录仪记录其生理反应:根据对被测人生理反应的分析给出其在所调查的问题上是否说谎的意见。虽然世界许多国家,包括中国.都在运用多道心理生理测谎技术,但在司法实践中其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一直存有争议。本文首先介绍美国、日本及中国多道心理生理测谎结论的证据立法状况.然后提出在当前中国应该如何看待多道心理生理测谎结论的证据地位.最后提出应如何推进其证据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6.
辩证对待测谎结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科技的进步,测谎技术出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应用于司法领域。目前,测谎技术在刑事侦查中被广泛使用,但是测谎结论是否应该作为刑事证据被法庭采用,在我国测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还未完全得到解决之前还应当慎重对待。  相似文献   

7.
一、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一)刑事非法证据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刑事非法证据的界定。关于刑事非法证据的含义,主要有三大学说:广义说认为,所谓刑事非法证据(为简便起见,以下所述非法证据皆为刑事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材料的主体、来源、形式、取得的程序和手段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证据。狭义说认为,所谓非法证据是指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和方式取得的证据,即广义说中的手段不合法的证据。中义说介于广义说和狭义说之间,该说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包括广义说中的程序不合法和手段不合法两种证据。  相似文献   

8.
说起“测谎仪”,大多数读者或多或少都知道一些,但是提起“多参量心理测试仪”,人们可能就会觉得陌生了。其实,“测谎仪” 的“学名”就是“多参量心理测试仪”。现代测谎技术并不是直接探测人的心灵,而是根据所要调查的内容事先编制好一系列问题,然后逐一向被测人提问,只让被测人作“是”与“非”的判断。由于精心设计的问题与测谎主题有关,对被测人形成心理刺激,从而触发生理反应,引起一系列生理参量如皮肤电、脉 搏、血压、呼吸、脑电波、声音、瞳孔等的变化,用电子仪器测量这些生理参量的变化,记录变化图谱,然后进行分析,就可以判断被…  相似文献   

9.
张玮心 《证据科学》2016,(5):598-608
台湾地区司法实务上使用测谎鉴定作为辅佐证据的情形相当普遍。法源主要依据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61-1条:“被告得就被诉事实指出有利之证明方法。”此所指之证明方法没有绝对严格的限制,目的在发现真实、保障被告人权,故而台湾地区法院认可经被告同意施测之测谎结果具有证据能力。然而,测谎在台湾地区现已演进成“反客为主”的现象,刑事被告主动要求测谎,并且主张以测谎通过之结果作为被诉事实有利的证明;反之,未通过测谎的被告则上诉质疑测谎结果的可靠性,致使法院过去对于测谎结果多采肯定说之态度起了变化。相较于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355条第1项明文:“文书,依其程序及意旨得认作公文书者,推定为真正。”致被告于民事庭审援引测谎鉴定报告的情形亦不遑多让。测谎成为被告另类脱罪、卸责的手段,对于台湾地区司法实务长期依赖测谎之使用,预料产生冲击与警惕之意义。实有重新检讨测谎作为证明方法之必要。  相似文献   

10.
现代心理学研究发现,人在说谎的情况下,因为心理的变化会引发呼吸急促、心跳加快、血压升高、瞳孔散大、皮肤电阻增强等一系列生理变化。测谎是专业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运用测谎设备记录被测者在回答提问时的生理参数变化,通过技术分析据此判断被测者是否说谎的活动。然而,测谎技术自问世以来,对其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能力颇受争议。目前国内理论界反对声甚、而实务界支持者众。本文从测谎结论的法律特征方面,探讨其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测谎被广泛应用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并在侦查破案和审判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测谎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未统一,加之我国对于测谎结论的适用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已有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解决实质问题,加深了人们对测谎结论的质疑,即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问题。因此,明晰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和应有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亟需研究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12.
法言法语     
《中国卫生法制》2009,(1):43-43
“毒树之果”一词中的“毒树”指的是采取非法方式收集到的刑事证据,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则为毒树的“果实”。树有毒,果实也一定有毒,此即毒树之果规则的直接含义。毒树之果规则是美国证据法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是美国所独有的。它要求,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不具有可采性,通过该证据进而收集到的其他证据原则上也应该被排除。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测谎被广泛应用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并在侦查破案和审判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测谎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未统一,加之我国对于测谎结论的适用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已有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解决实质问题,加深了人们对测谎结论的质疑,即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问题。因此,明晰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和应有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亟需研究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1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常被称之为“口供”,一直是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中较为复杂的问题,而口供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莫过于如何对待共犯口供的证明力。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本文所谈的共犯口供的证明力问题,旨地探讨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能否互为证人,  相似文献   

15.
<正> 在刑事诉讼中,往往会遇到证据“一对一”的情况,如何处理此类案件,颇为棘手。所谓“一对一”,是指某些刑事案件有两个肯定与否定对立的直接证据,即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在数量、质量和证明力上似乎势均力敌,不分上下。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一对一”的情况大抵有如下几种:①在同案被告人供述中,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测谎技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逐渐增多,但对测谎结论能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及其证据种类,仍有争议。从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看,测谎结论具有证据能力,是鉴定结论的一种。但鉴于目前我国相应技术、人员的不规范,现阶段还不能将其纳入诉讼、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只有当相关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以后,测谎结论进入诉讼程序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测谎技术才能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身也得到发展。  相似文献   

17.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多的技术手段将进入司法领域,成为法庭证据。犯罪心理痕迹鉴定技术就是其中一种。犯罪心理痕迹鉴定结论的证据意义犯罪心理痕迹鉴定技术即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它是运用现代心理学和实验心理技术成果以及神经生理学、生理电子学等学科研究成果,通过专用心理测试系统和智能计算机,同时同步记录被测人的多项心理生理反应指标,进而评判心理痕迹对应相关度的实验心理技术,它所测试的是犯罪嫌疑人对作案有关情况的记忆痕迹,也就是在国外早已普遍流行而被我国错译为“测谎技术”的多道心理测试技术。国外20世纪初产生的“测谎技  相似文献   

18.
论测谎结果作为刑事证据应该缓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回顾测谎在国内外的发展及其应用历史,认为鉴于测谎技术的局限,其结果作为刑事证据应缓行,即现在不能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在刑事诉讼中应有选择性地适用;将来可能随技术水准的提高而作为刑事证据。  相似文献   

19.
陈学权 《证据科学》2012,20(1):40-45
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强奸案向我们提出了被追诉人有无权利要求测谎的问题。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允许使用测谎技术,无论是允许其作为证据使用还是仅仅将其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手段,被追诉人单方面向法院申请测谎,实质上均是一种试图向法院澄清事实真相的诉讼证明行为。被追诉人的测谎权是一种相对权,而非绝对权。鉴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测谎只能作为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方法,尚不能作为独立的证据适用,因此法院是否批准被追诉人的测谎申请,应以有测谎之必要为前提。  相似文献   

20.
李红霞 《政法学刊》2013,30(4):96-99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测谎权是一种权力,单向配置给追诉机关.这一配置格局既忽视了测谎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保护无辜功能,违背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的基本原则,削弱了辩方的举证权和辩护权,也不能满足被追诉人单方主动提出测谎的现实需求.因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测谎权应当重新配置,赋予被追诉人有条件的独立测谎申请权,坚持测谎申请权与测谎决定权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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