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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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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清至民国时期贵州清水江下游的黔东南苗侗等村寨,存在多种形式的纠纷解决文书,以应对当地基于不同主观过错或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类纠纷。大量纠纷文书的存在既与本地民族特色有关,也与当地官方的制度安排关系密切。由清白字到诉讼相关文书,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逐渐受到约束,直至由准权威的头人或具有完全权威的官方以单方面意志作出裁决,强制解决纠纷。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官府与国法成为最后一道潜在压力,在纠纷双方重复博弈的过程中,是促成纠纷于民间解决的重要机制。清水江纠纷文书是在"契约文书东来"过程中,汉文化与苗侗民族文化冲击与反应的产物。这些纠纷文书既有汉文化的特色,亦有本土民族特征。各类纠纷文书反映苗侗村寨内部演生的纠纷解决机制有着顽强生命力,与诉讼共同构成当地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2.
该书第一章《导言》中介绍说:“本书考察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设定之区域,是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境内的清水江流域村寨,但主要考察对象在锦屏的文斗寨,因此在论述时主要探讨文斗寨的契约规范与法秩序情况。在时段上主要是清代,同时考虑到契约规范的延续性,书中也对民国时期的契约规范与法秩序情况有一定的涉及。”  相似文献   

3.
<正>有清一代直到民国中叶,商业经济在华夏大地崛起,契约文明不仅盛行于晋商、徽商会聚的江南一带,而且远在湘黔苗侗民族的聚居处所,特别是贵州清水江流域,也因木材、桐油等的栽植、加工和贸易,民间契约文明得以突飞猛进地发展。直到如今,该地区仍堪称是我国传统契约文本遗存最多的地方之一。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所出版的《清水江文书》(第一辑)十册,已然可以窥见当地彼时契约发达程度之一斑。在贸易、  相似文献   

4.
财产所有权保障与清代锦屏人工林业经济繁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专有财产权的有效保障能够促进经济繁荣,该理论不但在西方社会得到了验证,同样在清代偏僻的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也得到了确认。锦屏林业契约对家庭林业所有权的保护促成了当地林业经济繁荣。  相似文献   

5.
2007年,中国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物权法公布实施后,如何在物权法视野下认识中国的林权体系就成为一个问题。为此,本期共刊发三篇文章专门探讨上述问题。第一篇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依据物权法原理,以"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为主线,梳理出适当的林业物权体系。后两篇则分别对林地地役权和林业物权变动作了专题探讨。这些研究着眼于我国的法律经验,对我国目前的林权改革可以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6.
论林地地役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2007年,中国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物权法公布实施后,如何在物权法视野下认识中国的林权体系就成为一个问题。为此,本期共刊发三篇文章专门探讨上述问题。第一篇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依据物权法原理,以"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为主线,梳理出适当的林业物权体系。后两篇则分别对林地地役权和林业物权变动作了专题探讨。这些研究着眼于我国的法律经验,对我国目前的林权改革可以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7.
流质契约的多视角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流质契约一方面是意思自治的结果,另一方面又维护了交易双方利益之衡平,实无禁止的必要。承认了流质契约的效力,也就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制度的建立扫清了障碍,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8.
浅议物权法背景下的林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业物权的保护要遵循<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保护的基本规范,其核心内容即落实这些物权请求权.按照<物权法>规定的物权请求权类型,明确其一般原理在林业物权保护中的应用.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涉及林业物权请求权,即物权人为了保全和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而以侵害人为对象所享有的请求权,当该请求权因为侵害人不配合而难以实现时,物权人可以据此诉诸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主张.可以说,林业物权保护的核心内容,即落实这些物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目前农村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造成的;农村地区熟人社会的生活生产特点以及我国在农村实行的各种制度使得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登记的公示公信、确权和对抗的目的成为不必要。因此在农村地区不动产市场建立起来之前,我们应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行政管理性登记制度,而不是盲目追求登记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德国民法典》以其严谨科学享誉世界,这不仅表现于体系结构的科学设置上,还在于“概念设定的准确无误和最佳选择”①。德国是一个拥有深厚哲学根基的国家,素以极端抽象思维见长。在德国民法典中,立法者为了达到概念清晰准确的目的,极尽抽象概括之能事,为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亲属法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财产法的法律行为均规定了各自不同的专有名词。尤其在契约制度中,对于构成其主体部分的物权契约和债权契约,也分别赋予了专门的概念即“合意(Einigung)”与合同(Vertrag)”,以使二者明确区分开来,其意义非同一般。一、概念区…  相似文献   

11.
司法实践中众多流担保契约诉讼案件的出现,引起对禁止流担保契约生效理由的反思。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保护不能成为限制私法自治、禁止流担保契约生效的正当理由。流担保契约回归的意义,不仅源于私法自治理念的贯彻,也是对实务中流担保契约纠纷案件增多的正面回应,也与世界范围的立法潮流相适应。通过给债权人附加强制性清算义务的方式平衡当事人利益,不仅无法实质上解决问题,反而徒增债权人负累。以"显失公平""趁人之危""恶意串通""第三人撤销权"等现有制度进行权利救济,设定流抵押契约物权登记生效和流质押契约物权移转生效,能够满足保护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公示行为是物权与债权之间的联结所在,是债权变动为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它可以为债权的履行行为所涵盖,而没有必要把它再拟制为一个独立的物权契约。实践证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仅符合实践的逻辑,而且简洁实用,是较优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3.
物权行为问题并非事实判断问题,对市场交易与物权行为关系的考察不应建立在论证物权行为的现实存在基础之上。通过对物权行为无因制度的价值判断,可以发现以物权行为无因制度调整市场交易关系,难以满足市场交易对公平、安全及效率的价值追求。从而,基于市场交易的内在需求,我国物权变动立法应舍弃物权行为无因模式,确立建立在公示公信力基础上的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约定财产制而非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征决定了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的规定或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其财产权的变动不应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不论是基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是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均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利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应否公示的问题,不能将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的公示对抗与基于该契约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问题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15.
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①物权行为理论最初是从19世纪德国普通法法学发展而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制度》中系统阐述了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1.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2.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意思表示;3.交付必须具备外在形式。依萨维尼的设想,买卖过程可分解为三个法律行为:(1)债的买卖合同,即债权行为,它使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的义务而买受人承担交付买卖价款的义务;(2)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为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完成所有权的移转的行为;(3)买受人…  相似文献   

16.
林业作为生态建设的主体,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肩负着重要使命。云南省地处长江、珠江等六大江河的源头或上游,林业生态事关流域内各省区市和周边国家的生态平衡与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云南省又是一个典型的山区省份,94%的面积是山区.60%的土地为林业用地。对于云南的大多数农民来说.困难在山,希望在山,  相似文献   

17.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很不统一,UNCITRAL为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拟定了一个文书草案(UNCITRAL[全程或部分途程][海上]货物运输文书草案).在该草案中,借鉴了相关的国内立法,吸纳了先进的立法规定.但是作为妥协的产物,必然存在着在一些不足.文章从承运人(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主体识别角度,对该草案的相关制度略加探讨,同时,也对我们国家的海商法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占有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其公信力决定了占有权利推定制度存在的价值在于维护物权秩序: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公示方式,却没有设立占有权利推定制度,这不利于物权秩序的构建为了能够使《物权法》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应当在程序法上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弥补因占有权利推定制度的缺失而对物权秩序造成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9.
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同时还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同属用益物权,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但由于海域使用权与这些权利在客体上存在一定范围的重合,加之审批部门的不同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不统一,使海域使用权与相关权利之间产生冲突,对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不利于物权人权利的保护。解决这些权利间冲突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采取一些具体的规则,适时建立统一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进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20.
静态物权归属的绝对性与动态物权利用的相对性构成物权状态;物权利用的社会性决定了物权社会化,给物权利用负担义务的限制是社会化的基本形式。社会化的功能是内化物权利用的经济负外部性,其目标是保障社会公平的公共福利最优;物权附属权利又负担义务的物权制度二元结构的建立是社会化的基础。众多公法对物权利用负担义务的依据只能是宪法,限制物权利用的广泛性和根本性决定了宪法设立的必要性,规定物权利用负担义务是世界现代宪法的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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