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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徇私舞弊罪比较研究──兼论大陆徇私舞弊罪的立法完善张巍徇私舞弊罪作为一种严重的渎职犯罪,对严格执法危害极大。由于大陆法律规定不尽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徇私舞弊犯罪案件的查处。本文拟对海峡两岸有关立法规定作一比较,并就大陆徇私舞弊罪的立法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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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徇私舞弊罪比较研究──兼谈我国徇私舞弊罪的立法完善张巍徇私舞弊罪作为一种严重的渎职犯罪,极大地破坏了法制的尊严,应予严惩。本文拟对我国海峡两岸有关立法规定作一比较,并希望对我国徇私舞弊罪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一、罪名我国海峡两岸刑法均把徇私舞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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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依据我国刑法第402条设立的,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前,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一些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对其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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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减刑”应该包括狭义的减刑和死缓犯的减刑;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成立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论处;收受贿赂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应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可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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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而理论上却研究的比较少。本文着重研究了本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以及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以期对实践做出指导和对理论的完善发表了点滴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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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犯罪 主体 我国的不少刑事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扩大了原刑法中徇私舞弊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对刑法第188条的修改和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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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特征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阐释本罪认定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并详尽论述本罪与相关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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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徇私舞弊罪,但规定了很多徇私舞弊型犯罪,这些犯罪既不同于滥用职权,又不是玩忽职守,而是一种新的犯罪行为。立法单独设立徇私舞弊罪,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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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人员”构成徇私舞弊罪主体初探罗江梅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究,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所列的七种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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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的徇私舞弊罪问题程合红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权,询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在法裁判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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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原案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原案是确定执法人员是否构成徇私舞弊罪的基础。追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时,原案必须达到有罪的标准。原案有罪不必以法院判决为准,只需证据证明原案有罪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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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法第188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又称徇私舞弊罪)。1981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补充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对徇私枉法罪又作了补充和修改,使其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并由此产生了一些理论与实际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有关问题进行一些研讨,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徇私枉法罪的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徇私枉法罪提出一些设想。 根据刑法第188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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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作为类罪概念出现的,包括三种类型: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从行为的性质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属于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属于过失犯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一般表现为作为型犯罪,玩忽职守一般表现为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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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徇私舞弊、损公利己是企业破产、严重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追究这些腐败者的刑事责任是民心所向,是遏制腐败现象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正是适应这一需要在《刑法》修改后增设的新罪名。然而由于在立法上该罪状规定的高度概括性,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造成对本罪概念、犯罪构成标准等一些问题认识上的分歧,影响了本罪实际适用效果,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促进深人研究及立法的完善。一、徇私舞弊行为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刑法》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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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罪若干争议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中有关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做了较大修改,该罪从一个罪名扩展到几十个罪名。如此修改对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自有裨益,但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上存在的某些问题仍然没有得以妥善解决,同时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以实践为基础反观理论,对有关问题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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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手握行政执法权,如果他们违背职责,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几个相关问题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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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少数公安、司法干警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案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已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腐败现象之一。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各级检察机关将查处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徇私舞弊罪在具体法律适用上存有分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查案进程及打击力度。在此,笔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就徇私舞弊罪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