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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师打赢了官司.欣喜地给自己的委托人发了一封电报,曰“正义已经取胜”.委托人十万火急地回了一封电报——“马上上诉!”这个流传已久的古老法律故事告诉人们委托人在乎的是胜诉的结果而非社会所期望的正义,也提示了律师基于代理关系而产生的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与律师对法律忠诚义务、律师职责与社会伦理的矛盾与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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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律师社会责任的理解和表述,不能从理论上给律师社会责任一个正确的定位.从而给广大律师实践社会责任一个理论上的指导。因此.有必要从基础理论上对律师的社会责任问题给予一个再审视。以衡平委托人与委托人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为视角.借用“在确保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福利最大化”这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为向导。提出律师社会责任应当是一种“建立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基础.以衡平委托人与委托人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为延伸和有机组成”的责任的观点。意图从理论上给律师社会责任寻找一个正确定位,并求教于对律师社会责任有关注和研究的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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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花钱请律师打官司(指民事诉讼)最关心的是结果,也就是说希望官司能打赢。如果官司确实胜诉了,委托人与律师皆大欢喜。不少委托人会认为所请的律师是好律师,交纳的律师费没有白花。如果官司打输了,律师又没有给委托人一个明白的说法。这时委托人会感到很委屈,认为律师服务有问题,尤其是认为有理的事情请了律师为什么还打不赢官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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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的,律师的利益是通过法律服务从委托人的利益中获取,这种服务很容易使公众对律师的道德产生偏见。这种道德偏见既可因律师的诚信服务得到纠正,也可能会因少数律师的不良行为而加深。因此,律师道德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律师职业行为的价值取向,律师道德的困境仍需通过律师自身来救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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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民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自己在诉讼中的事务的权利主要是由我国三大诉讼法确定。我国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基于合同的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处理诉讼中事务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这样,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则形成了一套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也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由于违背相互之间所负义务的问题,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变得不怎么和谐。首先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不完全信任,其次是故意违反合同所赋予的义务,还有就是个别律师的为谋自身利益不道德执业。对于不同原因,我们应当以不同的对策来缓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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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Upjoin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了律师——委托人特权所具有的价值。“我们认识到该特权的目的.是‘鼓励委托人对其律师进行全面的披露’。该特权的这一理论基础长期以来已经被法院所认可……应当承认,在委托人是一个公司的的情况下,特权的适用将会复杂化。公司在理论上是法律的拟制,而不是一个人。但是本院已经认为,在委托人是个法人的情况下,该特权也适用……”就本案的主要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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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不断发展变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中。律师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断增加的流动频率,成为律师执业活动现代化的一个副产品。攫取——离开(grabbing and leaving)几乎成为律师个人奋斗、成长,从而走向独立的固定模式。律师的流动不仅仅可能造成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带来诸如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等问题,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律师事务所的稳定性。随着我国律师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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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幸的律师
无论在报刊上,还是在网上,都流传着不少关于律师的笑话。这类笑话当然是极尽挖苦之能事,对律师百般嘲讽。一则笑话说:某委托人给其律师打电话。律师秘书说:非常抱歉,福赛思先生今天早晨不幸去世了。第二天,这位委托人再次打来电话。秘书非常耐心地提醒他律师已经去世。委托人日复一日地打来电话,秘书屡次告知他同样的事情。秘书最终忍无可忍:你为什么打个不停?我已经告诉你不下一千次,福赛思先生死了!“我知道”,委托人说道:“我只是太乐于听到这个消息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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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论理分析的方法,对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规则进行了分析,认为利益冲突规则应该指向律师和委托人,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规范律师的行为,同时提出"制定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是维护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利益冲突规则的三个组成部分,即查知规则、告知规则和容忍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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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位律师刚刚打赢了一场重大官司,便兴高采烈地给他的委托人拍电报:“正义已经取胜。”委托人随即十万火急地回电:“立即上诉。”这是西方一个有关律师的故事。尽管有点冷幽默的味道,但身为律师,恐怕不得不相信这是真实的。现实告诉我们每一个为案件而绞尽脑汁的律师,委托人真正想要的不是正义,唯一想要的只是胜诉。而我们却总是一厢情愿地认为,律师替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就是替当事人找回了公道。因为律师向来自认为是以维护正义为天职的。不是有人说律师是戴着正义的王冠而来的吗?其实,在很多人看来,我们律师是缺乏信仰的,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目的就是打赢官司,甚至不论对错。也许,凭我们律师的才智和经验,可以轻易地说服人们改变对律师的偏见,甚至有能力让人们深信不疑律师追求的惟有正义,但面对当事人对胜诉的诉求,我们律师该如何在胜诉与正义之间抉择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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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日发布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办法》超越立法权限,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涉及商标法律事务的服务都纳入了限制代理范围,将本应由法律才能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中的代理在规章中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不仅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而且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中无一例外的可能成为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对象。这不能不引起律师管理部门、律师维权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的高度重视。《办法》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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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委托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仅在《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中有涉及,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的赔偿问题却极为复杂,由此而生的纠纷如何处理,值得深入研究,本文就这一制度的性质、实施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共同完善这一制度,并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