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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大平台因为存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以及大数据等特征,明显具有垄断或寡头垄断趋势,因此这个领域强化反垄断监管在国际上乃大势所趋。欧盟《数字市场法》是世界上首个通过事先禁止性规定监管数字大企业的法律制度。随着这部法律的生效,很多人在观察布鲁塞尔在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效应,我国也有人考虑引入欧盟模式监管我国的互联网大平台企业。但是,学习借鉴外国法律制度应当考虑本国国情。我国是否采取欧盟模式,不仅应当评估我国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实施的效率和前景,而且应当考虑一揽子的事先禁止性规定是否有助我国数字经济和数字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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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外合营企业组织机构体制有其利弊。涉及中外合资公司组织机构体制有两种立法取向:保证公司决策的效率、质量及公正性;或强化股东“共同经营”,从而达到合资各方“优势互补”的目的。在这两种立法政策的主导下,中外合资公司应采取多样化的组织机构模式,以使中外投资者拥有选择各种公司组织机构形式的自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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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家电信运营商都发布了中期财报,3G用户也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焦点数据,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到底什么能影响三家运营商在3G竞争中的大格局?三家运营商谁强谁弱?我相信未来影响格局的不是网络,也不是业务,而是终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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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作为专利权人维护自身专利权的合法手段,其不当使用会引起不公平竞争与反垄断的担忧。欧盟委员会2014年4月在对摩托罗拉及三星的反垄断调查中通过了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安全港原则,值得我国在现有立法、执法与司法探索的基础上借鉴。现代移动智能设备中整合的专利动辄以千万计,其中不少是为实现基本通信功能的标准必要专利。同时,移动智能时代竞争激烈也反映在专利诉讼的常态化,除去巨额的赔偿要求外,专利持有人请求对涉嫌侵权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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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平台之合法性各有关国家的反垄断/竞争当局对新出现的知识产权集体许可交易十分“警惕”,因为集体许可很可能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或者损害。在标准与专利结合的情况下,专利的独占性和标准的强制性使垄断的可能性增加,这更加引起各国反垄断当局的关注。因此,专利平台要顺利发展和运营就必须解决这个后顾之忧,这也是当时的3G的关键使命之一。这一做法并不是专利平台独创的,在很多专利联盟中也采取类似的手段来消除自身的垄断嫌疑。3G衡量了3G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前景和主要厂商的地域分配,最后选择请求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处(DOJ)、欧盟竞争委员会(EC)和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等世界上主要的三大反垄断/竞争当局进行反垄断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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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iMAX成为3G的一员
2007年10月19日,国际电信联盟ITU在日内瓦举行无线通信RadioAssembly全体会议,与会国家通过投票正式通过,无线宽带技术WiMAX正式成为3G标准。WiMax的应用在2008年将步入快车道,英特尔将2008年称为“Wi-Max之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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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欧盟没有监狱检察官欧盟盛行的法律体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许多不同,其中一个就是与刑事措施或制裁执法有关的诉讼机构的角色(就作者的了解"检察院"一词只用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本文的作者在中国访问期间开始意识到用词的不同。在中国期间,作者参加了改善羁押人员投诉和要求处理试点项目评估工作。这一试点首先从安徽省芜湖市[2]开始,稍后被延展至宁夏自治区吴忠市。27个欧盟成员国(克罗地亚在2013年7月1日即将变成第28个成员国)的国家刑事司法体系给自己的诉讼机构在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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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浙大网新公司案,结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1998年和2012年仲裁规则,以及新加坡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分析了约定适用ICC规则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以及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ICC裁决的实践。笔者始终认为,ICC规则只能由ICC仲裁院适用,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除ICC仲裁院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适用的ICC规则,都不是本来意义上的ICC规则,而是经过修订了的仲裁规则。如果要求除ICC仲裁院以外的仲裁机构适用ICC规则仲裁,这样的仲裁协议本身就是对ICC规则进行了修订:将ICC规则规定的由ICC仲裁院履行的管理职能变更为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行使,否则这样的仲裁协议就是不能履行的协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