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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性法规的质量评价标准及其指标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及其指标体系,是构建地方立法质量评价体系的核心内容。然而,什么是地方立法质量及其评价标准?学者们的论述见仁见智;虽然一些地方相继开展了立法评估活动,且主要是“个案评估”,但目前尚无统一的可供操作的质量评价标准及其指标体系。本文试图以地方立法中的规范性文件组成部分之一的地方性法规[1]为切入点,来探讨其质量评价标准及其指标体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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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质量的检测标准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断、检验一件地方性法规质量高不高,其标准既应该涵盖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各环节,又要包含法规适用中的各个方面。由此,我们可以把检验地方立法质量的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标准。地方立法的内容和程序都必须合法,这是评价地方立法质量的第一位条件和标准。一件地方性法规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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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限是指地方立法主体能够进行立法的事项范围及其权限。1982年宪法赋予了地方立法权,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地方立法的权限还有多大?前景如何?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本文拟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例,对地方立法权限以及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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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地方法规体系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之治,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抓好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立、改、废工作,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要全面把握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因地制宜,保证宪法、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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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论坛》2016,(6)
地方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地方法治建设也是国家整体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之一。地方法治建设在实践层面展开之后,一些结构性不平衡的困境约束凸显出来,如地方政府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地方立法滞后难以顺应发展、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明显、行政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地方法治评价指标尚有瑕疵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既需要国家战略层面进行顶层设计,也需要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促进地方法治建设可以从优化行政决策制度、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加强地方行政监督、切实保障司法权威、完善法治评价指标、培养公众法治意识等角度入手。推进地方法治建设还需要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地方法治、牢固树立地方法治观念、用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助推法治中国与地方法治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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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行政立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在技术层面提高其科学性上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整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行政立法尤其是地方行政立法已经成为现代政府管理和调控社会事务不可或缺的手段。我国地方行政立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在技术层面提高其科学性上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一、地方行政立法的基本内涵(一)地方行政立法的概念对于行政立法的理解,广义之说认为,行政立法泛指行政性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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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趋势。一是创制性立法的空间仍然存在,实施性和配套性立法的比重将逐渐上升。二是随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立改废结合将成为地方立法常态,修改的任务更重。三是立法方式由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更加突出和强化立法的整体社会效益。四是地方立法中社会立法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服务型立法将进一步加强。五是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内容更为专业化和具体化,地方立法朝着内容细化、条文精简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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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权限范围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的部门规章制定权限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但是国务院的立法权限不够明确、具体,有必要建立一套监督审查机制。这一机制包括行政立法主体通过行政立法程序的监控、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立法的监控、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控、司法机关的监控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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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8,(11)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这就对我国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应当正确处理好以下6种关系。——立法数量和立法质量的关系。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处理好加快立法步伐与提高立法质量的关系,努力做到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不忽视提高立法质量,在讲求立法质量的同时不影响立法速度。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在制定地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既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相协调、相衔接,又不追求与国家法律的一一对应。有些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了明确规范和调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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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性立法权,在我国已经历三十年实践,但地方立法的权限和范围一直不够清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着重提到了这个影响地方立法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在我国,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共同构成地方立法权的法律渊源。这些规定大致分为两类:一是限定地方立法的,如《立法法》第八条列举了十项立法保留事权,如《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将特定种类的行政权力作为法律保留,并对地方立法规定特定行政权的幅度作了限制。二是对地方立法授权的,如《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事务"属于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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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质量跟踪评估是具有立法评估资格或能力的主体对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全面客观的跟踪调查、分析和评价,提出维持、修改或者废止等建议,并将评估的结论作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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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双重立法权。自治地方作为与中央相对应的地方行政区划,享有一般性地方立法权;同时,基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其他行政地方不能享有的立法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一般性地方立法与自治立法在立法主体、立法形式、立法权限与范围、法律效力、制定程序等方面存在着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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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根据法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立法上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近年来,我国在立法领域建立后评估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后评估"写进了工作报告。早在2006年,市人大法制委就牵头开展了地方立法质量后评估和地方立法质量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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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质量保障措施,是指为使地方性法规质量符合政治标准、合法性标准、法理标准、实践标准、技术标准和实效性标准,获得最佳社会效果而建立的贯穿整个立法过程各个环节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和确定科学民主、规范有序、得力有效、相互协调衔接的地方性法规质量保障措施,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一、抓好立项、起草、审议三个环节,使地方立法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经过多年立法实践,立法机构应当在立法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1.建立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征集制度。目前地方性法规项目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大多根据政府相关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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