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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妍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合伙与合伙企业应该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看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合伙及合伙企业的规定,其混乱程度可谓触目惊心,笔者建议,第一,将合伙及合伙企业分别规定;第二,关于法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及中外合作型合伙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问题应予立法明确. 相似文献
2.
3.
何炼红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2(3):41-43
鉴于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普通合伙一种形式,而有限合伙这种颇具生命力的企业形态却处于立法的盲区.因而对有限合伙企业予以立法乃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有合伙企业解散制度 ,然而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如解散与终止、解散与破产、解散与继续的界定、解散时的财产分配、债的清偿等并无法律规定或系统的理论研究。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国合伙企业解散法律规范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5.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现代企业模式确立已成必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合伙企业,因投资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等特点,其继承问题日益突出。以现有民事基本理论与立法为基础,结合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合伙企业中可继承的权利范围、可继承的财产份额,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死亡时的继承,作以探究。 相似文献
6.
法官对除名退伙纠纷中不正当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合伙企业法》对该行为明确否定为客观依据。法律对商事主体行为的否定均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范式,这是平衡企业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客观要求。法官应借鉴该范式以掌握司法介入企业自治的尺度,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恣意扩张。 相似文献
7.
管晓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6):118-123
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责方式是合伙企业生存的条件之一.市场法则从最初的偏重合伙企业的偿还能力变为偏重于其规模效应和服务质量.所以,中介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规模在客观上便要做大做强.可是,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并没有改变,在合伙企业做大时,合伙人之间,特别是没有共同服务项目关系的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便显得危乎高哉.一方面合伙企业要做大才有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合伙人之间无条件地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个人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8.
王保树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1):1-6
在我国,不论在实体法中还是在程序法中,合伙企业是作为一种组织即团体对待的。合伙企业虽然不是法人,但它同样有作为团体的维系机制。这些机制使合伙企业的作为团体而持续存在。合伙企业与民法上的合伙、公司法上的公司是有区别的,合伙企业具有商法上的主体地位,但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团体能力应成为商事组织法的一个基础。 相似文献
9.
吕苏榆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
有关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讨论的着眼点,指出:究竟应否承认合伙是与自然人和法人相并列的第三民事主体,不能一概而论.应以科学的合伙分类为前提,根据不同的合伙性质,赋予部分合伙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我国,《合伙企业法》已通过对个人合伙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而在实际上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为此,建议应将其中关于合伙人的资格范围限制予以取消、以便使所有的合伙企业都能依该法实际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0.
合伙企业破产法理冲突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敏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63-65
因合伙企业的组织特性、责任特性,使其破产制度的设计及施行既不同于法人企业,亦不同于个人;又因立法的本土性,使我国合伙企业破产不可照搬他国之成功经验。因此,合伙企业破产目标的达成或充分实现,须立法与理念上的独创性,而这首先须从法理上理顺合伙企业破产中的一些矛盾冲突,诸如合伙企业破产本位利益的确定、无限连带责任制度于合伙企业破产中运行等问题的协调。 相似文献
11.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0,(Z1)
本文从区别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出发,针对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从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确认、法律地位、权限的归属、纳税地点、申报制度、涉税法律责任、避免重复纳税等方面提出征管建议。 相似文献
12.
袁方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3):72-74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在属性、组织和经营方式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我国法律并未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应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通过设立“不容否认合伙”制度和“揭开有限合伙面纱”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合伙制度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3.
风险投资与有限合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敏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16(1):57-60
风险资本是知识经济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在风险投资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助推器”之时,风险投资组织的培育和健康发展无疑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基于风险投资自身的特点,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组织最优良的组织形式和制度设计模式。 相似文献
14.
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阮兴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1):43-47
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顺序是合伙理论和实践过程中必须回答的一个重大问题。传统并存债权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都违背了民法一物一权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无限责任的本质要求。对此 ,作为前者之替代 ,本文提出一人一无限责任原则和债权发生优先权原则作为这一问题的答案。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合伙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其最大的弊端在于缺乏体系性。应借鉴世界各国关于合伙的先进立法先例,建构具有我国特色的合伙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6.
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劣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将有限责任纳入合伙制度,有利于提高资本利用率,为风险投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入了活力。但是有限合伙制度自身蕴含缺陷,与其它企业形态相比具有比较劣势,有必要加以完善。建议改变有限合伙现有的立法体例,建立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制度,并确保有限合伙制度与我国企业主体制度体系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7.
温剑能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6(5):76-78
我国民商法典的合伙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合伙的法律性质中,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财产、责任承担尤为值得探讨。在立法方面,合伙的定义与形式、法人合伙、民事主体地位、责任承担、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等问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8.
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 ,风险投资作为高科技企业成长与发展的重要途径越发受到关注。比较公司制度 ,有限合伙这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式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高科技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更为有效的方式。由于我国立法对有限合伙尚无规定 ,应加快相关立法 ,以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合伙企业法》的定位与法律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伙从契约到组织体的观念和规则变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商事交易和由此产生的商事规则的发展.由于缺乏无限公司的立法传统和理念基础,在我国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坚持将合伙企业定位为一种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相并列的企业组织形式,形成《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并行的商主体制度.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坚持了这一原则,应当在将来的《民法典》的统领下,与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税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部门充分协调、互相配合,形成一个完整和谐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20.
蒋慧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1):47-49
本文首先探讨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区分意义 ,继而介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形式的立法例 ,并在介绍中详细论证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适用无限连带责任的合理性 ,最后笔者就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