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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的困难,同时也不尽符合TRIPS协议中有关规则的保护标准与要求。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完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完善相关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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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息只有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容易产生争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应当删除"实用性"要件,以采取合理措施的程度作为评价"合理性"的标准,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应仅仅限定为"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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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将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并促进经济的发展。本文以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为立足点,探讨我国商业秘密罪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的完善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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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商业秘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商业秘密对企业的财产价值越来越显露出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广泛存在。商业秘密导致侵权的纠纷、冲突越来越严重,急需求救于法律手段来给予保护如何选择合理的立法形式以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则是我国商业秘密在立法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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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我国也建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但是将商业秘密保护置于竞争法体系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已无法适应我国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故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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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有必要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具体而言,应完善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名体系,科学设定法定刑;科学表述主观罪过形态,细化危害结果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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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虽然有关民事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地对商业贿赂的概念作出界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独立的商业贿赂犯罪罪名,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鉴于现行刑法对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发生在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和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了较为系统的刑法罪名进行规制,故没有必要另外单独设立商业贿赂罪,应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纳入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即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商业贿赂的内容;提高行贿犯罪的法定刑,降低行贿犯罪的入罪门槛;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必要的时候可以制定专门的反贿赂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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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诸多缺陷.为避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扩大化趋势,必须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全部限定为故意,严格区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界限,改结果犯为行为犯,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制裁重点置于打击商业间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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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在解放后已经销声匿迹的黑社会犯罪又死灰复燃,并且在短时间内从黑社会犯罪的低级形态发展成为成熟的黑社会犯罪。然而我国的刑事立法却没有跟上黑社会犯罪发展的步伐,仍只是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严重阻碍了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本文从黑社会犯罪的特征出发,对我国的黑社会刑事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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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关系的动态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确认识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的关系对刑事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正确认识政策与法的关系是其前提。对二者关系的分析需要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进行。静态考察是为了认识政策与法的区别。动态考察是为了认识二者的联系。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动态影响表现在对刑事立法需要的影响 ,对刑事立法内容的影响 ,对刑事立法解释的影响。刑事立法对刑事政策的动态影响表现为 :刑事立法本身的局限性 ,决定了刑事政策存在的价值 ;刑事立法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 ,促使某些刑事政策向立法转化 ;刑事立法具有的国家意志性 ,可以抵制不符合立法基本原则的不适当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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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立法非常活跃的时代,刑法理论不可能只是单纯地解释刑法,而是需要同时关注刑事立法本身.刑法理论不仅要规制司法,而且要规制立法.刑法理论尤其是法益保护主义与有关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的学说,对刑事立法起着重要规制作用;刑法理论必须对刑法条文作出有价值的判断,促进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但是,如果能够通过修改理论或者重新解释应对社会生活事实的,就不应当修改刑法;任何知识都是一种偏见,都是不完善、不全面的,但刑法学绝不是始终拘泥于条文的形式论解释的枯燥无味的学问;刑法学者应当善于了解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勇于反省自己的前理解,正确对待自己的偏见,从而使旧法条适应新时代.对刑事立法的批判与解释并不是对立关系,批判性解释可以使刑事立法的形式缺陷得到弥补,也能为刑事立法的完善奠定基础.刑事立法也应当善于类型化,从而为解释提供应有的空间,使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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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质量提高的分析和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的地方立法质量总体上有所提高,但是在价值取向、科学性、协调性、立法技术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立法观念落后。应树立立法的科学观念:以权利本位为主导价值取向,强化专家在立法中的实质性作用,提高民主化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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