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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严重情形,这些严重情形的具体化,有利于对抢劫罪准确量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两种情形的具体适用存在较大的争议。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两种情形,是正确处理这两种严重抢劫犯罪案件的关键,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认真的探讨。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一、对户的含义的理解笔者认为,立法者加重处罚入户抢劫的立法本意,主要是入户抢劫严重破坏了人们对家的安全感和社会秩序。家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栖息地,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地方;家也是人们心灵的港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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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5年1月3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小军(14岁,系化名)与小龙(10岁,系化名)在游戏室认识了8岁的洋洋(系化名),并一起到洋洋家玩耍。出来后,小龙告诉小军看见洋洋家有一部手提电脑,时值下午,两人遂商议趁家中无大人之机,从洋洋处抢走钥匙后入室将电脑偷走。后小龙、小军二人又将打算告诉朋友小于(14岁,系化名),三人共谋后将洋洋带到楼顶,由小军和小于上前将其双手按住,小龙则趁机去抢钥匙,并击打洋洋手部,使其受痛松手而抢得钥匙。由于洋洋哭闹,三人则哄骗称:小龙家的门被锁住了,钥匙与他家的一样,需要借其钥匙打开自家房门,稍后便会归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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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4月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赵某、田某来到德惠市中专。王某、赵某窜至该校后院平房的学生宿舍后,王某从兜里掏出一把尖刀,赵某从宿舍内操起一桌子腿,将其中一住宿学生张某拽到宿舍门外进行欧打,让其给钱。又连续在两个宿舍内欧打住宿学生,并先后从十余名学生中抢走人民币五百余元、皮夹克一个、皮腰带一条。后三人逃走。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其理由是:(1)从法律条文本身分析,入户抢劫中的“户”,不能简单地狭义理解为私人住宅;而应是指能够给人提供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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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20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防火科对1998年10月30日发生在武昌建新里338号火灾进行认定,制作(昌)公消认(1999)第001号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责任事故责任书。武汉家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华公司)不服,向武汉市消防处提出重新认定申请。1999年7月22日,武汉市公安局消防处作出(武)公消重(1999)第001号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家华公司仍旧不服,于1999年10月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武汉市公安局消防处(武)公消重(1999)第001号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诉讼中,武汉市公安局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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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外、境外律师在华执业引起的法律问题谢海生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五个城市作为试点,允许国外、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到目前为止,司法部已批准的有41家。这一举措在许多国家都不允许外国律师出庭的今天,无疑具有重大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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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3日晚,甲、乙、丙、丁预谋对某市区的房屋出租人实施抢劫。2008年11月24日下午,四人携带尖刀、胶带等做案工具窜至市帝湖花园。甲利用被害人毛某在网上出租房屋的信息,以租房为名与其取得联系,双方约定看房的时间和地点。当天下午3时许,经甲分工,由乙在某住宅小区外二网吧望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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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前,唐山大地震发生后,从1976年7月29日到8月3日的一周内,唐山的局势一片混乱,甚至有抢劫的事情发生,而"作案"的是成百上千的灾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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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着、实在,这是所有见过他工作的检察干警、公安干警、犯罪嫌疑人发自内心的评价。他就是垫江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向跃华。一个把看守所当成自已的“家”、总觉得天天看到自己的“家”才踏实的普通检察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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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A、B、c预谋去抢吸毒人员牛某的毒品和现金。为保证犯罪顺利实施,A、B、c联系警察王某加入,王某遂与其友李某一起加入。后王某着警服并携带手铐,与李某、B、C-同到达牛某居住的旅馆,告诉旅馆老板他们是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察,进入房间后,给牛某戴手铐,搜查房间,仅得少量毒品后.用衣服蒙上牛某的头部,将牛某带至A的家中。并以警察身份“讯问”牛某,向牛索要现金五万元。期间B、c多次持橡胶棒或以拳脚殴打牛某,B、C与李某将抢得的毒品吸食。当日下午五时许,牛某通知其朋友送交2000元现金后被释放。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冒充警察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对真警察抢劫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在此情形下,如何准确定性与适用法律,做到罚当其罪、公平公正是司法难点。在我国,警察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是一方平安的守护神。行为人冒充警察抢劫,既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强制和恐吓,又毁坏了警察的职业声誉,甚至会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危害程度与人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相当。那么,对于警察抢劫,应当以冒充警察抢劫定罪量刑呢,还是仅作为一般抢劫案件定案呢?笔者认为,应当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形区别对待。一、警察单独抢劫警察既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个体,也是一个普通的社会个体。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个体,其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必须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天职,以保护一方平安为已任。但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个体,其触犯法律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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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的认定 1.农民在自己宅基于上所建房屋院落、城市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单位职工分配的住房、集资房等,这一类房屋产权属居住人所有或居住人合法占有使用,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是最基本的、最常见的户。进入这些地方实施抢劫的,就是入户抢劫。 2.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一家人为了工作学习或经营的需要租住他人宅院房屋生活,也符合户的实质要件。进入该类出租房屋或宅院抢劫,也应认为是入户抢劫(如果合伙租房居住,则不应看成是“户”:如果承租人仅有一个人而该人的家庭也只有其一人.且是在该房里生活,则也应视为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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