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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15)
工商、金融界(60人,按简体字姓氏笔划为序)马有礼马秀立区永强区宗杰王守基王启翔王孝仁王孝行冯众叶启明司徒荻林刘艺良毕明江美芬老寿永许世元许健康何佩芬何厚炤何桂铃吴立胜吴在权吴利勋吴柱邦吴荣恪张伟智李子丰李睿恒杨俊文陆永根陈志杰陈泽武陈锦灵招银英林金城林润垣欧家明郑志强施子学柯为湘胡顺谦贺一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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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33)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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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30)
第一条为筹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推选委员会的产生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其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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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24)
第一条为筹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共400人。其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分为四部分人士,即:工商、金融界100人,专业界100人,劳工、基层、宗教等界1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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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15)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应体现国家主权和平稳过渡的原则。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23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四、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愿意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须填写《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资格确认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递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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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8,(10)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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