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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A土地局将3000亩待开发的土地无偿划给海口B公司去招商引资,A土地局将土地以每亩2.7万元的价格出让给B公司介绍引进的的投资单位。至于B公司从中收取多少费用没有商定。B公司在实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将这3000亩土地中的400亩以每亩4.2万元的价格以(土地转让合同)的形式转让给海南C公司。海口B公司从中收取每亩1.5万元共计600万元的手续费。合同还约定在海南C公司在与A土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前须将600万元手续费打入B公司的账号内。在合同履行不久引起纠纷。海南C公司认为海口B公司收取手续费太高,属显失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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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况
2007年2月14日.香港居民张先生代表香港A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与香港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境内C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B公司: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双方同时签订一份内容完全相同的《股权转让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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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股权变动涵盖了股权各要素动态变化的过程。因此,一切能够引起股权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都应当是引起股权变动的原因。从法律事实的角度观察,这些纷繁复杂的原因可以归为两大类,即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其中,法律行为包括转让、质权的实现、捐赠、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股票质押式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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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人(A):杨某被申请人(B):广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目标公司(C):珠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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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是近年来出现且活跃于商业实践中的概念,但学界与商业界对其性质、权利内容等存在诸多误解。通过分析41起相关裁判可知,资产收益权看似是一种新型权利,但实际上属于债权。与一般债权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收益权与底层资产挂钩,债权的履行期限始于底层资产转让之时,而债权数额一般是底层资产的转让价款。资产收益权这一概念被创设出来,旨在规避“底层资产禁止转让”的法律规范。资产收益权转让名为债权让与,实则是债权设立行为,受让人对于底层资产或其收益不具有排他效力。为克服该缺陷,实践中通行做法是在底层资产上设立抵押权。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交易模式,依据穿透性裁判思维,其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转让回购合同系脱法行为,其效力问题应视所规避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予以判断。转让回购合同应适用借款合同的规范,但其属于金融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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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从1994年3月起,A商行的副总经理龙某与B公司下属的C废钢厂联系,两家开始从事废钢销售业务。1995年11月19日,A商行转款99万元到C废钢厂银行账户上。因D公司有C废钢厂的陈旧欠款,龙某为了与B公司搞好关系,以利于今后长期保持业务往来,并从中得到优惠条件,同意A商行替D公司归还欠款。11月中旬,A商行、C废钢厂和D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由A商行将D公司欠C废钢厂的49万余元的货款,替D公司归还C废钢厂,D公司以后再还给A商行。同年11月21日,A商行与C废钢厂签订了一份标的为1500吨废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销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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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因其具有便捷的操作性和转让价格的不易确认性,时下已成为夫妻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重要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因配偶一方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涉及股东权的离婚案件中最为常见。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确认后,离婚诉讼中公司股权该如何分割?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是分割公司股权还是分割股权的价值?都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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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广义的股份回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完善之外,也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本文主要就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完善展开具体分析。一、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一)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各国立法比较1、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为了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回购股份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包括股份的强制回购及公司主动回购。强制回购,也即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变化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起源于股东平等原则,由于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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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某集团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科技公司向集团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法人股13889580股,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8元,合计人民币52780404元;科技公司承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提供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数据以及其他资产数据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因科技公司主观过错造成以上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以审计报告为依据),由科技公司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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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有利于保护股东正当利益,促进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其存在缺陷有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存在法律漏洞、相关界定标准比较迷糊、股权回购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适当扩大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相关的程序、确定具有普适性的股权价格确定方法及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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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辉股权转让纠纷案实践中存在裁判不一的困境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公司”)的原登记股东为彭辉、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2015年7月20日,彭辉、陈云川、孙长江、肖茂雄、嘉茂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彭辉将其持有的嘉茂公司42%的股权以40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陈云川、孙长江和肖茂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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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11月24日,A公司委托B银行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VIV01223715,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40万元,汇票到期日2000年3月24日。C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D公司,该公司取得汇票后,于1999年12月11日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F公司背书转让给了G公司。上述背书时,均未在汇票上填写背书日期。2000年3月23日,G公司补齐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后,将汇票委托工行上海漕河支行向B银行请求付款。B银行以该汇票已被法院宣告无效、G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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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初,卫某投资人民币900万元入股蔡某实际控制的南京某公司,参与公司经营,双方约定卫某有权随时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2011年底,在发现公司经营不善后,卫某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遭到蔡某拒绝,卫某遂起诉至原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该案经一、二审审理,原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卫某的诉求,判决公司向卫某支付股权回购款900万元及利息,并查封了该公司的核心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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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再认识——兼评我国新《公司法》相关规定之进步与不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制度。股权的内部转让立法模式有三种:绝对自由模式、相对自由模式和限制模式,新《公司法》依然采用旧《公司法》的绝对自由模式。股权的外部转让因选择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而形成了四种立法模式,新《公司法》程序上虽有所改变,但仍然既规定同意权又规定优先购买权,过于严苛。新《公司法》虽然补充了股权的继承、强制执行以及回购制度,但均存在一定缺陷,影响操作,而对于特殊主体如公司董事、职工等的股权转让问题尚未涉及,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