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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签署,两岸间的商贸往来及知识产权合作日益频繁。通过对大陆与台湾地区相关法律的解读与评判将有助于增进双方的了解与互信。尤其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签署之后两岸的商标法次第修正,比较二者的修法背景,透过法条评判其修法差异后所隐含的不同理念,对反思商标权的属性及功能定位、正确领会两地的商标权实质及进一步完善大陆《商标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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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两岸经几番商榷洽谈,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即ECFA协议,ECFA协议实施以来,对大陆及台湾地区经济都产生了很大积极影响,促进了两岸的经济交流,推动了大陆新的经济区域的建立。由于政治等因素,该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势必存有隔阂,阻碍了双方的经济发展,出现了一些贸易争端,从而给大陆经济带来一定的风险。为使海峡两岸经济能够更好地发展,必须采取相应的策略消除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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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投资关系本质上属于国内投资,但由于两岸的特殊政治格局,将两岸投资关系比照国际投资进行处理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可以利用区际法律规定促进陆资入台.台湾地区对于大陆责金赴台投资的规定,很多都违反了WTO的规则.因此,可以考虑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迫使台湾地区改变其作法.同时也要看到,WTO规则也存在不利于促进陆资入台的规定,对此,要积极应对,提早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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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区域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两岸经贸投资交流在持续向前推进。为了探讨两岸经贸关系中衍生的法律问题,促进两岸经济发展与繁荣,由上海市法学会与台湾“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保障促进会”共同主办的“第八次沪台经贸法律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2005年12月20日在台湾地区台北市举行,来自海峡两岸的60余位专家学者就大陆台商台胞投资权益保护、当前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发展的新趋势及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及学术观点综述如下:一、台商在沪投资二十一年历程与发展前景(一)台商在沪投资的发展轨迹与会者认为,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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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为国际商标权的保护确立了重要的标准和原则,也成为重要的国际商标立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国际形势的发展,国际商标保护面临新的问题。随着WIPO在国际商标保护中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高,单纯设置最低保护标准已不能满足商标保护的现实需要,将各国的商标法规则尽可能地加以统一已成为重要的任务。如何平衡WTO和WIPO的关系以充分发挥WTO与WIPO在商标立法领域的作用,如何从最低保护向制度统一转移以确立国际商标立法的努力方向,如何进一步协调不同的商标法传统以增加国际商标法的广泛性,如何在规则统一中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何利用互联网和新型商标的机遇建立统一的规则。这些是在规则统一过程中所要着力思考的问题。国际商标立法在缓步中不断前进,对这些问题解决途径的讨论有助于正确把握国际商标立法的发展方向,也有助于确立我们对国际商标立法的正确立场和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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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两岸经贸关系和平发展的背景下,加强两岸在法律上的交流与合作日显重要.大陆涉台立法层次的限制,两岸之间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司法协助缺少对话是海峡两岸经贸合作的法律现状.因此,只有建立有关两岸经贸交流的法律制度,完善两岸经贸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两岸司法协助机制,强化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保护以及加强两岸实务界的交流是两岸应共同面对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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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TRIPS协议与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其设定的一般保护原则及例外规定,对完善各成员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协调成员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新修定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内容,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但是,我国法律对地理标志的内涵及认定标准,保护范围,管理模式等内容尚缺乏统一完善的规定;对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关系的界定也很模糊。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立与国际规则相适应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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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知识产权争端包括两岸政府间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者法律差异所发生的公法意义上的争端以及两岸私人之间就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的私法意义上的争端。就公法性争端而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约定以协商方式解决,但未来ECFA项下争端解决协议亦可通过“自适用范围”条款将两岸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知识产权合作保护协议中,通过递进或综合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运用政治及法律方法解决。WTO 争端解决机制亦适用于两岸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公法性争端。就私法性争端而言,两岸于协议中建立的执法协处机制与两岸现有的司法及仲裁方式共同构成两岸知识产权人权利之行政和司法保护方法。两岸间应进一步就两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进行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协调,同时重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私法性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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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制度的研究对处理涉台法律关系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两岸的赦免法律问题,对大陆及台湾地区赦免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评述,并提出相关立法和实务操作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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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合框架协议若干法律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峡两岸经合框架协议(ECFA)的内容实质就是区域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这一点应与法律性质问题区分开来讨论。立足于大陆立场,ECFA法律性质仍应定位于"行政合作型区际协议"。从WTO相关条文的模糊性及成员实践来看,部门涵盖度与过渡期限问题在现实中并不会成为ECFA的法律障碍,而且两岸尚可考虑向WTO申请特别豁免,因此无违反WTO规则之忧,台方亦不必过虑"10年90%"。ECFA后续自由化谈判应本着互惠双赢的精神稳步进行,而不宜单纯追求协议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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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是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构建的在主权中国范围内进行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一方面ECFA符合两岸宪制,具有非国际性、协商性和非均衡性特点;另一方面,虽然ECFA的内容设计必须遵守WTO规则,但WTO规则的调整作用具有从属性,即它必须受到中国主权的限制,并通过两岸现有法律体系产生作用。只有如此,ECFA中惠及两岸的更为优惠的措施才不会被普遍最惠国待遇稀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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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领域,两岸互涉犯罪的惩治问题已日渐凸显.对于海峡两岸互涉犯罪惩治的实现,依赖于一系列问题诸如管辖权的冲突、侦查、审判、刑罚之执行等的妥善解决.在海峡两岸互涉犯罪惩治的一系列环节中,审判权的行使居于核心地位,而如何在审判中进行刑罚裁量,就必须考虑大陆及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制度及海峡两岸达成的政治共识及司法领域存在的互助协议框架.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裁量海峡两岸互涉犯罪之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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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以来,大陆领导人不断推进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进程。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不断深入,两岸和平协议的签署进入了两岸交流议程。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两岸应商谈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和协商两岸和平协议。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也对两岸和平协议问题做出最新的回应。两岸和平协议签署的法理基础是主权和治权可以处于分离状态,两岸分裂属于治权的分离。和平协议签署过程中存在的政治障碍在于台湾地区领导人提出暂缓政治谈判的主张,法律障碍在于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导致的和平协议被否则的后果。和平协议的性质和使命应得到重新认识,“一个中国”的解读更应具有灵活性,同时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的修订应得到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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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海峡两岸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律规定,分析两岸关于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和理论基础,比较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关于离婚管辖权规定的不足,提出解除海峡两岸离婚管辖权冲突的立法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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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优缺点和制度之异同.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应予协调三地制度.协调思路与架构设计是:建立一个沟通与协作的机构;依次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制订实体内容标准法、建立复式保护体系、制定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等阶段,最终实现根本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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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继承法都确立了遗赠制度,对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相对而言,我国台湾地区遗赠主体制度内容较为全面。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和世界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扩大遗赠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建立遗赠义务人制度、增设转遗赠、替补遗赠和后位遗赠制度等,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继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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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台湾对两岸经贸关系设置的政策法律障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两岸加入WTO进程接近尾声 ,两岸都已签署WTO的相关协议 ,承诺遵守这些规则 ,如此 ,海峡两岸 ,特别是台湾到了必须对其政策法律进行检讨的时候。目前 ,台湾当局依《国家统一纲领》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制定的各项对祖国大陆经贸政策法律 ,对台湾资金向大陆、大陆资金到台湾 ,双边贸易 ,人员互访 ,各种资源流动和纠纷处理 ,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这些措施显然与WTO的基本精神相抵触。加入WTO后 ,台湾必须修改目前对祖国大陆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措施 ,必须对大陆产品和资本开放市场 ,使其政策法律符合WTO的规则。一、台湾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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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继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之后,于2009年又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使得两岸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更进一步。然而,大陆与台湾的这种单向立法模式不能体现两岸法律共识,存在诸多弊端。随着两岸实现"三通"迎来的大交流、大合作、大融合及大发展,可以考虑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双方签订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安排。在两岸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中,重要问题是协调两岸管辖权冲突与审慎援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