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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中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客体是作品,而非载体。购买一件有著作权的知识产权产品,这一“购买”民事法律行为中其实包涵一个“租”和一个“买”两重民事法律行为。著作权人出租权的享有并非“权利穷竭”理论的例外。专利权中对专利产品也应有出租权,但应根据专利的价值与专利产品成本价值的比例来确定是否享有出租权。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租权的实现主要有四种具体的实践模式:一次性卖绝版权模式、登记许可模式、两种版权模式和商业出租中心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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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出租权相关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著作财产权项也不断地应运而生,如出租权、网络传输权等。新技术革命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巨大推进器,而且也是法律变革的催化剂,而著作权法则一直不断地跟随着日新月异的新技术的前进步伐。在理论上,著作权制度可以被优化设计,以追求最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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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aS(软件即服务)是随着科技发展与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而兴起的软件应用模式.它改变了传统单机型销售软件模式而将软件置于其服务器,并有偿地提供给用户“临时使用”软件,然而该方式无法被现行著作权内容所涵盖.设立出租权制度的现实经济基础和限定客体的缘由因科技发展而呈现出扩张趋势,也凸显了出租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使用的困境.鉴于SaaS软件使用行为符合出租权核心四要件,扩张出租权制度不仅满足其学理性定义,也符合出租权的支配效力.对客体的正确解读以及制度经济学的佐证,有效地支持了扩张出租权在理论上的合理性,以及对促进产业发展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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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出租权制度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研究著作出租权理论,比较国际条约和各国出租权制度立法,对完善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协调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促进与国际趋势的接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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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评介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1992年11月19日由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的《欧共体出租权指令》全称《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的指令》,是继《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之后欧共体在协调其成员国著作权制度方面取得的又一坚实进步,它旨在推动共同体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本文对该指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和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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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2,自引:5,他引:17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因此,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为了避免因概念不清给司法实践带来的盲目性和任意性,研究和探讨独创性的界定标准,是当前著作权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英国、法国和美国的独创性界定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和理论上的观点,从分析不同标准的利弊入手,提出我国宜采取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相结合的标准,即原则上采取"智力投入"的标准,在特殊类型的作品中,则应当针对作品的特点,在"智力投入"的数量上采取或严格或宽松的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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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组织一体化程度弱,基金持有人权益易受侵害。本文尝试将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移植到投资基金领域,构建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制度,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另辟一条蹊径。美国特拉华州于1998年率先在企业信托中创建了派生诉讼制度,契约型投资基金就是企业信托的主要组织形式。从比较法角度出发,借鉴关国特拉华州立法先例,同时辩证借鉴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经验,将有利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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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意义与性质
(一)意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因它是由罗马法务官保罗(Paulus)[1]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罗诉权(actio pauliana,一译"保利安之诉"[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有明文规定(Inst.,4.6.6.).[3]后世许多法律都继受了它,有些是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67条,称废罢诉权Action Paulienne)、[4]<日本民法典>(第424条)以及"台湾民法"(第244条);德国采用特别法,[5]瑞士规定在破产法中.新中国的立法中本没有债权人撤销权,为了对债权人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第74条、第75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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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知识产权领域,传统民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有适用与不适用两个方面,这种“不适用”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的特点造成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这一重要特征,决定了与占有有关的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以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为一般,以适用于知识产权为例外。至于诉讼时效,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当然适用诉讼时效,而权利确认之诉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知识产权与物权同为绝对权和支配权,树立知识产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的理念,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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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进步与科技发展,为作者精神权利带来了严峻挑战。精神权利何去何从,已成为理论界热点问题。两大法系有关精神权利的立法进程及模式,可以带给我们启迪。应当摒弃英美法系版权法之"弱保护"模式,重视精神权利在财产方面的激励作用;还应当纠正大陆法系将精神权利作为纯粹人格权之立法模式,挖掘精神权利的财产属性。在融合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唯有如此,精神权利才能最终摆脱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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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这已经毫无争议,但通说的著作权"人格财产一体"的奇特属性,导致人们得出了著作权既不是人格权也不是财产权的结论。事实上,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意义在于两者适用不同的规则。决定适用规则的是权利背后的利益性质而非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将对象作为权利的分类标准无法体现规范意义。我国民法应当抛开"对象—权利"对应的预设,将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分别纳入民事人格权和民事财产权的范畴,从而消除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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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和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海峡两岸的专利无效制度在历史淌流中呈现出不同性态的变化。海峡两岸的专利无效制度在专利无效程序的启动、专利无效的审理、专利无效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着共性,也有区别;各有优点,也各具不足。两岸在进行立法完善时应努力寻求两岸专利无效制度的共同点,相互借鉴,进而为两岸的科技交流与经贸合作提供有利的制度性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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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是当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前沿问题之一,其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社区作为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并不违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在这一点上传统知识权和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一般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解释中隐含的前提是"消极社区"理论,而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确立过程中隐含的前提是"积极社区"理论,在这一点上存在着根本区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