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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溯及力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应支持建立溯及力可及于已生效判决的制度,即对"新法认为无罪且刑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已经作出生效裁判,仍然应当予以释放,不再执行;对由"罪重变为罪轻"的案件,只要还处在原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也应允许依照新法予以改判。此外,刑罚溯及力中的"从轻"应理解为"最有利被告",当不同的有利被告人的情形分别出现于新旧刑法中时,应可以分别适用新旧刑法的有关规定,在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之间存在中间法时,如中间法最轻,应适用中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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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国内外非法迷信邪教组织闹事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地适用刑法第300条的规定追究涉及封建迷信活动的犯罪行为,成为刑法界十分关心的一件事情。本文试图对刑法第300条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正确适用这条法律有所帮助。一、刑法第300条第1款涉及的罪名问题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这里的问题是,在这个法律条文中,究竟包含了几个罪名?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文只包含了一个罪名,主要理由是最高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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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探析康健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此条款规定的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犯罪行为开始并不具备抢劫罪特征,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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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1)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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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自刑法生效以来,第158条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一条文是在对《刑法》第33稿的修订过程中新增加的,立法时依据的审判经验不多,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社会条件下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使得该条文无论是在规范的实体内容或是文字表述方面,都给适用带来了一些问题,本文拟就此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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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对于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罪名问题,虽然有几种不同的规定,如有的定为“破坏邮电通讯罪”,有的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有的定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但总的意思还是基本一致的,只不过需要进一步加以斟酌、完善、精确、统一而已。而对第二款规定的犯罪的罪名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的认为应定贪污罪,有的认为应定破坏邮电通讯罪。主张定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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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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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是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未果)的规定。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故意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依照本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只要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鉴于司法实践中对本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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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曹某,女,43岁,家庭妇女。因与刁某通奸,被其丈夫刘某打掉门牙,故怀恨在心,与奸夫商议除掉本夫。曹某将砒霜掺在玉米面里做成窝头,放进丈夫刘某上班带饭的饭盒里。刘某将毒窝头带到单位后,因肠胃不适,不思饮食,让给工人李某食用。李某食后不久,腹痛如绞,抢救无效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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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89,(5)
淫书、淫画等淫秽物品,严重污染社会风气,对人们(龙其是青少年)具有很大的腐蚀作用.我国历来对淫书、淫画等淫秽物品采取坚决取缔的政策.早在一九五五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并大力进行了清理工作.但是,淫秽物品并未绝迹,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大量淫秽书刊、录像带等走私进口,广为流传,污染了社会空气,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少青少年受到淫秽物品的毒害,走上了强奸、流氓等性犯罪的通路.因此,如何利用刑法同制作、传播、贩卖淫书、淫画等淫秽物品的犯罪作斗争,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要利用刑法同这类犯罪作斗争,就必须完善对这类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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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们在审理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件中,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是:对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的主体界定;在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盗窃、抢夺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件中,对非军人犯罪的罪名认定;对军人抢劫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罪名确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数额起点和情节把握;同时实施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数个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数罪;刑法第438条第2款是定罪条款还是处罚条款;与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密切相关的行为如何定罪.在罪刑法定原则”条件下,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是司法工作者的历史责任.本文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谈谈我们对<中化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438条的理解和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抛砖引玉,以繁荣军事刑法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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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这是关系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能否得到执行,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能否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所以很有讨论的必要。要正确的理解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首先必须搞清它的基本概念。我认为,这一条规定的内涵包括两种罪名,一是妨害公务罪,二是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罪。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