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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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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设想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在肯定民诉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的同时,提出了修改、完善这一制度的设想。作者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管辖权不应受管辖仲裁协议的约束;将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先决条件的规定不尽合理;申请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由法院自由裁量;被申请人的一切财产均可成为保全对象;行为也应列为保全的对象。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保全担保的规定过于原则,而原有的司法解释又不尽合理,使得保全担保的实践情况相当混乱,保全担保难、门槛高,担保形式、数额标准不统一的状况还比较严重地存在。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除了引入在特别法中已有规定的行为保全之外,几乎没有对原有的财产保全制度作出其他实质性修改。笔者对温州市二级法院2010年至2012年9月间的保全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以期对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一、保全担保实践的基本情况  相似文献   

3.
行为保全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以及避免申请人滥用申请权利,而并非替代申请人的释明责任.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有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数额可以适当灵活掌握,且不能作为当事人赔偿数额的上限,否则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弥补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或者申请人同意的,可以裁定解除保全,但是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属于金钱难以弥补的除外.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高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相似文献   

4.
陈旭 《法制与社会》2014,(13):12-13
浙江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发地,财产保全的采用愈发广泛与频繁。然而在实践中,财产保全工作存在着担保数额未明确化、申请与受理手续不规范、财产保全的执法主体不统一、救济程序部分缺失等现实问题。我以司法实践为出发点,提出列举式确定担保数额比例、统一财产保全案件流程管理、分程序确定执法主体等建议,以期对财产保全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法院依据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债权人即获得了保全财产权。保全财产权有物权性本质,但又不同于现行的四种物权类型。法院应赋予其优于一般担保的债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认为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但同时相应的于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此,在一起民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了不同的解释。原告方申请财产保全,于是法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帐户,不久,被告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期权设定担保(该期权价值高于所冻结财产且未设定其它担保)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但遭到了法院的拒绝。被告方认为有法可依,合情合理,而法院则提出,设定财产保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执行,而银行帐户较不动产期权在执行时更具便利性,法院自然选择便于执行的方式。对此,引发了笔者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不断增多,财产保全制度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财产保全制度本身立法的不完善,在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实际操作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尤以财产保全中的担保为甚。本文试对财产保全制度的担保审查中的不规范问题作一分析,并探索相应的对策。一、问题的提出从法院信访部门及与当事人的接触中了解到,当事人对财产保全中的担保审查问题的反映集中表现在:第一,对有些案件如专利侵权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要求提供申请保全金额一定比例或等同的现金担保,条件太苛刻,不按要求提供担保的则不采取保全措施;第二,同一法院的承办人之间对申请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不断增多,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被告向法院提供担保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也为数不少,有的提供财产担保,有的提供保证人担保。对于被告提供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否成为案件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成为一个认识不一致、做法不统一的问题,法律也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和做法。一种做法是认为保证人和被告共同与原告产生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担保义务应当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予以明确,否则将失去强制执行的依据,因此应将保证人列为当事…  相似文献   

9.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法院对防疫医疗机构和企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可适用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被保全人提供担保以及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三类依据。但三类情形与疫情防控紧迫性及法律适用规范性间存在共同或各自的现实困难。事实上,法院以"其他"情形条款依职权解除保全最符合疫情防控的紧迫性,但面对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的理论障碍,有必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度,从立法、司法和协调机制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0.
诉讼保全措施能否对担保人适用?编辑同志:我院受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某甲向某乙借款,某丙为甲的担保人。法院受理后,因某甲无还款能力,某乙遂向法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某丙在银行的存款。对法院能否冻结某丙的存款产生了二种意见分歧。第一中意见认为,只要是案件的...  相似文献   

11.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保全申请提出的时间,可以将海事请求保全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对海事债权人来说,诉前保全由为重要,因为如果债务人资信差,债权人债权实现得以的唯一保障──船舶如果再逃脱,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可想而知。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对物诉讼是为债权人提供诉前担保及判决得以执行的基本程序。对物诉讼中通过扣押船舶或其他财产(如货物、运费),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担保,且使扣船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同时迫使被告出…  相似文献   

12.
毋爱斌 《法律科学》2014,(5):181-189
《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目的是在程序主体对主债权、担保物权等实体问题不存在争执的基础上做出许可执行拍卖、变卖裁定。而通过对北京、重庆、广东三地法院做出的许可裁定书文本分析得知,法院对优先权、优先受偿数额等相关实体问题是否在裁定书中做出处理的态度大相径庭。从认识归因上讲,主要是对形式审查原则认识不清。对此,从法理解释来看,许可裁定书不仅要对担保财产"是否"以及"如何"拍卖、变卖做出裁断,还应对优先受偿数额等实体问题进行确认。该裁定性质上为"对物的执行名义",具有执行力。  相似文献   

13.
在财产保全制度中,当财产保全被认定为有错误或基于其它原因,法院而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时,是否也应当同时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呢?对此问题,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严重影响了财产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分析,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两种途径:一是行使法官的释明义务,二是赋予申请人以催告权。  相似文献   

14.
对一起知识产权案中法院裁定性质的思考□易欣华原告某市酒厂在向法院起诉被告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版权和装璜专用权侵权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请求冻结或查封被告相当于原告损失约300万元的财产,同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相似文献   

15.
对财产保全中的被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应否进行审查?编辑同志: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按照这一规定,只要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就应无条件地解除财产保全、请问,如果是保证人以出具担保...  相似文献   

16.
吴岳翔 《中国公证》2013,(10):54-54
一、公证证据保全与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的比较与竞合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诉前法院证据保全制度正式引入,其第81条进行了详细规定。法院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将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所采取的诉讼妨碍排除措施.其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消除证明妨碍.是一种前瞻性的诉讼活动。目前,公证证据保全和法院证据保全并存,利害关系人对二者有选择权。应当尽量鼓励诉讼前证据保全在法院保全之外的领域完成.且实务中也不应否认诉讼中公证保全证据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债的受偿范围可依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或法定的担保范围而确定,其是否可以纳入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还需考虑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都应当进行登记,且登记或依登记计算的数额可以超过法定限制,只不过就超过部分,债权人不享有债权请求权,更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保全抵押财产的费用,无需登记,具有共益费用性质,当然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时,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明确具有优先受偿性的债权范围,以及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仅具有债法效力的债权范围,为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提供执行名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就抵押财产变价款的分配,根据是否存在后顺位物权人和一般债权人而区别处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动产登记簿设计的影响。为彻底解决此种分歧,应对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事项进行修改,或者在登记簿的“附记”中记载担保范围。  相似文献   

18.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法理论关于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一般担保是指,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全体债权人担保债的履行,故民法上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称之为“责任财产”。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对“责任财产”所采取的措施称为债权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及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对我国债权保全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建立了我国现行债权保全制度。债权保全制度的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1,(6):32-43
参与分配是通过使多个债权人共同利用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债权,从而提高执行效率的制度。以确保执行效率为出发点,一方面应当使执行机关能够迅速判断参与分配的适格主体,因而原则上将参与分配主体资格限定为有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另一方面应当使处于轮候查封顺位的终局执行法院无需等待处于首先查封顺位的保全执行法院的案件审理终结,即可迅速主持进行参与分配,因而例外地将参与分配主体资格扩大到无执行依据但首先申请查封的保全债权人。另外,我国强制执行程序采用剩余主义来弥补涂销主义的缺陷,防止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因其优先权或担保物权在执行标的的强制变价中消灭而受损,其必然结果就是允许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相似文献   

20.
目次一、引言二、比较法视野下的行为保全三、我国行为保全立法的演变四、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五、行为保全的担保六、行为保全的司法审查七、行为保全的强制执行一、引言行为保全指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强制措施。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首先,行为保全的法理依据是行为请求权。行为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一种,亦可通过物权转化而来。按照表现形式可以将行为请求权分为作为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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