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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真”的美化和“美”的真化是纪录片创作中一个不可分割的双向流动过程。在此过程中出现的某种最初契合 ,不仅表征为艺术创作过程的真正起点 ,同时也表征为艺术家对真善美统一的审美价值的求索过程。纪录片创作者只有不断地深入体验生活 ,并通过展示“非虚构”的生活而物化成作品 ,才能创作出优秀的记录片  相似文献   

2.
克罗齐认为艺术是直觉的表现,而桑塔耶纳则认为艺术是人的生物本能的自然产物。他们的共同点是:都认为艺术能给人的心灵带来审美愉快。在对待审美与功利和道德关系方面,克罗齐完全消解了审美中的功利目的,把康德以来的形式主义发展到顶峰,桑塔耶纳则在追求完善的审美感受,肯定了审美的功利和道德价值。克罗齐摒弃了审美的道德与理性因素,认为审美判断与道德、理性无关,桑塔耶纳则认为,审美判断与道德判断都是价值判断,其关系即是美与善的关系,道德对审美具有绝对威信。他们各自的美学观对二十世纪的美学研究都具有启迪意义。  相似文献   

3.
论夸张修辞的心理原型──心理与修辞研究之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辞的夸张是思维的夸张在艺术中的体现。它通过对事物的夸大或缩小来表现主体的审美情感。审美情感是艺术夸张的尺度。原始—儿童思维也具有情感性特征,并由此导致了事物的变形、夸大或缩小,这就是原始—儿童思维的夸张。艺术夸张是审美意识的产物,带有明显的审美性质,而原始—儿童思维的夸张分别只是原始意识和儿童意识的产物,并不带有审美的性质,但因为它们具有同构的关系,因此,从思维发生发展的角度来说,原始—儿童思维无疑为艺术夸张的产生提供了思维图式,成为后者的心理原型。  相似文献   

4.
版权主体论     
“版权主体”问题,在这里仅限于狭义版权主体,即不包括邻接权主体、准版权主体等,以免在第一步的问题尚未探讨清楚之前,就引入更复杂的第二步问题。确切讲,这里要探讨的,是欧陆法系法律中所讲的“作者权”(DroitdeAuteur)主体或“创作者权”(Urheberrecht)主体。一、  相似文献   

5.
美术作为人们精神财富的重要源泉,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流媒介。从艺术心理的角度分析美术创造与教学中的张力,可以更好地探究通过美术教育促进学生心理成长,完成审美素养培养的可能性。通过个案研究发现,现实中美术教学与儿童的创作存在目的性、逻辑性与功能性三个层面的张力。因此,需要美术教师通过美术教学向儿童传达审美与艺术教育,按照艺术心理的发展特点,提高儿童发现美、鉴赏美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美术教师与儿童进行意义建构与社会互动,由此促进儿童身体与心理的成长。  相似文献   

6.
历史上形成的中国与西方两大绘画理法,分别渊源于各自的哲学与美学体系,它们之间具有鲜明的差异性。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的哲学观,决定了中国绘画崇尚“优美”,注重表达国家的主观精神和理想,艺术创作中遵循“以诗为法”、“以书为骨”的原则,力求在绘画中达到“气韵生动”的艺术效果,西方传统的“天人相胜”的哲学观,决定了西方绘画崇尚“壮美”,偏重描绘客观对象的外在形态,采用科学方法,塑造绘像的立体感,力求达到真实地再现客观世界的艺术效果。通过相互比较研究,有助于艺术家和鉴赏运用不同的艺术观念和方法,创造和鉴赏不同民族的绘画艺术,获得各不相同的思想启迪和审美享受,也有利于我们立足于本民族艺术之根,借鉴一切有益于我们民族艺术发展的外民族艺术,以创造我们新的艺术。  相似文献   

7.
门神、灶君是最早的年画形式,滥觞于远古,定型于汉。到了宋代,人像开始出现在年画中,中国版画艺术完成了从佛像到人像的一大转折。从此,英雄与美女作为中国民众的“形象代言人”,生动地表达了中国老百姓的愿望和对真善美的追求。  相似文献   

8.
一部以美食为主题的7集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在短时间内迅速走红,甚至达到让观众看得“眼泪与口水齐飞”的地步,实属罕见。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场“吃货总动员”的奇迹已被见证——这部深夜播出的饱含质朴与温情的纪录片“完胜”同期所有电视剧,连几次重播也屡创收视新高。无数观众连续几个深夜守在荧屏前,看得口水横飞,甚至连那些“不看电视剧多年”的80后、90后每晚也按时锁定央视一套,坐等这部传说中的“吃货指南”。在这个娱乐至死的时代,一部纪录片何以能够在口舌之间感动整个中国?  相似文献   

9.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相似文献   

10.
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三次的修改草案都将“实用艺术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类型,且在第二、三稿中对其加入了“审美意义”的限定,而与实用艺术作品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美术作品定义中亦有“审美意义”一词。本文通过中日两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认为两处的“审美意义”含义应一致,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标准不应因其实用性而降低或提高。  相似文献   

11.
总揽文学美的内涵和根源──王臻中教授《文学美探源》简评曹连观文学,作为一种审美活动和审美对象,是一个完整而独特的系统。文学创作,是在作家的审美活动中完成的;创作的产品,是作为审美对象而存在的;作品被读者接受,发挥其审美功效。创造─—作品─—享受,是文...  相似文献   

12.
散受制于主体对自我生命体验的呈示、咏叹与追问,其在艺术传达程式中存在着赢余散、抒情散、议论散等三种常规类型,以及游记、日记、书信、随笔、杂等若干种特殊类型,每种类型在遵守散总体美学规范的前提下,亦各有其独特的体规范。  相似文献   

13.
季洁 《河北法学》2023,(4):83-102
商事习惯类型化是对习惯类型化的一种承接,综合商事习惯的契约性、自治性、商事属性,商事习惯的类型表现为(单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多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以及(成文法未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在类型化商事习惯到归纳与界定商事习惯的过程中,术语学视角是法学解释方法论的一种延伸,通过“双成分词”的“种—属范畴比较法”可知,现行立法和司法中对“商事习惯”相关表述的混用实为一种混淆。商事习惯应为商事领域内,以商事活动为行为内容标志,以反复实践及团体约定为形成途径的习惯性作法和规则。认识商事习惯将最终落脚于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在适法性判断中各类型商事习惯“社会评价程度”与“背离公序良俗可能性”呈反向趋势,适法的商事习惯适用顺序可进一步细化为:行为型商事习惯—商事法律(含成文法已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法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未吸收)—民事法律。  相似文献   

14.
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   总被引:34,自引:0,他引:34  
我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经济法规体系框架、“主体—行为—责任”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法益主体框架、比较框架、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等较为成熟的研究框架。总结和分析这些研究框架,有助于经济法学走向成熟。  相似文献   

15.
论审美对象     
“审美对象”是传统美学的核心概念,它建构于审美活动的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审美对象的构成在于感性形式并依赖于从自然感性到审美感性的转化,审美感性也即内化为形式感性;同时审美对象具有“前景”和“后景”,相应构成自己的多样外观和丰富内涵,并使自身生发象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我们欣赏、研究、评价任何作家的作品都需要从审美感受出发,需要十分重视作品的艺术感染力。从这个角度来看,情、理、趣乃是文艺作品不可或缺的三要素,如果仅仅强调一个方面就难免失于偏颇。俄罗斯伟大作家托尔斯泰在《艺术论》里只突出一个“情”字,普列汉诺夫就批评他:“说艺术只是表现人们的感情,这一点也是不对的。不,艺术既表现人们的感情也表现人们的思想”。我们是否可以补充说:如果艺术只表现感情、思想而无趣  相似文献   

17.
地遥 《法制与社会》2011,(13):37-39
在人们惯常的印象中,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艺术就是“美”的代名词,因为艺术家们往往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艺术形象,并用语言、动作、音调、色彩、线条、影像等物质手段来将这些艺术形象物质化和外观化,使之成为客观存在的审美对象。在这样的氛围中,艺术活动不仅是一个民族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8.
论法学类研究生教学方式的改革西南政法大学蒋小兰研究生课程教学是“教”与“学”两大主体围绕着知识传授和吸收知识、能力培养而展开的双边教学活动,“教与学”乃是一门艺术,不可简单视之。就“教”而言,如何驾驭这门艺术来有效地传授真知子学生,这便是关键的一环,...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中.“诚信”被赋予极其丰富的内涵,从语词意义来看.“诚”与“信”是相通的。《说文解字》这样解释:“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但在实际使用中,它们所表达的意义又有一定的差别。“诚”是指道德主体内在的一种品质、信念,即所谓“内诚于心”。“诚”表现为真诚、诚实、诚恳等。“信”则是指道德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或社会整体交往时所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及其价值指向.  相似文献   

20.
隐名出资的股权状态,不同于“出资人—股权—公司”的传统认定结构,涉及对内对外多重法律关系。现有相关规定深受契约法思维定式的影响,忽视了公司的程式地位,不仅使得股东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摇摆,而且严重困扰隐名出资的制度定型。从组织法视域出发,隐名出资可分为“借名取利型”和“借名经营型”两种类型,基于此,能够在公司程式运行、股权争议状态、善意取得等环节合理划定各主体间的关系,完成隐名出资的完整应用。此二元类型的划分以“行权”作为核心要素,从公司关系角度分析“名实分离”的两个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重点识别实际出资人在组织法中的规范位置,实现对隐名出资的理论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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