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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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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庄庆龙 《法制与社会》2013,(36):123-124,132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模式下,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统归法院麾下。由于两种权力性质与适用方式的不同,现实中往往是做出裁判易,转化为执行成果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从立法与司法体制层面而言,我国长期对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没有做出明确界定,执行权的配置与执行机构的设置不科学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执行,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改革执行程序与机构十分的必要。本文将从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及法院实例等方面探析由专门的独立于法院的执行机关行使执行权这一执行体制改革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2.
汤维建 《现代法学》2004,26(5):22-28
“执行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刻的原因无疑存在于执行体制本身。我国目前的执行体制中,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既各自为政,又相互交叉,不仅在执行机构上显得臃肿和凌乱,尤其难以做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补整合,不利于国家执行权的统一化行使。对民事执行而言,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兼顾行使执行权不仅具有理论上的障碍,尤其在实践中已被雄辩地证明是行不通的。因此,将执行权从法院权力结构中分离出去交由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是化解“执行难”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3.
刑事执行一体化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与刑事理论探讨的热门问题,也是我国刑事理论学界居主流的观点。在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国际趋势的背景下,我国刑事执行一体化改革势在必行,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改革一实践,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区矫正执行体制。立足于我国现行社区矫正执行体制的立法冲突和现存问题,建议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定位、机构与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三个方面建构我国的社区矫正执行体制。  相似文献   

4.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执行机构隶属于法院系统造成的审判与执行性质的冲突,通过反思我国执行体制存在的诸如执行权过分集中、不利于公正执行、滥用执行权等弊端,指出应借鉴德国执行工作的有效经验,建立独立于法院系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执行法院。  相似文献   

5.
徐振华  俞荣根 《法学杂志》2012,33(1):117-121
传统执行体制下执行权的运行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近年来法院执行系统的违法违纪现象层出不穷。原因之一,在于传统执行体制下执行权力过于集中,其配置和运行不科学。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分解法院执行权并致其相互制衡是可供优先选择的一条路径。法院的执行权可一分为四:执行调查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  相似文献   

6.
由于我国宪法和相关刑事法律没有对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进行明确定位,理论界和实践中对刑事执行权的性质认识存在不少争论。清楚地界定刑事执行权的性质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待解课题,本文对存在的各种学说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刑事执行权性质的认识,希望可为我国的刑事执行体制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7.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既拥有对案件的裁判权,又享有部分刑罚的执行权,众所周知,裁量权与执行权二者性质是截然不同的,那么,以中立、超然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的法院能否兼具这两种权力呢?本文从法院的职权性质、职责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法院能否享有财产刑执行权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执行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执行工作从体制到机制、从机构设置到队伍建设、从工作程序到工作方式,都暴露出一些弊端。其中,执行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导致执行权力滥用已成为执行工作的焦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近十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存在问题时指出“现行执行权利运行机制不完善,关键问题在于对执行权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个人说了算,以致于我们的执行法官占全国法院工作人员的十分之一,发生的问题却占了三分之一,这不是偶然现象,而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而要改革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权力过于集中,执行过程一人独揽的现象,必须对执行权进行分割和制约。从世界各国执行权的实施情况来看,权力制衡方案有两种,一种是法院与法院院外行政机关的制衡,另一种是在法院内部实行分权制衡。  相似文献   

9.
潘效国 《中国司法》2006,(6):105-106
俄罗斯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全局、联邦边防局等统称为“护法机关”。在1998年之前监狱是由内务部主管的,经过改革,划归司法部管辖。一、俄罗斯联邦的刑罚执行机关俄罗斯在司法部系统内自上而下设立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刑事执行权由其专门行使。《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第16条规定了不同刑罚的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罚由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地、财产所在地或被判刑人工作地的司法执行人员执行,该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由司法部统一管理。强制性的工作的刑罚执行由司…  相似文献   

10.
刑事执行权对最终实现刑罚目的具有终极意义 ,但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直接削弱了刑罚执行的效果。因此 ,在司法部下设刑事执行总局 ,待条件成熟后成立国家刑事执行部 ,并辅之以《刑事执行法》 ,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 ,逐步实现刑罚执行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11.
执行权是综合性权力 ,部分属于司法权 ,部分属于行政权。我国无需在法院之外另设执行机构 ,但必须严格区分法官与执行员 ,即执行员应行使执行中的行政权 ,负责具体执行事务的实施 ,而法官应行使执行中的司法权 ,负责裁判包括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员之间争端在内的所有执行纠纷。西方二种典型的执行体制形式虽似对立 ,但均是如此分配执行权。这样既可分别建立起对二种执行权的控制机制 ,又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2.
郑艳 《行政与法》2022,(3):91-97
社区矫正机构行使刑事执行权的行为包含监管、教育、帮扶以及不得已时的惩戒,本质上是司法行政权.本文旨在通过阐释社区矫正机构发展历程、分析社区矫正机构履职行为性质来厘清社区矫正机构的刑事执行权,在此基础上探寻重新配置社区矫正机构刑事执行权的路径,期冀对刑事执行理论的进一步深化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邵磊 《河北法学》2005,23(2):146-149
首先剖析了我国目前刑事执行的现状,并指出了问题所在;然后通过对西方一些国家在此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解读,得到了三点启示;最后在全面分析比较我国目前主要刑事执行理论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理论重构,认为我国的刑事执行改革应走执行体制一体化和立法形式多样化相结合的道路。  相似文献   

14.
法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国是当代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大陆法系的诞生地,对现代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及司法体制的产生和发展作出了许多重要贡献,其影响波及到世界许多国家,包括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国法院系统的设置与众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列。其主要特点可归纳为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立,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合一。司法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在司法法院系  相似文献   

15.
冯俊海 《山东审判》2005,21(4):89-90
近几年,执行工作体制改革被提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日程上,成为各级法院探索和研究的热点。目前,实践中普遍确立了高级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局统一执行的机构模式,各地法院仍然在积极探索执行局内部分权制约机制,执行监督体制有了很大起步。然而综观整个执行工作现状,执行监督仍是一个薄弱环节,现行法律体制缺乏对执行权的有效监督。下面笔者从执行权的性质界定入手,对如何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建立完善有效的执行监督体制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6.
刑事执行制度一体化的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着分散多头的现象,以至在行刑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不能及时到位的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背景下,如何使我国的行刑体制一体化,无论在刑事理论上还是在刑事实践中,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待解课题。本文从我国的现行刑事执行体制的弊端分析中形成理论上的构想,从而为我国的刑事执行体制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7.
俄罗斯的刑事执行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对刑事执行的重视,俄罗斯近年来积极推动一体化的刑事执行立法和制度构建,不仅制定了统一的法典,还建立了一体的执行体制。在西方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下,建立健全具体刑事执行制度,其做法有诸多可资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8.
论刑事执行权的性质及理性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执行权不属于司法权,它从刑事司法权中直接脱胎而来,通过自身要素的不断整合,表现出鲜明的行政权特征,但又不是一般的行政权,而是刑事行政权。刑事执行权的合理配置应当符合其自身性质和特征,遵循其内在的运行规律,使之通过调整和优化组合,最大程度地实现刑事执行的目的。这就要求改变目前刑事执行主体多元分散的混乱状况,促使刑事执行权的运行向一体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9.
执行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执行权应当分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此为改革方向规范了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与优化。执行权的优化运行必须包括自身内部、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有效监督,并处理好审执分离、审执兼顾与执行和解,统一管理、协调合作与委托执行,司法拍卖中法院与中介服务的配合等关系。  相似文献   

20.
创新和加强法院执行管理,既是重要的司法理念问题,也是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它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完善自身建设,回应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平、廉洁、为民期待的必然要求。①基于执行权的复合性和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对执行管理制度的研究维度更广、难度更大,所以不能奢求毕其功于一役。但借鉴审判管理的制度模式,可将执行权运行管理分为对案件执行流程的管理、对案件实体质量的评查以及对法官执行质效的考核。本文从执行实体管理的要素分析着手,对比执行程序管理,对现行的执行实体管理的乏力和缺位进行了论述,并试图从实体范畴内构建全方位、无缝隙的执行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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