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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共犯从属性说的单一正犯体系,"教唆他人犯罪的"中的"犯罪",不限于实行行为。所以,该款包括教唆他人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帮助第三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第三人犯罪、帮助他人(一起)教唆第三人犯罪等诸多情形。因此,在《刑法》第29条"教唆"行为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不限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教唆犯",不能等同理解中、德、日这两种语境下的"教唆犯"。我国这种独具特色的教唆犯规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弥补了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可能带来的处罚漏洞,避免陷入区分犯罪参与类型的泥淖,理顺了参与论的核心关系。并且,"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在遵从对一般预备犯处断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第29条第2款的未遂教唆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   

2.
评析国内外刑法学界关于教唆犯处罚根据的学说,认为处罚教唆犯的哲学根据在于教唆犯相对的意志自由,法学根据在于教唆行为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三个明显特点:1.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2.教唆犯罪侵犯的是不确定的客体,它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具体内容;3.教唆犯不是罪名.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确定罪名。笔者认为,《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重大矛盾,且与整个刑事立法体系不符:——《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而在第二款中又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本身说明了教唆犯罪并不都是共同犯罪。作为我国重要部门法的《刑法》,对同一犯罪行为在同一条文中前款规定是共同犯罪,后款又予以否定,立法明显不严谨、不科学,有失《刑法》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4.
为了破获案件卧底警察实施陷害教唆,包括唆使他人实施未遂的犯罪,唆使既遂但尚未完成的犯罪,唆使犯罪既遂且完成的犯罪.卧底警察实施不同的陷害教唆诱使他人犯罪,由于其行为不符合教唆犯的主客观条件因而不具有可罚性,不能构成刑法上的教唆犯.  相似文献   

5.
冯红 《前沿》2014,(9):82-83
教唆犯一直为学者们所关注,教唆未遂的认定更是争议不断。由于对教唆犯性质认识的不同,教唆未遂的认定也不同。本文就从教唆犯性质人手,重新审视教唆行为的未完成形态,以此解决教唆未遂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6.
伪证罪中的虚假行为 ,是指有关证明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内心认识进行陈述。伪证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不能是单位。犯罪人教唆他人为自己进行伪证的应作为教唆犯处理 ,但是教唆他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教唆窝藏、包庇罪 ,教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不宜作为教唆犯处罚  相似文献   

7.
过失犯的本质是违反注意义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故意"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引起过失犯罪的行为,其可罚性已经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但是在现有的刑法理论框架内,为教唆人找到处罚依据似乎还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强调行为人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以共同故意为其成立条件,因此过失共同犯罪这种犯罪类型被拒之门外;如果认为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以各自的行为成立过失犯,单纯的教唆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存在疑问。在立法层面,不管是共同犯罪的规定还是教唆犯的规定,都为处罚"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设置了障碍。考察国外的立法规定,应修正我国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为处罚过失共同犯罪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8.
陷害教唆与侦查圈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陷害教唆与侦查圈套有着天然的伴生关系 ,按我国教唆犯二重性的通说 ,陷害教唆行为应具有可罚性 ,但并非所有类型的侦查圈套都具有可罚性。应根据不同类型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9.
无论是刑法理论抑或是司法实践,关于共犯与身份关系问题的研究和检讨尚未形成一致性的见解。其中,身份犯与教唆犯的关系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在身份犯与教唆犯竞合以及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的场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以符合正义理念的实质要求,实现刑事法治和法律正义。  相似文献   

10.
论未遂教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遂教唆不同于教唆未遂。未遂教唆是西方大陆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饶有趣味但又令人头疼的问题。本文在评述了西方大陆刑法理论关于未遂教唆的观点之后,论证了未遂教唆的可罚性,探讨了未遂教唆的犯罪形态并分析了未遂教唆与教唆未遂的异同点。  相似文献   

11.
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罚金刑执行难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其立法根源在于刑法总则所确定的罚金刑适用根据的单一性,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规定的僵化性;其司法原因在于罚金刑的判决具有盲目性,罚金刑的执行主体不够具体。从立法上讲,应完善刑法总则关于确定罚金数额根据的规定,改进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的规定,同时增设罚金易科制度;就司法而言,应摒弃罚金刑适用的盲目性,并统一罚金刑的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责任评价的时间起点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我国刑法以处罚预备犯为原则,有助于严密刑事法网,将犯罪遏制在萌芽阶段,充分发挥刑法预防功能,但其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与刑法谦抑精神相违,缺乏实践操作性。刑法第22 条已经名存实亡,成为一种无意义的重复规定,建议修改刑法时予以删除,同时将一些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13.
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明确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之中,但要在刑事法治领域真正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则必须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的执行三个环节融入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常识、常情、常理,在刑事立法时将常识、常情、常理抽象到各刑事法条款中,在刑事司法时将常识、常情、常理还原到具体的案件中,在刑罚的执行环节将常识、常情、常理融入到各种行刑中,从而在刑事法治领域彻底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4.
刑事和解是近几年法学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并在学界引发诸多讨论,实务界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在其适用阶段方面,尚未取得一致的见解。综观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适用刑事和解,但诉讼阶段不同,对刑事和解的最终结果产生的影响亦不同。  相似文献   

15.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简易程序的监督与制约是司法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简易程序中检察监督与制约作用产生诸多影响,在理清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中检察监督与制约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刑事简易程序中检察监督与制约的优化配置进行思考和研究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6.
论保安处分中国化——以立法模式为分析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政治背景下,我国已具备保安处分中国化的良好环境。基于对保安处分的基本理论和保安处分中国化的立法模式的分析,保安处分中国化应是刑法化而不是行政法化,应采用二元制而不是一元制立法模式,应纳入刑法典采用单行刑法而不是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模式。  相似文献   

17.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诉讼替代程序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初步探索,而现行法律对于刑事和解程序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方在实施过程中标准不一、形式各异。为保证我国法制的严肃和统一,必须立足于我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基础,吸收国际刑事和解的理论与经验,从程序规范的角度对刑事和解进行分析,进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机制。  相似文献   

18.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围绕刑事拘留期限产生了很多实务问题.而这些实务问题依据现有法律规定难以得到确切的答案。文章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理论理解,对刑事拘留期限适用中的几个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危害行为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的根基,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目前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体系地位不当,导致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混乱和司法实践的困惑,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完善、刑事法治的实现尚有抵牾之处。鉴此,从危害行为理论的反思、危害行为体系性地位的辩驳以及司法实践的困惑等方面对我国的危害行为理论进行系统批判,同时把危害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之前作为刑法中的行为进行评价,无疑会有助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13条但书的价值蕴涵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刑法第 1 3条犯罪概念中的但书具有重大的立法和司法价值。在立法上 ,它通过收缩犯罪圈 ,满足了刑法谦抑的要求 ;在司法上 ,它通过协调情与法 ,保证了实质合理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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