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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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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介绍贿赂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认定介绍贿赂罪对于公正、合理地惩处“贿赂托儿”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既遂应当以行贿与受贿的实现为标准;介绍贿赂行为不构成行贿、受贿罪的帮助犯,而是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教唆贿赂并介绍贿赂的行为应当以牵连犯论处;间接受贿过程中又介绍贿赂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介绍贿赂过程中侵吞贿赂物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
正确认定介绍贿赂罪对于公正、合理地惩处"贿赂托儿"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既遂应当以行贿与受贿的实现为标准;介绍贿赂行为不构成行贿、受贿罪的帮助犯,而是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教唆贿赂并介绍贿赂的行为应当以牵连犯论处;间接受贿过程中又介绍贿赂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介绍贿赂过程中侵吞贿赂物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中的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其渊源在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在我国将国际公约内化为国内刑法的过程中,本罪的若干方面仍与公约存在脱节之处。笔者认为,应将本罪构成要件中的"不正当商业利益"修正为"不正当利益";重新界定"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内涵;扩大"贿赂"的范畴;最后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应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当其与受贿罪发生竞合时,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多环节利用影响力请托情形,关系人可成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共犯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很多时候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对请托人的行为应采取引证罪状方式规定,并规定单位犯罪条款,罪名概括为"影响力行贿罪",并应当根据受贿行为的时间准确认定犯罪时间。  相似文献   

5.
介绍贿赂罪的设立没有导致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没有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解决的适用问题,因而不宜予以废除。介绍贿赂行为必然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由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特殊规定,应该以介绍贿赂罪定罪处罚,但是两种情况除外:其一,行为人与受贿方共谋,并将受贿款项分赃,此种情形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其二,行为人与行贿方属于利益共同体,请托事项的完成对行为人也有利益关系,此种情形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  相似文献   

6.
介绍贿赂行为是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的居间活动,对行贿、受贿犯罪的成立起到帮助、促进作用。它与行贿犯罪行为、受贿犯罪行为具有相似性,但是二者不可等同视之。因此,有必要在分析贿赂行为属性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探讨介绍贿赂罪的独立性,以及其存在对于完善刑事立法所起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7.
我国反商业贿赂刑事机制欠缺周延,难以应付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犯罪态势。重构我国反商业贿赂刑事机制刻不容缓,应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商业贿赂罪的主体范围;加大对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将贿赂内容扩大到一切不正当利益,加重财产刑,充实资格刑;由检察机关统一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设立污点证人制度,瓦解商业贿赂当事人之间的默契;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相似文献   

8.
《时代潮》2001,(10)
2000年12月6日,在"2000年江苏省刑法学研讨会"上,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金卫东递交的论文中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性贿赂罪"。定性"性贿赂罪",金卫东认为需有三种理由:1、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也可以达到财物贿赂达不到的目的;2、在一定程度上,就其诱惑力而言,"性贿赂"的社会危害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3、"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  相似文献   

9.
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有偿性地非法流转,主观方面则不以牟利目的为必要。以毒品交换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非财产性利益的价值不能通过金钱衡量,故以毒品交易非财产利益的行为并不符合贩卖毒品行为的本质特征。由于无偿赠与毒品的行为并不满足有偿性的要求,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为吸毒者代买毒品行为则应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0.
<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此前,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构罪的必备要件。而1979年刑法则不要求行贿罪是否具有谋取利益的问题。多年来  相似文献   

11.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初衷是为更好地惩治腐败。但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当前反腐败形势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暴露出了其立法上的疏漏以及它与贪污贿赂罪其他各罪之间的不协调,并因此严重妨碍了本罪反腐功能的实现。本文拟在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过程中提出完善本罪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侵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行贿受贿行为。它与我国刑法第163条、第164条有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以及刑法第385条至第393条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与联系。有鉴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独立品格,我国刑法应对其单独立法,内容上包括上述两类贿赂犯罪的主体在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体系上隶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由此实现了我国贿赂犯罪的体系从以主体为标准的二分法向以客体为标准的三分法的转变。  相似文献   

13.
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类罪,严重破坏着市场经济秩序,运用刑法手段规制此类犯罪已刻不容缓。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对商业贿赂相关问题的司法认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产生不同的认识,给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和范围、商业贿赂犯罪的客体、犯罪对象,以及该罪在认定中的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的“职务”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便于在司法过程中准确认定和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14.
分别属于贪污贿赂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有必要修改为同一犯罪——挪用款物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同一性,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并为一罪的理论依据,也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统一归并为一罪的客观事实基础。  相似文献   

15.
孙文雪 《中国保安》2006,(20):19-21
2006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作出重要指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从此,一场在全国各行业反商业贿赂的大会战拉开了序幕。“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求我们首先弄明白什么是商业贿赂,其次是我国目前法律是怎样对商业贿赂进行规制的,怎样才能更好的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一词严格来说并不是专商业贿赂涵义探析业的法律术语,我国刑法中也从没有“商业贿赂罪”的罪名,在我国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要求大致协调,但二者在犯罪主体范围、贿赂范围、利益要件设置、死刑配置、资格刑配置以及行贿罪行为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并且<公约>中若干罪名在<刑法>中尚付阙如.应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等新罪名,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贿赂犯罪配置资格刑和罚金刑等,以期在<公约>框架下完善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7.
<正>近期,关于"性贿赂"是否应该入罪的争论被广泛关注,表明腐败新动向给当前反腐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在贿赂方式上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即从过去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为隐蔽性较强的性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感情贿赂等非物质化贿赂。在一定程度上,非物质贿赂的腐蚀性,远非特定数额的财物所能企及,其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甚至超过了财物贿赂。  相似文献   

18.
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是对国家公务正当性的侵害,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犯罪客体遭受侵害后的"进一步结果",将其解释为客观的超过要素是妥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9.
我国普通累犯成立条件包括罪数条件、主观条件、罪质条件、主体条件以及时间条件。参考各国的立法例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累犯制度有必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在罪数条件上应将再犯与累犯予以区别;在主观条件上应考虑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在罪质条件上应将后罪予以必要限制,明确规定后罪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构成累犯;在主体条件上应排除未成年人累犯,增设单位累犯,并且应作出提示性的规定,在单位累犯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自然人的普通累犯。  相似文献   

20.
刘雷 《传承》2009,(6):146-147
香港刑法中的受贿犯罪包括订明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和接受利益罪和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两种形式。通过对其犯罪构成内容的具体研究,在关于受贿犯罪成立与量刑同请托事项之间的关系、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受贿的数额还是受贿行为以及公务受贿犯罪与经济生活中的受贿犯罪的关系等问题上,对内地的受贿罪研究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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