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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制度和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分别进行成本有效性分析和比较,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制度的法律成本相对较低,在我国当前的法制状况下是效益较优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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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又引起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否要建立的话题.在简述公司瑕疵设立的概念与两大法系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原理与司法实践,阐述我国对待公司设立瑕疵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并且对现有制度给予评价,更进一步的证明在我国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没有必要的,最后提出关于如何将我国现有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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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是为了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这对于公司来说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公司设立瑕疵常有发生,对此法律该如何加以规制涉及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文首先厘清了设立瑕疵的概念,在比较分析国内外设立瑕疵法律规制的基础上试为我国的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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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瑕疵涉及诸多法律关系的稳定,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而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定与新公司法倡导效率优先、鼓励投资及推崇私法自治的理念格格不入,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瑕疵设立规制上虽然存在来自传统的差异,但是都力求促成公司企业维持,保护商业交易安全,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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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表现集中在"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几个方面,但是现行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缺陷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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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瑕疵是伴随着公司制度诞生起即一直存在的副产品,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埋下了隐患或造成了损害。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瑕疵设立的制度建设方面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主义立法思维,此种做法在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仍有很大不足。鉴于我国当前欲提高交易效率的需求和趋势,本文主张实行行政与司法双轨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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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程序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公司法及审判实践尚未确立完善的公司瑕疵设立及其救济制度,通过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程序,尤其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或取消的法定事由、主张方式、原告和被告、诉讼期限、效力等制度进行预期和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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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尚无完善的成体系的规定,在保护交易安全和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仍有不足。文章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公司瑕疵设立效力模式,分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效力制度的现状和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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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商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总有一部分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实质条件或程序条件上一些瑕疵。瑕疵设立的公司不仅其市场主体资格令人质疑,影响公司设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危害社会总体经济安全。文章通过对公司瑕疵设立一般理论的研究和两大法系国家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处理进行综合比较,对我国《公司法》在处理公司瑕疵设立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然后针对我国瑕疵设立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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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金出资亦称现物出资,它产生于自由经济体制时期,由于能够调动投资积极性、节省公司设立成本,顺应高效高利的市场需求,成为筹集公司资本的重要途径。我国主要通过《公司法》等法律对非现金出资瑕疵进行规制,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其在现实运作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例,于明确出资主体,明晰出资客体,健全出资程序,加强出资监管,分配瑕疵责任等方面着手,建立较完整的非现金出资瑕疵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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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法人格之维持、公司法人格之否认与公司法人格之扩张。我国公司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控机制。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应当遵循“原则维持、尽量补正、例外否认”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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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世界性的制度,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早已为世界各国广泛应用。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是针对股东大会决议形成的瑕疵而产生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旨在保证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证公司交易的安全性。由于种种因素,这一制度目前在我国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文章试从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的概况为出发点,结合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的问题与现状,以期为我国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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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关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法律制度已在不断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在此方面更是做出了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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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上的设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法上的设立行为有其特有的涵义和价值。设立行为即制定章程。设立行为的完成,意味着公司章程的产生、生效和设立中公司的创设。设立行为的瑕疵构成了公司设立无效或可撤销的主要事由。我国《公司法》应该完善对章程制定、设立中的公司的地位和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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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某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中漏洞对公司进行非法操作。为此,笔者对瑕疵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提出质疑,并为完善我国公司制度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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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公司法》对于创立大会的规定在组成、决议事项、审查、表决权的计算以及瑕疵的认定和补救等方面存在着不足和缺陷。为完善我国公司设立的创立大会法律制度,建议:创立大会应当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组成;为使表决权应有的监督和审查功能得以发挥,协调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当构架新的表决权制度;增加创立大会决议的内容;建立对发起人设立行为进行检查的制度;增加对决议不成立公司法定情形及其表决权比例的规定;针对决议可能出现的瑕疵,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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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物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中较为敏感的话题。以现物出资不仅要符合出资协议的约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否则,即构成瑕疵。现物出资瑕疵包括标的物上的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也包括出资行为的瑕疵。为了保证资本充实原则,现物出资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否则,出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出资瑕疵被发现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公司设立前发现瑕疵的法律责任与公司设立后发现瑕疵的法律责任,按照瑕疵大小的不同,又可分为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时的责任与未达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时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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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努力实现投资人的意愿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需求,独立财产、独立意思和独立责任是公司法律人格的本质要素,公司设立合法性问题应满足系列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对合法性问题的探讨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设立,完善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