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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学派之争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内在动力.最近有学者主张以行为功利主义为哲学立场的“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从多种角度对违法领域中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规范违反说)展开批判,“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也有学者主张“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并将“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对称为“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但主张“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的学者基本赞同“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在违法领域的基本立场,这实际上放弃了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在刑法学中的主战场——违法性领域,二元规范违法论者也没有对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展开学术反批判.以具体行为一时一景的具体功利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而以符合规则的“类”行为的长远积累性功利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规则功利主义违法观”具有相对合理性,应当成为我国违法性理论重构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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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汉斯·威尔哲尔(Hans Welzel,1904—1977)是德国卓越的刑法学家和法哲学家。他在刑法学上最大的贡献是创立了目的行为论理论。这不仅动摇了传统的行为论(因果行为论)的权威,而且影响了整个刑法学体系。正如日本著名刑法学家木村龟二博士评价说:“当今写刑法总论的人,无论是采主观主义立场还是采客观主义立场者,如果不论述目的行为论,就不算是完整的刑法总则体系。” 一、威尔哲尔的目的行为论主要观点 (一)“目的行为论”的含义 “目的行为论”一词,在德文中是“finale Handlungslehre”。日本学者有的将其译为“目的行为论”,也有将其译为“目的行为理论”。德国刑法学家叛兹格(Mezger)认为。目的行为论,是关于行为概念的“目的论”(finale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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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中,有关违法性的理论有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两派的主要分歧在于行为样态及其主观要素的考察应该放在违法中还是责任中。我国学者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争论,是在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进行的。中国的刑法在坚守客观违法性论的立场上,应该走向"通过‘恶行’造成‘恶果’"的(二元的)抛弃了道德主义的新行为无价值论;其作为"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说"的统一体,承认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指向法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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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学自客观违法性论战胜主观违法性论而取得理论上的支配地位以后,历经了一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盛行、行为无价值概念的引入、一元行为无价值论的闪现以及折中二元理论最终成为通说的过程。对于中国刑法不法理论来说,从中可以得出几条基本经验:第一,只要承认不法具有确定犯罪类型的功能,那么二元论就拥有难以撼动的内在合理性。第二,强化法益侵害对于不法的基础性意义,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理论发展的大势所趋;同时,行为无价值也完全可以和法益保护立场相一致。第三,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应以法益侵害和结果归责为纽带建立起紧密的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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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评价的立场选择——为行为无价值理论辩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中,有关违法性的理论有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这种关于违法性本质的理论对立也是有关犯罪行为评价立场的对立。这两种理论都具有相对的真理性,结果无价值论存在理论的缺陷,而行为无价值则有其积极的内涵。我国刑法理论应借鉴行为无价值论中的有益内涵,摒弃以单纯的法益衡量为基准来评判行为的结果无价值理论,建立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础的犯罪行为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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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18-26
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是存在对立的,这主要表现为一元的犯罪论体系与二元的犯罪论体系之间的对立。以北京大学张文教授为代表的人格刑法学是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互相融合的人格刑法学,其崛起可谓是侧重于主观主义与行为人主义的刑法学在我国的再生,对此应当予以高度的关注。但是,人格刑法学的观点是否具有刑事政策上的可接受性和司法上的可操作性仍有待未来进一步研究。现今,人格刑法学只是一种美好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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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共犯规定对共犯从属性说的贯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学界对共犯的性质存在学说对立,但是与欧陆、日本刑法学不同,基本上是二重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独立性说的对立,而且二重性说占据主导地位。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立场上,对刑法进行实质的、体系的、客观的解释,就可能得出刑法共犯规定实质上贯彻了共犯从属性说的立场。在解释结论上,对《刑法》第29条第2款就会得出与以往所有的刑法学说不同的结论,即仅指被教唆者实行犯罪之后没有达到既遂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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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刑事政策定义的不同解读入手,通过对欧陆刑法学说史的研究以及对欧陆刑法学行为价值学说的辩证分析,正确阐释了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及其相互关系。作者认为,现代欧陆刑法学说史证明了刑事政策思想决定刑法理论的走向,而不同国家坚持的不同刑事政策立场决定了一个国家主流刑法理论的选择。同时,刑法理论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推行具有重要影响力或反制作用,我国刑事政策从偏离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打"刑事政策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与转变,正好验证了"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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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拙著《美国刑法》(1987)犯罪行为一节中说的“占有(possession)”(日本学者也认为在刑法上持有与占有是同一概念)算是一论,拙文《论刑法学若干重大问题》的问题之二“充实犯罪构成理论”中提到的“持有行为形式”算是二论(论点未变但论述方法看来不尽妥贴),这里便是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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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学关于犯罪论之争的主导思想在于以民主主义刑法理念完成对威权主义刑法理念的反思.反思的着眼点在于:为了彻底地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如何以客观主义刑法学取代主观主义刑法学;如何构建以构成要件(或者行为)为基础的犯罪论体系.关于犯罪论的具体问题的争论集中在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体系定位及其机能的发挥;行为的定位及行为论的选择;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责任的本质之争.与之相对照,我国刑法学关于犯罪论的研究存在构成要件机能论研究的模糊、忽视行为论研究、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意义不明、责任本质的不明确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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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位置,在刑法学说史上,出现过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等具有影响的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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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刑法中的行为理论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为在刑法理论中地位的确立是近代刑法的最大成就。关于行为内容的探讨,大陆法学从各个不同视野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有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等四种,认为无行为即无犯罪;英美法系刑法学则主张修正大陆法学的行为理论,以“事态”取代行为,以控制原则取代犯罪行为要件。他们在行为方面的理论探讨有着特定的借鉴意义。虽然行为概念不是最理想的表述,但目前却无可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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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结果呢?长期以来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争。在我国刑法学教材和有关论著中,犯罪结果往往与危害结果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把危害结果作为刑法上结果的唯一研究对象,并对危害结果提出了诸多见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是特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第二,“按通常观点,在犯罪构成中所说的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更确切些讲,是犯罪行为给犯罪直接客体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三,“所谓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是从广义上给犯罪结果下的定义,其对客体的损害,既包括了物质性的,又包括了非物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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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现状和展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日本,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实际上是违反伦理秩序的法益侵害论与纯粹的法益侵害论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具体体现在违法判断的对象、标准、时间以及刑法任务的理解的不同上;违反伦理秩序的法益侵害说尽管有其存在的历史背景、观念根据和社会原因,但在内在逻辑上存在破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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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日本刑法学的研究和借鉴在我国方兴未艾。流派纷呈的刑法解释学、绵延不断的学派对立、注重本国特色的见解吸收过程 ,构成了日本近现代刑法学发展的主要特征。研究日本刑法学 ,不仅仅是引进日本刑法学的观点 ,更主要的是要了解他们的研究特色和研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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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如欲告别道德主义的羁绊,就应该承认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指向法益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是"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的统一体。既然违法性兼具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损害(实害或者危险)的双重性质,那么,像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那样,只将法益置于违法性评价的核心,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不妥当性的主张,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损害共同决定违法性的有无及其程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益要从属于行为;在对法益概念的具体使用上,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间存在一些实实在在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使得行为无价值论总体上呈现出与结果无价值论不同的理论面貌,而且最终导致两派在犯罪成立范围、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刑法和社会的关联度上都不相同。因此,分析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具有重大理论和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