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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下旬,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对当前律师在北京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参与调研的律师走访了全市各看守所,了解情况并征求对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工作的改进意见;现场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律师进行互动交流,并向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放了调查问卷,了解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和解决会见难问题的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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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监利县第二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军律师反映,监利县人民法院今年审理的一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是一起法院炮制的冤案,控告监利县法院法官何雄、吴时军在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徇私枉法,与当事人合谋陷害他人并指使他人作伪证;而且还不让律师看案卷,剥夺法律赋予律师的正当权利。为此,记者专程到监利县就此案采访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了解此案的真实情况。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监利县法院法官何雄、吴时军在1998年11月238公开审理这起案件的第四次开庭之后,即将签有法院公章的旨在阻挠律师执业的宣传传单在案发地的乡村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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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检察机关的会见证明张朝霞吴祥义最近,一例律师起诉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在社会上反响很大。该案的诉讼事由是:1998年2月9日,原告——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刚、林丹接受犯罪嫌疑人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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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县人民检查院驻看守所检察干部,连续发现律师会见法院正在审查还未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在押被告人。该检察院为堵塞漏洞,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在该律师再度要求会见被告人时,驻所检察干部予以拒绝。同时,就此向县公安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律师会见被告人除持事务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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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过程中 ,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常常遇到主要来自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阻力和限制 ,“会见难”便是其中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分析和研究律师“会见难”的原因与解决措施 ,对于保障和推动《刑诉法》的正确实施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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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修改条款中,有一章格外引人注目,那就是第四章“辩护与代理”。该章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诸如此类的规定被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曾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称为:“此次修改最令人满意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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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律师会见难”的现状剖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引言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之后,依法与其面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或者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意见和理由,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辩护作好准备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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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接受被收审人亲属委托,代理被收审人诉CM县公安局不服收容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但前去CM县收审所会见被收审人时,被CM县收审所及CM县人民检察院驻收审所干部要求说明理由,须征得CM县公安局《包括预审科》及CM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首肯。笔者认为:一、被收审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广到只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从中第:项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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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年底至今,正是新、旧《刑事诉讼法》交替施行期。公众在期待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同时,更对该法解决律师"会见难"寄予了厚望。然而,该法新旧交替时,在广东省汕尾市,北京刑辩律师张燕生等人遭遇"会见难"。新法前,公安拒接材料会见难按照张燕生博客上的记录,第一次"会见难"发生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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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权保障观念的不断加强,国际刑事司法规约对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也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与之相适应,各国刑事诉讼中,也普遍对犯罪嫌疑人在羁押中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予以实际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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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被告与律师会见通信权的保障与限制——以欧洲人权法院裁判为借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押被告能够接触辩护律师并在不受监察的情况下进行会见通信,是达成有效辩护的关键,但基于监所秩序管理与刑事程序保全,又不能一概排除限制会见通信的措施。这里涉及不同目的之间的冲突和调和,在此欧洲人权法院裁判关于会见通信保障与限制的解释与运作值得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应确立自由交流权的立法基点,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之间,应以会见通信不受监察为原则,限制会见通信为例外。监察措施应贯彻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构建防止监察手段滥用的程序担保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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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SV.Switzerland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定:被告与其辩护律师间的会见存在保密特权.仅可以监看而不可以耳闻其内容(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方式)。在确立了监看而不:耳闻原则之后.欧洲人权法院要进而面对“耳闻”有无容许例外的问题。就此.该院并末概括否定容许例外.但“耳闻”的前提是存在正当化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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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全国律协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则》(下称会见规则)。在谈到此次《会见规则》制定的必要性时,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告诉记者: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和前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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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了解美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状况为目的,2005年2月,笔者同参与“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状况调查与研究”项目的其他7位著名专家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访问了美国部分地区的警察局、监狱、法院、律师事务所、检察官办公室、法学院,并广泛听取了相关人士的介绍,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很多方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本文仅就美国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况作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