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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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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网总结去年部分贪官的“忏悔录”评出十大“经典台词”后发现.2007年贪官第一大忏悔“经典台词”是“不懂得法律”。代表人物是宁夏国土资源厅前副厅长王英福,他在忏悔时说:“这是没有认真学习、严格守法的恶果。”  相似文献   

2.
近日读到一篇《贪官为何“挪窝倒”》的文章,不觉为该文拍案叫绝,因为他道出了常人所未曾深思过的一个普遍现象。的确,许多贪官,在台上时大都是“纸老虎”,外强中干,却经不起群众举报,架不住个人财产审计,不少贪官就像癌症病人,坐在原地不挪窝,兴许还能多苟延残喘几天,一旦离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失去了往日的权威,便马上从凶神恶煞变成了泥塑像,不堪一击。从这个角度讲,贪官确实容易“挪窝倒”。  相似文献   

3.
在我的反贪生涯中,每次和贪官或行贿人谈话时,经常用到两个词汇——“收钱”和“送钱”.很忌讳用法律术语“受贿”和“行贿”这两个字眼。因为我认为这样不会太刺激他们。毕竟,我们干的是与虎谋皮的活,不能不讲究方式方法。但时间长了,甚至连我自己都不明白这几个词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其实,生活中,还有一个词我们也是经常挂在嘴边的——“花钱”。  相似文献   

4.
“贪官脑门上又没有写着一个‘贪’字。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他们会想法设法来掩盖自己的腐败行径.用种种马甲来保护和伪装自己。”采访中,四川省纪委一名资深办案人员说。  相似文献   

5.
多余的东西     
不少贪官在忏悔时都会说:“自己本不缺钱.可是连自己都不明白.为什么还要贪占这么多钱?”贪官的这一疑问让我想起了四个字:欲壑难填。在欲望面前.如何把握自己,不仅仅需要高远的境界.还要有过人的智慧。  相似文献   

6.
有这样一位市委书记,为了掩盖自己逾千万元的不法收入,竟然在一夜间变成了“功底深厚”的“小说家”。除了谎称自己多次在外地买彩票中大奖外,还将原本是普通工人的父亲“描写”成“超级富翁”,将身为普通农民的贫寒母亲“打造”成“百万富婆”……贪官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编造谎言,掩盖真相,并不出人意料,但像这位书记这样把“故事”编得如此离奇、离谱,在中国的众多腐败官员中,堪称第一人!  相似文献   

7.
尽管贪官语录一直被人关注,但是,贪官们并没有意识到人们关注其语录的本意。因而,依然屡屡出现贪官“语不惊人誓不休”的现象。笔者总结一下2008年贪官们“发表”的语录,希望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相似文献   

8.
由于我国与大多数国家没有签订引流协议,近年来,一些贪官外逃到海外,利用我国与他国法律不对接的空子,拿着人民的血汗钱堂而皇之地过着奢华的生活。对此,我国法律只有望洋兴叹。2003年9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这无疑给那些外逃贪官敲响了丧钟。而在2003年年底提交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对外逃贪官给予毁灭性打击!  相似文献   

9.
这贪官女儿的眼泪还多少有点黑色幽默。 不久前,笔者所居城市告破了一个贪病青案,十余名厅、处级贪官被送上了审判席。他们将贪得的钱或交给亲友窝藏,或购买房产,或化名存入银行,在反贪部门的穷追猛攻下,不但将原赃全部追回,有的还追出了一大坨“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但也有一个副厅级贪官例外,他的赃款有几百万元没有追回。为什么?因为他把赃款交给女儿,大多数被女儿“高消费”了。  相似文献   

10.
有评论说,现实生活中,很多贪官善于作秀,用各种“正面宣传”来掩护自己。然而,邱晓华显然不是一个善于作秀的贪官那么简单,那为何“善”与“恶”如此矛盾地集中在一个人身上?  相似文献   

11.
施艳 《检察风云》2011,(20):32-33
他是我所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年龄最小的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才25岁。在他身上,没有刑事犯罪分子的那些“戾气”和“怨恨”。与一些老奸巨猾的贪官相比,他没有很深的心机,给人的印象内向腼腆,言语不多。  相似文献   

12.
反贪倡廉,是古今中外政权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个朝代处置贪官的法律各有所不同,古人是如何处置贪官的呢?春秋以前将贪赃枉法称为“墨”罪,秦汉时称之为“受赇枉法”.赇,据东汉许慎所编的字典《说文解字》的解释,是“以物枉法相谢也”,即用财物恳求违法裁断.受赇枉法在汉朝是重罪,行贿的受贿的一律处以“司寇”刑即将罪犯发往边境刺探敌情.按照行贿、受贿的钱财“赃”数额多少来量刑,魏、晋的法律专门设立“请赇”篇,集中规定这方面的罪名处罚方法.唐朝对受财枉法罪处刑较重,赃值绢一尺处杖一百,以上递增,至赃值绢十五匹以上处绞刑,犯受财枉法罪的官员不得享受诸如八议、官当、上请、减刑、免官、赎罪等等特权.唐朝诸帝虽号称礼待臣下,但对于贪官惩治常常不留情面,经常是“于朝堂集众决杀”、“重杖一顿处死”,以威吓朝臣.五代后唐时,有一次抓住了一个贪污官府财物的贪官,宰相向唐明宗李嗣源报告,请求赦免那个贪官.唐明宗说:“食我廪禄,贪我钱粮,苏秦复生,说我不得.”执意将这贪官杖毙朝堂,为文武百官之戒.贪污官府财物的贪官,在古代称之为“主守盗”或“监守自盗”.在各类贪官中这种贪官要受的处罚最重,因为监守自盗直接损害统治者“家天下”的利益,难怪唐  相似文献   

13.
贪官捞钱的手段多是大同小异的,而对待犯罪的态度却不同;贪官当庭翻供的理由多是大同小异的,却没见过自称精神有病的。安徽省国土厅原厅长陈良纲是个特例。他在接受纪委和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认了受贿90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出庭受审时却推翻自己的全部供述,说当初自己认罪时“精神不正常”,过去作的有罪供述都是“虚构的”。  相似文献   

14.
王冬梅 《政府法制》2009,(19):22-23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徐吲元被媒体称为“草原巨贪”。他自称对一笔笔送上门的巨额钱财“根本没有太在意过”。他的自我评价是:“我不是一个昏官,也不是一个庸官,却因为廉洁问题成了一个出了事的贪官。”  相似文献   

15.
方工说:“我也不赞成那种认为一个人犯了罪,注定永远是个坏人的形而上学的观点;犯罪后理当认罪忏悔,改过向善,真正这样做的人应该得到鼓励,但这不等于轻信。对待贪官的罪行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公正地处罚;对他们是否悔罪,也应听其言而观其行,根据事实进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根绝那些被查处的贪官企图以虚假忏悔赢得社会同情进而骗得从轻处理的投机心理。”  相似文献   

16.
萃岚 《政府法制》2010,(16):35-35
贪官都是翻云覆雨、势利轻薄的小人,他们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把臭的能说成香的,把丑的能说成美的,连腐败都能找出“充足理由”,以致闹出许多政治笑话,让人既感滑稽荒诞,又觉可恨可恶。这里列举贪官们15个雷人的腐败理由,看贪官咋给自己进行“无罪辩护”。  相似文献   

17.
一个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置职工死活于不顾,大肆贪污,任人唯亲,横行霸道,工人们看在眼里,,气在心里,也恕不敢言,终于,一位共产党员、退伍兵挺身而出,阻止贪官的违法行为。怎料,退伍兵和他的家人从此陷入了茫茫的苦海之中……凭着,“我就不信在五星红旗下贪官能逍遥法外”的信念,历尽艰辛,终于把贪官推上了审判台。  相似文献   

18.
贪亦有德?事实确乎如此。“我们很希望碰到那种所谓‘盗亦有道’的贪官,他们至少遵守潜规则,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但现在许多贪官不仅违反明着的规则(国家法律),连暗规则也不遵守。”这是一位驻我国的跨国公司化名叫作陈淼的高级经理人,面对媒体讲述自己与贪官打交道的一种体会(见《中国青年报》2003年11月26日载)。他在美国获得若干个学位,横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人文学科,回国创业经过了数年历练,被逼着学会与各种贪官打交道以适应国内环境,拓展公司业务。从陈淼的这句话中,不难感受到他不得不与贪官打交道的无可奈何,以及对“不仅违反明着…  相似文献   

19.
《江淮法治》2010,(6):17-17
从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到出走巴黎不归的温州鹿城区前区委书记杨湘洪等,一个个典型的“裸官”引发舆论哗然,让老百姓在贪官们的“胜利大逃亡”面前惊叹无语。  相似文献   

20.
所谓“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新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而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或“中间人”手中。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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