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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谋利要件”的涵义及研究意义 本文所指谋利要件是指在受贿罪犯罪构成理论下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一行为的认识反映和理论概括。此处的“为他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包括为他人谋利之实际行为,也包括为他人谋利之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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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型受贿犯罪,是指请托人主动将贿赂物交付给行为人而行为人予以收受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将收受型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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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斡旋受贿罪。在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不仅要求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要求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因此,如何确定"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对于斡旋受贿罪的定罪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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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犯罪主体的扩张与界定——以《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为基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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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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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手段,即主体通过何种方式、途径实施了受贿行为。在新型受贿罪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未得到立法首肯之前,普通受贿犯罪都是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当事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故学界关注的受贿罪的手段就是如何理解、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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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情人(特定关系人)通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情人所介绍的请托人谋取利益。其本人虽未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但对情人事后直接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予以默认,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其情人系共同犯罪,亦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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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干股是贿赂犯罪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如何认定这类案件中的受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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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新刑法中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应理解为利用本人的职权便利 ,可以是将来的职权便利 ,但不包括所谓“过去的职权便利”。刑法第 1 6 3条第 3款规定的索贿构成受贿罪 ,应当以第 385条的规定为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 ,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 ,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间接受贿的成立 ,必须以行为与第三人职务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为前提 ,为请托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 ,包括非法利益和不确定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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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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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认定王世科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所构成的受贿罪,已成为受贿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对如何界定这种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内涵和处延,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统一的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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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如何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规定,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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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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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型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它与普通受贿的本质都是权钱交易,但前者因出现在赌博场合,借助于赌博的输赢规避了直接收受财物的嫌疑.故在构成受贿犯罪还是赌博犯罪存在较多争议和认定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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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产,未变更权属登记,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请托人无法为行为人办理权属登记,行为人收受他人未取得产权的房产,未能实际控制案涉房产的,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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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受贿对象不应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包括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应当"有条件地保留",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