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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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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期违约制度我国民法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一直存在争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合同法法条有预期违约的规定。如何解读这些条文对实践的适用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预期违约的概念出发,分析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则,对如何适用这些条文给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合同解除关系合同存续,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是现代合同立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以私权本位的回归为线索,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合同解除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进行阐述,希望能为民法典制定的理论准备出己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3.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英美法系一项独创制度。《公约》吸纳了英美法系的该项理论,但又有所发展。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法、《公约》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条件及救济措施的考察,分析其规定的优劣,以期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找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的好办法,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预期违约制度已成为一项特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在商品交易中的最大作用就在于迅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使交易中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在我国实行预期违约制度更有其现实可能性。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其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燕玲 《法学论坛》2002,17(1):67-71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该制度的创立对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促进交易的安全性、效益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大胆地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同时考虑到我国一贯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 ,为保证立法体系的协调性 ,又对该制度作了一些变通 ,而这一变通设计使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即 :( 1 )适用范围不明确 ;( 2 )救济方法不够完善 ;( 3)没有规定预期违约方明示拒绝履行的撤回权。  相似文献   

6.
李健 《中国司法》2007,3(10):92-94
一、预期违约的含义与特点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其含义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与实际违约不同,预期违约并非违反现实中的义务,而是当事人表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因此其侵犯的并非现实债权而是期待的债权。但其与实际违约一样,都损害了守约方的权利,影响合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相似文献   

8.
9.
分批交货合同在宣告合同无效方面有其特殊之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3条对此作了规定。本文首先探讨了“分批交货合同”的概念即该条的适用范围,然后分析条款的内容,最后梳理了其与《公约》中其他有关条款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合同法在传统大陆法不安抗辩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了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点,将两种制度融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由于我国立法技术上的不完善,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不少缺陷,急需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1.
默示毁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英美法律制度的典范,在丰富完善《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同时,也因其外来属性引发了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理解上的混乱。理清我国违约责任制度与英美法律中的区别,明确我国《合同法》默示毁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默示毁约制度效用。  相似文献   

12.
本文在国际对比的视角下,指出了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不足之处,并从引入预期不能履行而删除不安抗辩权制度出发,对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违约责任以及规定预期拒绝履行的撤销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珍愚 《河北法学》2002,20(4):137-139
新合同法吸收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法中第 6 8条、第 6 9条和第 94条、第 10 8条共同构成中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但立法并不完善。因此 ,就这一新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四点建议。  相似文献   

14.
张为  李小兵 《中国律师》2000,(12):61-62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语言或行为表明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依其当时的具体情形可确切断定他将违约,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成为不可期待。于此场合,对方当事人若接受预期违约,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若拒绝接受该预期违约,坚持合同的拘束力,便有权要求预期违约者继续负担原债务,但于履行期届满前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并承担这段期间的风险。一、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第一、当事人接受明示预期违约的后…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实践中出现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为出发点,探讨了在理论上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违约的一种责任形式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6.
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 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期违约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不仅造成了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而且还使预期违约和该法同时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了混乱。  相似文献   

17.
徐亚龙 《现代法学》2004,26(6):161-165
预期违约成立后,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违约属性的消解,从而构成预期违约的违约阻却。我国《合同法》在经由不安抗辩权机制发生的特殊预期违约制度中设定了预期违约阻却机制,其机制设定模式缺乏严谨,体系亦欠完备,有待补充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张璋 《法制与社会》2010,(13):50-51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将其与不安抗辩权和拒绝履行共同规定在合同法中。修改制度本身存在构成要件、救济方式上的缺陷,在适用上又会与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发生重合,导致许多问题的产生。本文通过对于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体系中单独设立预期违约这一制度,只要通过完善现有的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制度的内涵便可很好地体现出预期违约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19.
张璇 《法制与社会》2013,(23):44-45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都是为应对合同当事人先期违约、为非违约方提供期前保护的制度。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了两项制度,但这种立法体例导致了实践中适用条件的重叠和适用效果的矛盾。从制度选择和立法设计两个环节寻找问题根源,并且通过比较分析两项制度的异同和内在联系,得出问题出现在立法设计环节的结论,并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20.
论无权处分行为——兼析《合同法》第51条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孙鹏 《现代法学》2000,22(4):33-36
作为“法学上的精灵” ,无权处分的理论魅力在于其与法律行为、合同效力、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等制度的关联。本文从开放的视角 ,检讨了《合同法》第 5 1条对无权处分的规定 ,并积极探索对其制度完善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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