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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161-16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有区别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影响该罪刑事政策选择的因素包括刑法的谦抑性、金融管制的缓和趋向及选择性司法的负作用。未来我国对该罪的刑事政策取向为:重新确立入罪标准,提高刑罚确定性并制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根据客观行为的表现进行考量。根据刑法条文规定,本罪的成立必须扰乱金融秩序。构成本罪不以行为人向公众宣传、介绍为必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实施数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数罪。犯本罪的单位和本单位的人员不构成共犯。 相似文献
3.
江奥立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3):48-54
"孙大午案"折射出司法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持宽泛理解的态度,通过本案可看出法体系整体性思考的重要性,以及前置法——刑法阶层性思维的必要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存款"应仅限于"银行信用"范畴,通过引入"既存的实质性联系"标准对"不特定"的内涵进行限定,从而实现前置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进一步,刑法具有二次性违法的特征,司法过程切忌价值先行。 相似文献
4.
王书剑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8(3):54-5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本身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瑕疵,导致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模糊点。该罪客体(保护法益)是准确解释犯罪构成的导向,建议将其理解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对资本、货币经营业务的垄断秩序,次要客体是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公众"不要求"多数人",建议以集资双方的"经济诚信和知悉度"区分公众的"特定"与"不特定"。吸收"存款"仅用于货币资本经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的应有之义。建议根据危害结果的不同将该罪法条修改为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类三款。 相似文献
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在立法上对犯罪的客观方面规定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认识上的分歧,导致部分案件的判决出现很大的争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扩大化导致金融机构垄断的强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该从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的角度界定。 相似文献
6.
非法集资犯罪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结构关键是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个关键词的内涵.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要从宽处理.行为人非法集资后,没有将资金用于可以回报投资者的经营活动,而是肆意挥霍、携款潜逃、逃避返还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重合的,故可参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方式的阐释来认定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7.
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袁爱华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1):96-100
随着民间融资如火如荼的发展,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呼之欲出,现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罪状设置不合理及构成要件方面理解上存在的争议,无法和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行为合理区分,不适应这样的发展趋势。在民间融资合法化趋势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进行分解,单独设立非法集资罪,并合理设置二罪的罪状。 相似文献
8.
姚万勤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6):29-33
我国金融融资较高的准入条件,迫使众多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正规融资渠道,从而走向民间融资道路。但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促使金融融资案件频发,尤其动辄入罪的高风险使民间企业生存空间越发窄小。针对我国刑法条文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威慑,有必要在理论路径中对诸多疑难点解释清晰,真正区分出民间合法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高峰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97-99
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刑法上的罪名,而是由一系列具体犯罪所组成的罪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体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两大罪名。判断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入罪,可根据是否具有"吸款"行为、是否具有偿还意图以及集资是否用于生产经营的三段式梯阶。对非法集资犯罪应防患于未然,通过科学的立法、良性的宣传和规范的管理,来铲除非法集资犯罪的土壤。 相似文献
10.
张敏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3)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历了从行政法规到单行刑法,最终吸收进刑法典并发布司法解释的立法过程。该罪在一定时期内对保护我国经济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现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其违背刑法公平性,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效果背离立法期待。限缩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利于建立先民事诉讼,再行政处罚,最后刑法规制的分层递进的非法集资治理体系;能够降低案件数量,提升办案质量;改变公安机关兜底包揽的状况;限制公安机关选择性办理非法集资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