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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满足为条件。任何行为,只要符合某种犯罪的四要件,犯罪就成立。而传统大陆法学家坚持三阶层学说,认为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四要件理论与三阶层学说是否存在冲突,在理论上是值得探析的。  相似文献   

2.
邹雪娇 《法制博览》2022,(6):100-102
本文以涉"两卡"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为视角,阐述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思考及注意的问题.实务中,认定本罪主观明知多适用法律推定认定,明知仅需认识到被帮助对象实施了客观方面行为要件即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被帮助对象行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等不影响定罪量刑.本罪中的涉案财物应返还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但就如何确定返还比例、...  相似文献   

3.
药家鑫案的死刑适用符合我国刑法第48条所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成立激情杀人的关键要件在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不能随意扩大激情杀人的内涵。同时,存在自首情节并不意味着必然获得从轻处罚,少杀慎杀的死刑控制政策并不排除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4.
意思表示作为民法的核心要素,其真实性和自由性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极为重要.通谋虚伪行为也称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理基础在于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为虚假意思表示,行为虽表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但因当事人内心真意并非追求行为发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归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延续了我国原...  相似文献   

5.
“三性”犯罪论的构想,源于笔者对什么样的犯罪构成才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现实需要的理性思考,是以承继“四要件”为基,以借鉴“三阶层”为辅完善犯罪论的体系性构想。在路径选择上,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自信”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层次构建上,以“三特征说”为基调,注重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间的协调对应,以社会危害性要件、刑事违法性要件、应受惩罚性要件为犯罪构成,采顺序排列,递进判断,突出强化“社会危害性”的工具属性和实质要件定位。在内容充盈上,首先完善社会危害性要件内涵,以客体要素和程度要素作为评价要素;其次调整刑事违法性要件归类,以主体要素、主观要素、客观要素为正向结构评价要素;最后厘清应受惩罚性定位,以刑罚要素和阻却要素作为反向结构评价要素,从而形成“三性”犯罪论,以期为理论与实践互洽提供可供借鉴的思路。  相似文献   

6.
无责任能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正当防卫和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主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客观违法性论认为,无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主观违法性论和客观违法性论都存在缺陷,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刑事不法的评价以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能力为前提,结果回避能力以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因此,无责任能力的未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不法行为,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结果回避能力和结果预见能力。  相似文献   

7.
李亮 《法制博览》2024,(10):79-81
为了维护整体公平和个体权益,故意伤害案件中,在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过程中,应当进行两次评价,第一次为规范评价,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从构成要件层面进行区分;第二次为价值评价,即在完成构成要件评价后仍要综合考虑互殴行为的社会诱发因素(事先)和对侵害结果的救济期待性(事后)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价值评价在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区分构成中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马磊 《工会博览》2011,(4):299-300
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一种搭便车行为,其与混淆行为、诋毁行为等有着本质的不同,并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的深入以及人们对已取得的工商业成果保护的重视,搭便车行为被广泛禁止,但对搭便车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禁止范围,却很少有人涉足.本文正是对搭便车行为进行的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吴岳樯 《法制博览》2015,(8):240+239
如何界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对司法实践而言意义重大。本罪客观方面,即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以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的严重后果。本罪主观方面,应当从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这两种行为方式出发,进行准确的认定其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10.
"共犯的本质"就是指关于共犯何以"共同"的问题,也就是什么要素"共同"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由此产生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理论分歧。但总所周知的是,这两种学说都有各自的漏洞,因此,目前在理论界公认为比较合理的学说主要有两种修正学说,即部分犯罪共同说与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  相似文献   

11.
刘丽 《法制博览》2022,(3):56-58
目前关于刑事违法性的探讨、研究已成为刑法学界的热点话题之一.它与民事违法性、行政违法性、刑法学中的社会危害性等概念的关系问题在学界也是众说纷纭,由刑事违法性引申出的对于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还有待商榷.在各部门法协同治理社会问题的情形下,现代刑事领域下的刑事违法性应具有独立地位,以更好地发其作用和价值...  相似文献   

12.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法定代表人因未能向管理人移交“相关资料”而被判令就债权人的全部未获偿债权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司法实务中已经屡见不鲜,但其裁判理由常有牵强。该等法律责任毕竟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故应当衡量过错、损失以及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几个基本构成要件,来判断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判断“过错”应从实然层面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不作为,债权人的损失额应该是“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额。如此判定损失额,同时也认定了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3.
有学者认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占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阻却违法性制度,而侵占罪具有违法性。笔者认为类似阐述虽然指明了无因管理与侵占罪的不同性质,但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界定区分无因管理与侵占罪。无因管理确是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无因管理同时又是社会互助行为,其管理有利于行为受益人,并不违反其意思,或者公众利益,此为与侵占罪最大的区别,也是法律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4.
反洗钱路径下腐败资产追缴的实现以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为规范依据,能够填补腐败资产追缴成效与涉案资金不匹配的缺口,也符合国际权威文件预防与惩治贪贿犯罪的价值导向。“风险为本”的反洗钱行政监管逻辑注重风险等级的类型划分,行政机关以此辨别侵害金融管理秩序并具有违法性的资产漂洗行为,为司法机关追缴腐败资产提供反洗钱情报信息。司法实践中,准确解释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是适用洗钱罪追缴腐败资产的逻辑前提,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是追缴腐败资产的必然进路。司法机关运用洗钱罪追缴被漂洗的腐败资产,应以文义解释为基准,结合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将腐败资产及其收益认定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并区分自洗钱和他洗钱的客观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15.
运用整罪分析模式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时,无法合理解释“情节严重”的认识问题以及“刑事推定下明知的过失化”现象,造成本罪故意认定困境。与整罪分析模式截然不同的要素分析方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要素分析模式下,故意的成立仅需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行为不法性有“明知”即可,其他犯罪事实要素的主观心态在所不问。以此为准,当行为人对自己所提供帮助行为违法性以及他人网络犯罪行为有所“明知”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的“明知”即使因刑事推定方法而过失化,也不影响本罪故意认定。“情节严重”的各项情节中,除与帮助行为非法性提升存在密切关联的情节需故意心态外,其他的只需过失心态即可。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下简称《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原因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以侵权行为形态为标准可以归入第三人侵权行为,故其应当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匹配.在该条规定中,可解读为导致该损害发生的危险源可全部归责于第三人过错行为.尽管在表面上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是直接责任人,但实...  相似文献   

17.
赵二同 《法制博览》2013,(1):234+231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交易中完善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利益、保障交易顺利进行重要规则。物权法明确规定,交付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四种交易方式,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下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颇有争议,本文作者对此持否定观点并给出论证。  相似文献   

18.
罗马法时期,因果关系已被提出,但直至19世纪末由于法国法中过错推定责任的发展,才使其重要性逐渐显露。经济活动剧增,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工业灾害等使得因果关系日趋复杂。单一的因果对应关系已成为少数,复数形式的因果关系成为主流,因而追索起来异常棘手。[1]因果关系是指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它的成立是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要件。由于是个事实问题,所以需要在诉讼中通过证据加以证明。而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时所需要证据的程度。[2]  相似文献   

19.
西方学者通过研究发现一些犯罪中被害人是存有过错的。对于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被害人过错导致应承担被害责任;二是认为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降低。按照第一种观点会得出被害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这是不妥当的,比较而言,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20.
朱易 《法制博览》2013,(7):97-98
紧急避险行为或是因为不具有违法性或是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属于违法阻却事由或者免责事由,能够使避险人避免承担刑法上的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第三人对于受害人的紧急避险的行为进行反抗的情形,本文就该现象以一个抽象出来的模型进行具体分析该种反抗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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