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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结合具体案情确定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从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初衷分析,为消费者提供正义正是公益诉讼替代性和补充性的价值体现。针对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进行消费欺诈的行为,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可以加大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对惩治和预防该领域严重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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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重在“防未病治根本”,在督促政府相关部门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和引领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方面存在独特的制度优势。检察公益诉讼在介入安全生产领域时,要明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厘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贯彻企业合规司法政策,着力帮助涉案经营主体构建公益合规制度,及时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保障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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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但长期以来涉水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受制于线索发现、类案转化、长效治理等痛难点,成案率不高。检察机关应以贯彻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为契机,通过数据归集、模型研判生成非法排水、非法取水、饮用水源地破坏等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线索,进而重塑监督模式、凝聚治理合力、完善监督闭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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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当介入公益诉讼案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这种被称之为“事后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一直受到怀疑。我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解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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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于2013年4月28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时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指出,为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该草案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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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个别诉讼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客观存在。即使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职责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勉强解释为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形式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该请求权为基础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也只是受害消费者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除非立法机关为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另行创设实质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注定与特定受害消费者存在密切联系,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及其发放难题。因而,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对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仅构成补充,在完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应当强化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之间的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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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35个条文,主要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四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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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海洋野生动物行为损害了国家海洋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针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向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依托专家鉴定确定生态修复补偿金并诉请各行为人就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检察机关应重视开展海洋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在案件办理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并注重从刑事案件办理中获得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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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及典型案例.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10084人、起诉28707人,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89件581人、渎职犯罪1123件1582人,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 866件222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639件1984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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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立法的空白,这也是十余年理论探索与司法实践努力的结果。公益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主体的规定有所突破,拓宽了原告资格。作者以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及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为案件类型,分析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的构建、保护范围的扩大、举证责任的分配、赔偿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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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环保法生效当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该案之所以能成功立案,除了证据充分外,也缘于当地法院、检察院、林业和公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就在新环保法生效当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1月1日,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4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也使得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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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四个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实践已经较为成熟,目前已具备拓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条件,且现行法律关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属于开放式规范,拓展案件范围符合立法规范。建议通过特征描述和详细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特征;选取典型案例推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同时,通过引入听证、社会调查等程序增强行政公益诉讼的说服力和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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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海洋野生动物行为损害了国家海洋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针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向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依托专家鉴定确定生态修复补偿金并诉请各行为人就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检察机关应重视开展海洋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在案件办理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并注重从刑事案件办理中获得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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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甚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受侵害的公共利益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是解决该问题的方式,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文中对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及检察机关提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和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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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乐其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享有的请求权类型限定为停止侵害等“不作为之诉”的解释立场,值得商榷。通过梳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可以发现,私益诉讼理论浸润、制度功能认知偏差和诉讼程序障碍,乃是最高人民法院拒绝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本缘由。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应定位为“威慑——补偿”二元结构。在“威慑”与“补偿”功能实现路径中,单维度的“不作为之诉”难以胜任,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能很好地担当这一角色。在“最优威慑”情形下,均以威慑为导向的损害赔偿与行政罚款之间可以替代适用;在“威慑不足”情形下,二者的“合作规制”则是切合实际的选择。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程序障碍上的担忧,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可以消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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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赋予了消协公益诉讼职能,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积极响应,也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本文首先介绍消费公益诉讼概述,并比较国内外消费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分析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应保证原告资格多元化、明确受案范围、合理分担举证责任等建议,希望对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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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在行民交叉情形下检察机关应如何适用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尚未明确,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基于检察谦抑原则、公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的考量,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民交叉公益诉讼案件时,应确立起行政公益诉讼优先、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置的适用原则。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情况、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等,综合选择适用公益诉讼案件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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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主。实践中存在选择性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忽视生态修复责任、公益损害标准不明确、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对此,应从完善立法、明确公益损害标准、确立以修复受损生态为主的诉讼请求、明确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机制等几个方面,提升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质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