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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北方法学》2018,(3):57-65
进行中的诉讼程序是否中止,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法院审理的效率。正确地规定诉讼中止的事由,对于合理地运行诉讼中止制度,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止事由的制度规定,可以发现存在着较明显的缺陷。其缺陷不仅体现在中止事由的区别方面——没有区分当然中止与裁定中止,而且在法定中止事由的具体规定方面也有缺失和不准确之处。这种缺失一方面是由于对诉讼中止制度的细化缺乏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实体法以及中止的法理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深入的研究。诉讼中止制度需要在法律效果以及若干程序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细化完善,使得诉讼程序的中止以及诉讼程序的恢复都有足够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的中止制度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必须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  相似文献   

3.
占善刚 《法学论坛》2023,(4):117-127
在民事诉讼中,为加快诉讼程序的推进,保障出席的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民事诉讼法》应对当事人的缺席进行规制。厘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乃科学规制当事人缺席的逻辑起点。出席庭审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当事人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缺席即为当事人对其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的不履行。为因应缺席的基本性质,《民事诉讼法》应区分对待一方当事人缺席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进而作不同的规制。一方当事人缺席时,基于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应对缺席的当事人课以相同的诉讼上的不利益。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时,除裁判成熟可以裁判外,受诉法院通常只能裁定延展期日甚至中止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4.
一、问题的提出为达诉讼便捷、经济之目的,各国民事诉讼立法都确立了共同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47条也对这一制度作了概要的规定。该条第1款明释:“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得人民法院能够利用一个诉讼程序来解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同一案件(通过必要的共同诉讼)和同种  相似文献   

5.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现状 集体诉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在我国称之为代表人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相似文献   

6.
王福华 《法商研究》2004,21(2):50-57
民事诉讼停止制度具有程序保障、实现诉讼和解与调解、抑制诉权的滥用等功能。鉴于我国诉讼中止制度中存在的诉权无为状态及效力虚无等弊端 ,有必要对其在诉讼停止事由、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立法整合。为优化民事诉讼停止中的诉讼权利的配置 ,应赋予当事人程序请求权、上诉救济权、诉讼停止合意权等。  相似文献   

7.
本文讨论的“做主”具有下列限制意义:发生并体现在某一具体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当事人启动、中止或终止民事诉讼程序提供专业支持;律师认识并尊重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重要性,视之为一种高效率的诉讼程序或技巧,降低进攻体系和防御体系的构筑  相似文献   

8.
诉讼承担人问题探析宋朝武诉讼承担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它适用于解决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但又不能终结诉讼的情况。民事诉讼法对这个问题仅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一条关于共同诉讼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第二,共同诉讼包括两种:一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即当事人要求裁判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二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即虽不是同一诉讼标的,但诉讼标的种类相  相似文献   

10.
一、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模式的比较研究(一)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采取的是对抗式的诉讼模式,诉讼程序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推进,与诉讼模式相适应,鉴定的启动程序也是由当事人自行推进的。双方当事人为了支持各自的诉讼请求,可以直接主动委托专家证人进行鉴定,鉴定启动的决定权是由双方平等拥有的,这种模式被称为“随意主义模式”。由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鉴定的对抗来达到揭示案件事件的目的,也有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5.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7.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8.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In Israel, as in other democracies,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its parliamentaria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fusal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a definition ought to be considered, both in Israel and elsewhere, even if the chances of doing so are slim. With regard to Israel, the main reason why a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Knesset members (MKs) is required is related first and foremost to three provisions of the Knesset Members’ Immunity, Rights and Duties Law of 1951. The issue of remuneration for MKs and the problem of mistrust in the Knesset are additional reason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ose elements of the job that have nevertheless been defined in Israel in a piecemeal fashion – both in terms of what the job excludes and what it includes. Some of these partial definitions appear in laws, the Knesse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Rules of Ethics for Members of the Knesset. 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defini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verdict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which has on occasion been called upon to deal with various issues connected with MKs’ rights and immuniti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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