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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帝国时代的两千年里,并不存在任何被国家认可的正式法律职业,“全能型衙门”承担了包括司法在内的多数社会治理职能,唯一见诸史料的法律专业人员是被称为“刀笔吏”的幕僚和为百姓写讼词的讼师,但这些群体从未形成高度组织化并具备复杂专业技能的职业,反而因挑词架讼而常被人们讥为“讼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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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中国有称律师为“刀笔邪神”、“刀笔吏”、“讼师”之说,但也有一些律师是主持公道,愿为贫苦百姓仗义直言的。本文要介绍的是南京民国律师中的皎皎者——大律师王龙。 王龙,字天瑞,男,生于1901年,安徽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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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称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两种。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精神病人还包括他们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监护人。因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不完全,不能正确表达自已的意思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了确保他们的利益,法律规定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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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在民事诉讼中已经被广大公众所熟知,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帮助,辅助其进行诉讼过程,促进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律师代理的地位和作用与民事诉讼的进行,尤其是民事诉讼模式有重要的关系。本文试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角色,律师代理与民事诉讼模式、法官的释明权的关系分析律师代理的作用,并进一步对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做一个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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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近代中国的地方官与幕友们所留下的文字记载中,讼师往往被描绘成是一群地痞流氓:他们教唆词讼,颠倒黑白,罔顾法律与道理,一心只以诉讼委托者和自己胜诉、获得利益为目标,甚至还可能背叛诉讼委托者。这种讼师形象的模式化刻画,也同样存在于当今的法制史研究者笔下。但对数十种讼师秘本的深入研究却发现,此类书籍中被连续不断地记录下的对于承办诉讼者与作成诉讼文书者的教诲、告诫与伦理,例如重视情、理、法,不要帮助诬告,切勿贪图一时之利而失德积恶等,甚至与官箴书有着相通之处,其所展示的是另一个不同的讼师形象。尽管这并不意味着讼师中的大多数是正人君子,但表明先前刻画的讼师形象失之片面。此外,本文还指出,与实际存在的法律相比,讼师秘本中所记载的法律十分贫乏,此类书籍始终是以传授诉讼文书的写作技巧为重点,而并不旨在教授法律;在讼师秘本中登场的讼师,无论是作为实际存在的讼师,还是作为虚构的讼师,都以有血有肉的不同形式表现了讼师秘本之教诲的某些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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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是在诉讼上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一项诉讼制度。指定代理是代理制度的一种,这种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他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时,经人民法院指定,代其进行诉讼。通过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和合法的利益,同时,也使对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成为可能,也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但是,由于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指定代理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因而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认识不一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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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任代理三种。所谓指定代理的诉讼制度,指的是人民法院对于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时,人民法院依职权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因此,这种代理权的产生即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上述的特定情况下,有权为其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而这种指定则是人民法院的自行选任,无须被代理人本人作出同意的表示;其次是被指定的人在接受这种指定后,有权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代理当事人进行一切诉讼活动。诉讼法中设立这一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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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又称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的委托,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被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行为。 刑事诉讼代理,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并未有明确、完善的规定,在《律师暂行条例》中虽有律师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规定,但内容也较简单。实践证明,对有关刑事诉讼代理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确立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很有必要。本文意就刑事诉讼代理发表个人一些粗浅看法。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从其产生的根据来划分的,可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从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来划分,大致可分为四种: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下面逐一分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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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它与辩护或其他诉讼代理具有显著的区别,应当成为一项独立的诉讼代理制度;这一代理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在法律上赋予刑事诉讼代理人以独立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对公诉案件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规定尚在缺陷,应当采取对策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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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人的责任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律师在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时的常见错误及预防,谈谈自己的看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接受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代理人时的委托,并在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活动为民事诉讼代理。代理律师在此过程常见的错误有:一、律师办理和解除委托代理手续时的常见错误及预防律师与委托当事人办理代理手续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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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公民代理是伴随公民诉讼代理制度而来的一种社会现象。随着转型期矛盾的多发性,职业公民代理人在劳动、土地等纠纷中的不断涌现,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威胁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在缺乏国家法的有效规范下,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治理规定,但由于没有上位法支持,而饱受批评。考察职业公民代理治理的制度发展及各地实践,探寻我国职业公民代理的合理规制机制,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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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这一职业,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概略地说,讼师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的就是"准律师"这一特定的职业角色。文章以讼师的定义入手,探究其历史渊源,特殊的法律地位,以及形成的一系列独特的法律文化精神,以期读者可以对讼师这一传统的法律文化现象有一个基本轮廓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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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是指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出现这样一些问题: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有何权限?其诉讼地位如何?本文拟就这几个问题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两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者有重大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充当自诉人,进行诉讼。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对于自诉人能否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的人认为,由于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所以自诉人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是不合适的。也有的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那么自诉人同样也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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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一项新的诉讼权利。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上对此没有规定,而是在《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载明律师的主要业务包括“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证明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具有现实意义。被害人在自诉案件里可以成为自诉人,享有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在诉讼案件中也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上都享有种种不同的诉讼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经常发生,如果委托知晓法律的律师作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那么就会起到被害人自己所起不到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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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及其不足。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度的规定得过于笼统,只是简单的规定了代理权、代理人的范围、委托代理人的时间,而对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落实和保障,影响到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