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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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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英 《山东审判》2001,(5):11-17
《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分类,除有效、无效、可撤销外,还有效力待定。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当前不发生适合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效力,但若事后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得到补正,则发生适合意思  相似文献   

2.
论效力待定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起施行。新合同法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并专设了“合同的效力”一章。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分类,除有效、无效、可撤销外,还有效力待定。本文就效力待定合同作一初步探讨。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效力待定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合同成立,但欠缺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处于尚未生效状态,生效与否取决于其他辅助的法律行为或规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的期限到来。就此意义上认识效力待定合同,它可包括:①附停止条件合同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这两种合同虽已成…  相似文献   

3.
论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从分析合同效力中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探讨了我国对合同效力规定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包括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法等制度作了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统一合同法中合同效力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包括减少无效合同的范围,建立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完善“重大误解”制度,对真意保留和虚伪表示的意见,有关撤销权的归属问题,明确违法性合同的含义,完善合同中的显失公平制度等  相似文献   

4.
<合同法》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对无效合同的类型和构成要件作了重新表述;二是将代理无效的合同从无效合同中剥离出来,单独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三是在无效合同之外,增列了可撤销的合同.由于代理无效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在立法上曾有"渊源”关系,加之可撤销的合同与前二者在性质和法律适用上有时呈交叉状态,所以本文对无效合同、代理无效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作了一并研究.此外,本文对与无效合同等相关的破产和仲裁问题,也作了较为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同法上无权处分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合同的效力,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只作出了三种规定,即有效、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与其他很多国家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相比,不仅在种类上而且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确存在着很多不足和欠缺。而我国新颁布之合同法在合同效力的规定上,则较《民法通则》有很大进步,如缩小了无效合同的适用范围,增设了效力未定  相似文献   

6.
王轶 《法律适用》2012,(7):22-26
引论合同行为的效力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认可的合同行为效力类型主要包括生效合同、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以及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1〕其中所谓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这里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行  相似文献   

7.
合同无效作为一种法律现象,通常是指当事人之间已达成的协议或者已完成的交易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或者约定的条款不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现象在现代各国的合同法上都是普遍存在的。合同无效是法律对欠缺有效条件的合同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阻止那些不具备有效条件的协议或交易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无效既然是法律对欠缺有效要件合同否定评价的结果,而能产生这种结果的合同一般分为三类: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未定合同。无效合同当然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虽然也可能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但并非当然无效,它们可能因某种原因或行为产生合同有效的结果。  相似文献   

8.
无权处分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体系排列上看,该条安排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一章,是合同生效要件的补救。这是一个新的制度,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一道,完整了我国民商法的合同效力体系。但在理解和执行这一制度上,笔者认为对以下几个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和研究。一、该条款能否作反对解释。该条有两个要件,一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另一是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一个法律效果是该合同有…  相似文献   

9.
现有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实为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相对无效。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均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应当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相似文献   

10.
杨少平 《法制与社会》2013,(31):231-232
判断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的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审查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通常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就得到了保障.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本文以原告某市信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市迎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简要的以案例讲解了买卖合同中的合法性与可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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