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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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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欠缺实质正义,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通过个体识别的方式认定未成年人的实际刑事责任能力,为刑法在低龄未成年人不法案件中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足以应对当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符合我国现行刑法价值理念和社会人文基础,对该规则可以借鉴吸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可在适用范围、证明标准与证明主体等方面逐步落实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使该规则有效发挥作用,以此完善现行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增多,而我国现行法律却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对此,学界存在赞成和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两种观点。应当看到,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来制裁未成年人犯罪有转嫁责任之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并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当代刑法的通例和历史发展趋势。因此,尽快构建"宽容而不纵容"的少年司法制度而非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才是当前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3.
涉罪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定义为:证明参与诉讼的未成年人的品格特征的证据,即引人注目的专属于某个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的总和。涉罪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定性及采纳规则。  相似文献   

4.
饶乾建 《法制博览》2022,(10):57-59
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使得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备受关注.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是《刑法》对其进行非难性评价的前提.我国以年龄标准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与日俱增,已较早地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从未成年人犯罪态势、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质依据、我国刑事政策以及国际最低刑龄的规定,将最低...  相似文献   

5.
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处置,虽然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表面上是一种最为直接、快捷的解决方法,但它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种类较少、司法适用率较低的难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困境的分析,提出以"三层四类"为体系框架,对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进行重构,以解决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在立法上的零散以及法律规定上的重叠,进而确保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过程中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是中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学界所倍加关注的问题。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7届大会及其预备会议就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为一个议题进行讨论,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本文就中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中国刑法史上关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沿革,中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中国刑事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原则,以及中国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等问题,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7.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解释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责任范围、从宽处罚、出罪化与非刑罚化、刑种适用、刑罚制度适用等方面都有较大发展,但在解释的理念、机制和方法等方面也存在一些缺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前提是要确定"刑法中的未成年人",虽然刑法领域的"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刑法的规定中不同,但均依赖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得以确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基本上确定了什么范围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什么范围的人适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殊制度。从宽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担当的全部领域,该原则既是未成年人特殊性在刑事法领域确认的基本标志,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司法制度的基本前提。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立场是侧重于保护还是侧重于惩罚,直接决定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累犯制度、刑罚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构。在有所未成年人司法体制改革潮流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与提高未成年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并存,预示着惩罚和保护双向强化的趋势。单向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立场并不彻底的基本态势,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制改革直接与世界潮流对接提供空间和机会。应当立足于我国在刑事领域全面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再审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直接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9.
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国家监护和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特殊理念。实践中,各省市地方检察机关也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内容、程序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诸多经验,但各地的探索也因途径、方法等不同而使得实践结果呈多样性和复杂性。为进一步贯彻《刑事诉讼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明确和规范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调查的内容、程序、主体等配套措施,2014年6月14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生理年龄作为唯一标准,不考虑行为人实际心理成熟程度的做法,在犯罪日益低龄化、暴力化的当下,已不能满足法益保障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对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修改完善已势在必行。部分专家学者提出了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但简单地降低责任年龄起点的做法并不能很好地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与差异性。因此,若能引入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从技术层面对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进行补充完善,结合目前正在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有效提高我国应对犯罪低龄化现象的能力。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制度下,低龄往往成为未成年人暴力或者侵权的“免罪”金牌,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仁慈宽和的处分精神,但也面临着一个悖论。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且恶性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一方面,这种仁慈少年司法忽视了社会主流民意的呼声;另一方面,其也不能兼顾罪错未成年人、受害人及国家等多方面利益的平衡。应当根据历史、文化、社会发展情况及未成年人具体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适当提高罪错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兼辅之以相关的配套制度,实现由仁慈少年司法制度向适当少年司法制度的转型。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17条第2款以行为手段、所侵害法益的种类、法定刑、多发性等作为划定标准,规定了较常发生的严重危及人身权利和致瘾性的犯罪,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8种罪质行为,就应追究刑事责任,不限于8个罪名。未成年人仍应以刑事责任能力作为刑事责任根据,但有其特殊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从无到有是主观能动性逐步提高、意志自由度逐步增大的过程且存在于一个制约性与社会化的博弈阶段,这决定了未成年人辨认能力较弱或者虽然具有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不足。我国应当维持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应当限于危及重大人身权利和健康的情形,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和特定的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   

13.
引入人格甄别制度,较为完备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的心理面貌,较为明晰地预测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教育改造的难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审前分流程序的推进和个别化刑事处遇的迫切现实需求。将人格甄别制度引入少年司法具有理论正当性和技术可行性。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现有探索实践,从加强人格甄别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加强人格甄别司法适用的重点规范,以及人格甄别相关配套机制建设的完善等方面构建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人格甄别制度。  相似文献   

14.
正【主题导引】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事件频见报端,不断挑动着公众脆弱的神经;被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被害人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也不断拷问着国家的少年司法体系。面对一桩桩血淋淋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杀人或伤人事件,我们的思维惯性是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便使用严厉的刑罚来予以惩治。然而,这种略显简单粗暴的方法存在诸多问题,而绝非处遇与管教低龄未成年人的正确或有效路径。因此,如何合理建构一套有别于成年人的少年惩戒制度,以完善我国少年司法体系,已经成为亟待我们解决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15.
闫玉洁 《法制博览》2023,(3):160-162
近年来,未成年人涉罪越来越低龄化,这与未成年的心理、认知行为密不可分。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的助人服务活动,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以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个案为例,运用认知行为理论阐释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一般过程,对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推进司法社会工作实务发展提出相关思考。  相似文献   

16.
杨铭 《法制博览》2022,(10):146-148
针对未成年涉罪群体年龄较小、身心发展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完善等特点,在教育、感化与挽救的方针指导下,我国于2012年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全新的机会与处置方式.在考察期间,如何恰当地针对矫正对象社会适应欠佳、心理冲突矛盾、行为偏差、社会关系失调等一系列问题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指引...  相似文献   

17.
滕霞 《法制博览》2023,(20):136-138
我国司法社会工作者对涉罪未成年人展开社会调查,主要是通过走访、访谈等方法,来获得涉罪未成年人在家庭情况、个性特点、帮教条件各方面的事实材料,并通过专业分析得出其人身危险性的结论。由此,社会调查报告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及其个人经验为基础,大多是定性评估。这种基于涉罪未成年人基本资料的人身危险性评估,能够考虑到某些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但无法得出具体的人身危险性的概率。本文就司法社会工作者在社会调查中对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测量展开论述,分析定量研究如引入评估量表的可行性,在充分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以量表为辅,进一步提升司法社会工作者对涉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可靠性与准确性。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的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这并不是说,任何年龄的人犯同样的罪,就要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我国立法者在立法时考虑到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在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的不成熟以及对是非善恶缺乏识别能力,而规定了因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反之,相对受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上述八种罪名以外的罪,就不负刑事责…  相似文献   

19.
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立场出发,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仍然应当维持在14周岁。并且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应当采取以生理年龄为基础,辅以心理年龄的标准。鉴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以及非刑罚处置措施尚存在诸多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和矫正的问题,因此应当努力寻求完善之道。  相似文献   

20.
我国古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初探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尽管我国古代没有明确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但“恤幼”思想和宗法伦理却如现代的刑事政策一样, 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在“恤幼”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古代法律在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诉讼等方面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一定的特殊照顾。同时,为了维护家族内部的“尊卑有序”,宗法伦理要求对违背家族内部等级秩序的行为予以严惩,据此,我国古代法律设立“不孝”罪、“准五服以治罪”等制度,它们虽不仅仅指向未成年人,但却是古代未成年人特定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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