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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澳大利亚少年司法体制包括法律的主体、机构和法庭审理程序,是立法在现实中的展开和运用,而立法是司法运作的法律前提。澳大利亚关于未成年人的立法框架包括《1987年儿童(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少年罪犯法》,这两项法律确保了在法律面前儿童享有和成人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一系列的其他特殊权利,这是针对全国范围而言,是地方各州少年司法制度运作的宏观背景。具体到新南威尔士州中,其少年司法系统近些年来也出现一些新的趋势,这在新南威尔士州儿童法院的司法程序中可以得到明确体现,其包括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逮捕、保释等多个方面,从而为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障提供了具体的运作环境。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制度下,低龄往往成为未成年人暴力或者侵权的“免罪”金牌,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仁慈宽和的处分精神,但也面临着一个悖论。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且恶性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一方面,这种仁慈少年司法忽视了社会主流民意的呼声;另一方面,其也不能兼顾罪错未成年人、受害人及国家等多方面利益的平衡。应当根据历史、文化、社会发展情况及未成年人具体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适当提高罪错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兼辅之以相关的配套制度,实现由仁慈少年司法制度向适当少年司法制度的转型。  相似文献   

3.
从中日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之比较看少年司法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存在三类对非行少年的相应法律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少年保护与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少年法院在制度的连接与案件分流中起主导作用;中国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与严重违法案件的对应制度可两分为刑事司法系统之内与刑事司法系统之外。案件的处理与分流成流线型.最终进入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案件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通过对于中日两国实然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的比较得出结论:制定和实施具有司法法性质的少年法是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独立的关键。  相似文献   

4.
美国作为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有着相对成熟的经验。在司法理念上,美国经历了儿童福利到严惩犯罪再到儿童与社会双向保护的价值转变;在程序适用上,构建了少年司法与普通刑事司法的"双轨制";在审理制度上,实行非刑事化、非诉讼化、非标签化的方式;在执行方式上,严格控制监禁刑的适用,并将服刑场所转移至社区。与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相比,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较大差距。在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应强调严管胜于重罚,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应当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明确少年法庭的管辖权限,完善强制教养和工读教育制度,加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少年暴行的干预。  相似文献   

5.
正义是司法的灵魂。恢复性司法在处理少年犯罪实践中的尝试,为我国应对严峻的少年犯罪开辟了新的思路,但对恢复性司法存在的误读,也引起了人们对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正当性的质疑。恢复性司法与传统报应性司法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所体现的兼顾多方利益的实体正义与多方参与的程序正义,对落实“双保护”原则及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独特作用,让我们相信构建具有中罔特色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之必要。  相似文献   

6.
新南威尔士少年司法部基于建立一个年轻人参与而没有犯罪的社区目标,从而提供减少青少年再犯罪机会的各种法律和社会服务,帮助青少年解决促成犯罪的潜在问题和行为而成立的部门。其成立前提是立足于历史,也照顾到未成年人成长背景,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二元主义目的的需要,即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承认他们的年龄状况并照顾到他们的福利需要。基于此,包括新南威尔士儿童保护与少年司法部等在内的一系列机构对未成年人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承担了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7.
温和与宽宥是意大利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核心理念。与欧洲其他国家一样,意大利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基于教育性和保护方法来创设的,社会性观护措施得到广泛应用,惩罚通常被认为是最后才能施行的办法。从教育和保护两个方面剖析意大利温和、宽宥的少年司法,同时对我国的少年司法理念进行反思与探讨,可以发现,我国的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均存在诸多缺陷。对此,我国应该加强对罪错少年的特殊教育,逐步完善司法社工队伍,在司法领域注入更多的社会性因素,提高对少年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少年司法重构过程中,对"国家亲权"法则的适时借鉴与引入有必要进行认真比较与全面分析。适用时,应严格把握"国家亲权"法则于少年司法的本土化运作,一方面需要要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合拍,为问题少年提供必要关爱;而另一方面,仍应通盘考量被害人与社区利益、未成年人特殊利益间的冲突与协调。在此基础上,"国家亲权"法则还应与"亲权"法则相互映衬,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切实肩负和履行相应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9.
台湾地区非常重视对少年进行司法保护,并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70年正式实施的"少年事件处理法"是台湾地区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该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对涉及少年各方面的司法保护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为了达到全方面预防少年事件及虞犯,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台湾地区相关部门还陆续出台了若干辅助性法律法规,这些共同构成了台湾地区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10.
德国少年司法保护简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制定少年法规和建立少年司法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德国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保护体系。本文对德国少年司法制度从发展概况、理论基础、主要模式和内容几方面进行了介绍。  相似文献   

11.
论少年司法的特殊理念和价值取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少年司法理念就是对少年司法应当是什么的理性认识,是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石。少年司法理念与对儿童的认识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思潮对少年司法理念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国家监护权理论和儿童特别保护观念才是少年司法独特的思想基础。这样,通过凸现尊严和自由,加强对少年的特别保护,强调少年福祉,注重实质平等,促进全面发展,从而完成个人和社会对少年司法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犯死刑的废除与美国少年司法的走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5年3月1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不仅仅“开启了废止死刑之门”,也是美国少年司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什。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它预示着美国少年司法的发展将会进入反思的再反思阶段,预示着传统福利型少年司法可能会进一步得到复苏。  相似文献   

13.
引入人格甄别制度,较为完备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的心理面貌,较为明晰地预测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教育改造的难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审前分流程序的推进和个别化刑事处遇的迫切现实需求。将人格甄别制度引入少年司法具有理论正当性和技术可行性。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现有探索实践,从加强人格甄别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加强人格甄别司法适用的重点规范,以及人格甄别相关配套机制建设的完善等方面构建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人格甄别制度。  相似文献   

14.
双向保护原则在中国少年司法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少年司法制度,是针对青少年犯罪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少年犯罪的特殊性,产生了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区别。国家在对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中,既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又要注重对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挽救。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以实现秩序和公正的目的,达到最佳社会效果,称之为双向保护。  相似文献   

15.
随着少年犯罪的突出,少年刑事司法也成为法律界的一个重大课题。对少年刑事司法理念不能全面客观认识必然会影响少年刑事司法的长远发展,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不足使我们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困难。对少年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进行科学的批判与继承,对构筑一种理性的少年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大价值。  相似文献   

16.
社会工作服务是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其在实现少年司法各项功能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帮助少年司法人员科学、规范地适用法律;实现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效教育矫正;化解因犯罪而失衡的社会关系等。社会工作者在以上少年司法功能实现过程中,主要角色是直接服务者、资源链接者和政策倡导者等。社会工作者主要的服务内容包括三大类八小类,三大类服务分别是预防类、维权类和矫正类,以上服务的开展,为我国少年司法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相似文献   

17.
2009年5月23日至24日,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办的“少年司法制度探索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研讨会邀请了来自国内外的从事少年司法制度研究的专家、学者,司法实践部门具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5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就少年司法探索的最新国际标准、少年司法机构专门化与跨部门合作、少年刑事司法、少年法庭非刑事案件专业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本文为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国际合作局项目经理穆琳·哈里森在会上的发言。  相似文献   

18.
保障未成年个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深为关切的一件大事,并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通过立法上升为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其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无疑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十八年前,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建立,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理方式与成年人区别开来,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渐趋形成。为了适应这一新局面,1986年,上海市长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而又发展组建为“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简称“未检科”),肩负起了法律监督部门应尽的职责。十多年来,他们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爱心挽回一个又一个失足少年,并探索出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方法,拓展了少年司法保护的途径……  相似文献   

19.
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驱者,而检察机关又是少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积极参与者,近些年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创造了大量新鲜经验和卓有成效的做法,对少年司法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未检制度改革多数集中在基层检察机关,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986年即率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未检办案专门机构。在多年的未检工作实践中,长宁检察院探索出了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检察和犯罪预防的工作模式,如涉案未成年人人格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心理矫护体系、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等等,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明显成效。该院未检工作实践反映了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现状。2011年将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本期特提前刊发反映长宁区检察院未检工作特色制度与特色模式的一组文章。以作纪念。  相似文献   

20.
为了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应当扩大少年法庭的职能,把少年犯罪、少年违法和侵害少年合法权益的案件统一纳入少年法庭的范畴。在江苏省27家法院的试验结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立综合性的少年法庭后,必须注意处理好审判与维权的关系,注意做好对失足少年的司法保护工作,注意扩大办案的效果,动员全社会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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