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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部分投资人基于一些主、客观原因,选择以股权代持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获取投资收益.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这种投资方式在资本投资市场愈发普遍.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当前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权益保护面临诸多困境,包括实际出资人法律地位不明确,其显名化过程中如何判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标准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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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因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交叉和多方利益冲突等问题,始终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代持股权的权属,股权代持合同双方之间以及与公司、其他股东、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多方关系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虽承认了股权代持的效力,确认了投资收益的归属,但在立法上,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股权的归属等问题仍未明确。当涉及股权代持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股权代持与破产法律关系的交织又产生了更为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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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伟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5)
将实际出资人能否显名交给其他股东决定,有其合理性,但是也有缺陷。显名问题,可以由股权代持的性质来决定。股权代持的性质,主要为信托或代理。如果代持设立了一项信托,那么实际出资人不得要求显名;如果代持构成了一项代理,能否显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存在一个困境,即投资权益与股权分别归属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而导致的股权代持性质与双方法律地位,无法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来解释。借鉴英国法解决该困境,主要有三个优点:一是确定了代持的性质是假定的归复信托;二是厘清了名义股东作为受托人,对实际出资人负有受信义务;三是明确了实际出资人作为受益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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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保护规则虽然逐渐冲出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束缚,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但仍无法适应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合理有效地解决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美国法律协会结合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保护规则和有关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制定了对各国司法实践具有示范意义的审理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原则——《知识产权:跨国纠纷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判决原则》。该原则吸收了成熟的知识产权立法经验和已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确认的国际私法规则,对解决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给予了关注。我国的涉外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刚刚起步,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而美国法律协会制订的这一具有示范意义的文件,对我国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