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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吸收股份武兼并国有企业,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国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或配售的股份,从而使上市公司概括承受该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兼并方式。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早在1989年2月19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即规定了吸收股份武兼并这一形式。中国证监会一再强调,股份公司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要为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服务,并在证监[1997]13号文和[1998]8号文中将吸收股份式兼并作为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推荐给上市公司。故吸收股份式兼并在今后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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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stock repurchase)作为金融产品的一种创新,是指股份公司出资将其发行在外的股份以一定价格回购买来予以注销或作为库存股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这种方式流行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当时公司管理层是为了规避政府对现金股利的管制。由于股东资本收益的纳税率远远低于现金股利的纳税率,因此许多公司采用股份回购的方式以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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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以取得自有股份的方式分配收益王宪森现代股份公司法一般均确认了这样一项股份运行规则,即:公司根据其经营状况变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可以重新取得公司自己原已发行的股份。勿庸置疑,这是公司减资的常用做法。从公司资本是否真实减少来看,可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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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股份回购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新课题。 1999年云天化以协议回购的方式收买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国有法人股中的 2亿股,开创了我国上市公司以注销为目的回购公司股份的先河。紧接着,申能股份、青岛啤酒等上市公司也相继宣布了股份回购计划,引起证券市场的强烈反响。对于股份回购,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都有所规定,但还不完善。如何规范、完善股份回购立法已成为我国公司、证券法制建设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通过一定的途径购回已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尽管股东在公司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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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发行是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其最主要的特点在于注册豁免,目的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使筹资更加便利。本文仅就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从审批程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私募股份的流通性等方面对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监管制度作相关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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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指公司取得并持有了自己发行在外的股票。世界各国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问题主要分为两种立法模式 :一种是规定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 ,以美国为代表 ;另一种是采取“原则禁止 ,例外许可”的限定模式 ,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我国的公司法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 ,在原则禁止的前提下 ,许可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 ,并就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方式、程序、后果等事项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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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注册资金是企业筹集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一种方式。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或“公司”)定向增资是指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上市之前,以协议方式向原股东以外的特定的人发行股份,从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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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田宅、奴婢卖买契约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唐代有关卖买契约的令文及有关律文规定,可见当时卖买契约与国家法律的基本关系。唐代卖买契约,基本是依照法律令进行的程序和活动,是在法律指导下形成的秩序。在此方面,古代契约活动的依据,主要为国家法,而非所谓民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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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30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131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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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是指上市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向其现有股东提出配股方案。由现有股东在一定时期内以一定的价格按其所持股份的一定比例认购配售股份的行为。配股是公司发行新殷的方式之一。以配股方式集资具有时间短、成本低、操作简单的特点。从法律角度而言,配股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即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表示一致,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里,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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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是一个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公司在发行新股之后就可以通过交易或其他行为取得自己的股份。在法学理论上,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又称为公司股份的赎回,即公司重新获得发行在外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所有权。本文将对通过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有关问题的研究来修正我国《公司法》第149条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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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2,(25):12-40
1.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7号公布2.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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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广义的股份回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完善之外,也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本文主要就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完善展开具体分析。一、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一)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各国立法比较1、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为了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回购股份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包括股份的强制回购及公司主动回购。强制回购,也即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变化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起源于股东平等原则,由于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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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购回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法律行为。具体来说 ,是通过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的已发行在外股票来实现股份的回购。从实践来看 ,股份回购易生不少弊端 ,如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平等原则及导致股份不公正交易等。但股份回购并不完全都是消极的 ,它具有在公司资本变动时适时调整公司资本、财务结构及防止恶意收购、实现公司激励计划等积极意义。鉴此 ,对股份回购进行合理规制 ,并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股份回购制度 ,则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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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 ,通常会发行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而股份又有普通股和优先股之分。这就产生一个问题 ,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分别属于何类股份 ?如果它们均为普通股 ,它们之间股权是否相同 ?以《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结合改制公司发行股份的实践 ,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此外 ,还论述了国有股的减持问题 ,探讨了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恢复并强化公司监督机制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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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物权法》和《公司法》均未对股票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作出相应规定。学界普遍认为,因无记名股票被视为特殊动产,可以适用《物权法》关于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但记名股票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以发行记名股票为主的日本,为适应实务发展需求,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记名股票采用无记名证券的交付转让方式,并规定股票可以准用支票法的善意取得规定。我国现有理论研究未能从股票作为资本证券的流通性本质出发来探讨无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善意取得问题。为了促进股份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对于无记名股票,应以立法形式规定可以准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记名股票,应先从理论上明确可以准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待时机成熟时再以立法形式加以规定。此外,可从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股份统一的视角对股票的善意取得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