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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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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玛雍珍 《法制与社会》2013,(6):204-205,207
本文试就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进行探讨,首先阐述了私募和私募基金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其次,对比分析了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实践;最后,评析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现状并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2.
王华秀 《法制与社会》2013,(15):100-101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近几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但有关法律制度刚刚起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思路不明确、监管态度不统一,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完全豁免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和保护,严加监管不利于筹资工具经济价值的发挥。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路是既不能完全豁免也不能严加监管,而是适度监管。  相似文献   

3.
私募基金监管立法:美国的经验和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号称自"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议案。法案对包括私募基金监管在内的七个主要方面推进金融改革。本文分析了该法案对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主要规则,结合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现状,给出了完善我国有关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国际金融危机下私募基金的监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勋 《行政与法》2009,(9):100-104
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立法对其加以规范、对其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其仍然处于地下状态。在严峻的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为了防范有关金融风险.我国必须正视私募基金的发展问题,确立明确的法律框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否则。其将成为金融市场的一个巨大隐患。我们应当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私募基金监管的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立法.为保障私募基金规范运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经历了20年的发展,私募证券基金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但对于私募基金的定义、运行方式以及监管模式等问题却一直困扰着立法者。本文从私募基金的特点出发,通过对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适用状况的分析,探讨了我国私募基金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6.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7.
资本的本性是逐利的,私募基金作为资本的一种形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因此,在我国,私募基金的产生和发展有自身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与公募基金相比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私募基金由于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合适的定位,其存在只能是地下的、不合法的性质。因此,将私募基金合法化是我国为金融改革服务的必然选择。本文分析了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必要性,并以此为基点,探讨了实现私募基金立法监管应考虑的几个主要问题及私募基金监管的可行性策略。  相似文献   

8.
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15,(6):42-48
作为并购基金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合作设立并购基金发展迅速。这种并购基金的主要特点在于组织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具体业务主要围绕上市公司进行,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共同参与并购基金业务,私募基金的最终退出渠道以上市公司并购为主。私募基金联合上市公司并购的管理和重要条款的设计,都要围绕这种并购基金的上述特点进行,同时需要考虑到我国的现有法律环境和业界实践。最后,这种并购基金的运作不能脱离监管,目前主要是证券法层面的监管。  相似文献   

10.
张建 《法制与经济》2009,(14):24-25
私募基金设立便捷,投资方式隐蔽、灵活,回报机会大,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我国特有的制度环境和经济环境下,目前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一股资金力量。本文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理论进行了简述。  相似文献   

11.
赵玉 《法律科学》2013,(4):165-17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隐秘性不应成为弱化其监管的理由,宽松监管必然诱发非法集资,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规制势在必行。但其"入法"的切入点何在?鉴于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四元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规制基金管理人是监管基金的要害所在,其中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又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前置门槛与成败关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二元化监管模式符合我国监管机构权力配置格局,基金管理人自愿监管应向强制注册转变,作为受托人角色的基金管理人准入标准必须趋严,披露监管主导之下应辅以实质核查,上述策略四管齐下,或许是整顿当下"PE乱象",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面"入法"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私募基金由于法律滞后与监管无力,导致其操作过程极不规范。因此,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私募基金相比,我国私募基金大多属于非规范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其本质也是非规范意义上的信托,其中蕴藏着巨大的刑事违法的风险,需加快立法进程,使其早日步入正轨,更好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  相似文献   

13.
在目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下银行信贷和信托融资受阻,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产品为中国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条理想而便捷的融资途径。但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法律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和完善。本文针对基金的运作、监管、退出等诸多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优化国内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制环境。  相似文献   

14.
私募基金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上"新生力量"在中国股市一派"繁荣",一路高歌猛进,逐渐进入了许多人的视野。本文指出在私募市场的发展已经对监管部门产生了倒逼作用的当前,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其正确认识和引导。文中主要介绍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及个人对私募基金合法化的一点意见。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的性质,私募基金在中国的现存状态,以及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于私募股权的规制,重点研究中国私募股权的募集与发行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应当确立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尽早为私募基金专门立法,完善对私募基金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6.
摆脱困境:我国私募基金立法之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私募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立法一直是空白,这使得私募基金在我国尚未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内控机制,我国私募基金长期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投资者利益难免有受损害之虞。为此,我国私募基金亟须法律的明确界定以及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而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可资借鉴。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之构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私募基金豁免核准制度、构筑私募基金发行法律制度、设置信义义务监控机制、构建相关民事和刑事责任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17.
周吟吟 《法制与社会》2012,(30):102-104
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其自身具备的特性,从产生之初就游离在监管之外。但近年来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和其对资本市场的巨大影响,及其自身出现的一些状况,使得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纳入到各国的监管视线下。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地位未定性,加之迅速发展使其出现一些不利于金融稳定的问题,对其监管成为必要。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还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在监管时不能仅依靠对国外监管经验的借鉴,还要立足于本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状态,在保证其灵活性的基础上采取适度的监管,对其的监管应该秉承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促进金融安全、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采用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18.
苏浩  李雪 《时代法学》2004,2(4):65-72
中国民间私募基金中的"收益保底"约定愈发引起各方面的关注.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在经济学上也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理论根据.民间私募基金中的"收益保底"有着现实的市场基础,具有合理性.它涉及更多的是成熟理性的特定人之间的利益,而不是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法律对于它的监管应当适当松一些.这是促进私募基金发展的基本策略.  相似文献   

19.
浅析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已经成为了一股不可忽视的资金力量,它是我圆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产物。但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不置可否,我国目前市场上的私募基金游走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处于‘恢色地带”。因此,学界很多学者都在呼吁要使私募基金“阳光似’——合法化。而笔者认为,要使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前提就要先揭示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只有正确界定了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才能给予其科学合理的法律定位。  相似文献   

20.
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私募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备受瞩目,但其在法律规制方面却严重滞后。通过对美国及日本的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的内容及特征的综合考察,可以发现其构架安排的许多借鉴之处,我国可以采用在一部投资基金法中同时规定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规制方式;还应当区分合格机构投资者私募及一般投资者私募;同时,对私募基金的规制重点在于防止其产生法律规避的情形;最后,鉴于我国非合法的民间私募基金问题频发的现状,还要注意对私募基金与委托理财进行严格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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