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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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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中美海商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关于"过失船舶承担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在世界绝大多数航运国家都得到了贯彻,中国也不例外。但中国并不承认"对物诉讼",因此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具体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并没有给出答案,因此这个问题有赖于司法解释的澄清。2008年4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对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该规定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司法解释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针对上述碰撞规定中的相应条文,就以"光租登记"作为光船承租人承担碰撞责任与否的判定标尺是否可取、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是否应限定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这两个问题进行讨论,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美海商法的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中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规定的不足,指出美国海商法下的多重可诉主体、直诉保险人制度等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2.
林孜清 《法制与社会》2014,(10):127-128
本文拟就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而碰撞船舶办理光租登记与否究竟对认定碰撞责任主体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一问题,阐释在光船租赁条件下认定光船承租人为碰撞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兼述光船租赁登记的性质及作用,于此基础上,论证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并无本质上的影响,光船租赁登记并不作为船舶碰撞事故责任方判定的依据,光船租赁方仍旧为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3.
针对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碰撞船舶办理光租登记与否究竟对认定碰撞责任主体有何影响这一问题,分析在光船租赁条件下认定光船承租人为碰撞责任主体之法理依据,阐述光船租赁登记的性质及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影响,提出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无论碰撞船舶是否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光船承租人均为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确认隐藏在船舶背后的责任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经久不衰,并各持己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认识,提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及有过错的其他人连带承担过失船舶的碰撞责任,其责任承担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实际控制、管理船舶,而不能以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是否登记判断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针对应当如何确定船舶经营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这一难点问题,从界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入手,分析船舶经营人在海上运输中的法律地位,归纳、总结认定船舶碰撞损害责任主体应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论证,提出船舶在委托经营期间发生碰撞事故,船舶经营人应当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论船舶经营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应当如何确定船舶经营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这一难点问题,从界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入手,分析船舶经营人在海上运输中的法律地位,归纳、总结认定船舶碰撞损害责任主体应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论证,提出船舶在委托经营期间发生碰撞事故,船舶经营人应当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论船舶碰撞的定义、概念、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英国法律、相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条文的分析,论证中国法律对于“船舶碰撞”应有的定义与概念,认为只有在船与船之间有接触的情况下才构成船舶碰撞,排除了可能与碰撞相关的一切非接触性的事件,法律准用规则是借用而不是界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扩大解释了法律对船舶碰撞界定的定义与概念,应予修订。指出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保险人不承担所谓的“间接碰撞”引起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包括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货物索赔的责任、比例责任的适用、碰撞产生的限制性债权等,指出该规定的一些内容不仅没有很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一些老问题,而且还在一些方面带来若干令人困惑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9.
张子伟 《法制与社会》2012,(18):293-294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很多,也产生了很多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发布并生效后,有必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进行重新厘定,有助于定纷止争.  相似文献   

10.
许多国家的船舶保险条款中碰撞责任条款规定:当碰撞两船没有船舶援引责任限制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碰撞责任的确定适用交叉责任原则.但海上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援引责任限制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单一责任制却存在误解.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中保险人责任的演算,论证了单一责任制适用的不合理性,并提出了"不完全交叉责任制"的理论.  相似文献   

11.
油污损害赔偿中非漏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和连带责任理论,对两船碰撞一船漏油时非漏油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三种不同观点及案例进行了分析;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原则和实证的方法,提出不论非漏油方对船舶碰撞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应当由漏油方首先对油污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漏油方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非漏油方才承担补充责任,以此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对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及海事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2.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以及第九章第七十一条分别对机动车和航空器侵权损害作了规定,但未涉及船舶。船舶侵权纠纷是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主要部分,而船舶侵权责任主体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争议,笔者拟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线索,对船舶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问题进行  相似文献   

13.
船舶互有过失碰撞所致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本文通过对一具体油轮碰撞案例分析 ,对造成海域污染是否应由碰撞两船的所有人对油污损害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以及污染环境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应排斥过错责任则适用及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责任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4.
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评述,包括船舶碰撞纠纷案件适用的准据法、比例过失原则、责任主体等,指出该规定重塑了比例过失原则,发展了中国船舶碰撞法,澄清了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长期未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船舶经营人必须同时具备三要素:接受船舶所有人委托,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以及承担船舶责任,并反向划定了船舶经营入的外延,从而将无船承运人排除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之外。该条规定明确了船舶经营人的含义,便于确认相关海事制度的权利主体,值得肯定,但仍有可完善之处:要求船舶经营人“承担船舶责任”会引起认定的混乱,且其并非船舶经营人的必备要素,可考虑删除之。  相似文献   

16.
当代侵权法的发展,必然对海上侵权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创新的制度设计,对船舶碰撞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船舶碰撞行为主体的认定;判断碰撞责任主体的标准;碰撞行为与碰撞责任的分离;船舶碰撞三要件说;船舶碰撞的补救原则——救济性;船舶碰撞的救济范围——权益扩大,但不赔偿纯经济损失;船舶碰撞的连带责任——客观共同侵权;人命优位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第三人财产损失"及于碰撞船舶导致的油污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非漏油方承担碰撞过失比例范围内的按份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要求互有过失船舶对油污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油污受害人基于国际公约和《海商法》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择一行使。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研究《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和《里斯本规则》中有关船舶碰撞概念的规定,指出我国《海商法》中对于船舶碰撞概念规定的不足,同时提出主张采用《里斯本规则》中关于船舶碰撞概念的第一条规定的观点,从而使我国司法中认定船舶碰撞有更明确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关于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以及责任承担,《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由于规定有所"冲突",相关解释也不是很明晰,审判实务中法律从业者对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意见不一。本文研究的是审判中分公司能否参诉、如何参诉及责任承担的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并以相关法学理论为依据总结出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20.
朱爽 《法制与社会》2011,(10):72-73
随着世界各国工业的发展,对原油的需求也大t增加,这为海上石油贸易的繁荣莫定了基础.于此同时,由于海上贸易的风险性大,船舶碰撞导致溢油的现象不断发生,这严重污染了自然环境.海洋污染有其特殊性,这种污染后果具有严重破坏性,长期持续性和治理费用高昂性.因此,如何承担因船舶碰撞导致溢油的责任对于恢复海洋环境,补偿被侵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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